金政辦發[2008]4號
頒布時間:2008-01-25 11:55:20.000 發文單位: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正保會計網校
《金華市送電線路工程建設有關問題處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正保會計網校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金華市送電線路工程建設有關問題處理辦法
為確保送電線路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妥善處理有關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全市新建、擴建220千伏及以下送電線路工程。
二、新建、擴建的送電線路工程,先由建設單位會同當地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單位進行初步設計審查后,再由項目所在地供電部門會同當地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劃定送電線路通道保護區并予以控制,在控制區內建房、采礦的,須事先經電業部門同意。
三、為滿足送電線路進出變電所的需要,規劃部門對已運行和已辦理征地紅線的變電所圍墻外的預留送電線路通道實行規劃控制,第一基塔(桿)至變電所圍墻范圍內不準建造住房、廠房等建筑物;不得在預留送電線路通道內種植松樹、杉樹、水杉等速長高大樹木。
四、送電線路通道內有房屋而又不能避開的,電力設計單位采取增加塔(桿)高和縮小檔距等措施,確保被跨越房屋的安全符合環境評估標準要求。在規劃階段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建設單位要做好戶(業)主的思想工作,并簽訂相關協議,每根導線跨越每幢房子給予一次性1000元的經濟補償;同時約定被跨越房屋不得增高升層。輸電線路通道內屬于宅基地但尚未建房的,不得再建房,其宅基地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負責調劑解決,并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審批。經規劃建設部門批準,在送電線路兩側建房的,建筑物與送電線路邊導線的水平距離應符合《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要求。
五、新建和擴建電力、通信、廣電等線路及設施時,按后建避開先建、后建顧及先建、后建主動與先建協商的原則,后建需要先建遷移改道的,應給予賠償。公路與送電線路平行走線的,與送電線路的距離應滿足規劃控制紅線的要求。
六、送電線路塔(桿)基占地采取一次性給被占地戶主(單位)經濟補償的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塔基占地面積按立柱外沿0.5米的起點計算,婺城區、金東區及金華開發區的補償標準參照《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國土資源局關于金華市區征用土地綜合補償標準的通知》(金政辦發〔2003〕71號)文件執行。各縣(市)的補償標準參照金政辦發〔2003〕71號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與縣(市)政府商定后發文公布。施工中損失青苗、地面附著物等,參照當地市場價格,按實協商計賠。
七、送電線路建設穿越林地需砍伐林木或線路塔基需占用林地的,建設單位須事先向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城區的樹木確需砍伐、移植的,建設單位應向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報批。對砍伐的林木,由建設單位給林木所有者(單位)予以一次性補償,補償標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八、處理補償的程序是,在建設單位與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商定政策處理標準的基礎上,先放樣、丈量、登記、施工,后結算。補償費用以鄉鎮、街道為單位,由建設單位支付給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給村(居)委會,村(居)委會再支付到戶;或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總承包,負責落實政策處理工作。補償費用支付情況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財務公開欄上公開,接受群眾監督。送電線路塔(桿)基建成后,其占地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九、縣(市、區)政府負責所轄區域送電線路工程建設有關問題的協調解決工作,發展改革、公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交通、林業、廣電、電信等有關部門、單位認真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十、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金政辦〔2001〕27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