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政發[2008]12號
頒布時間:2008-02-26 11:37:13.000 發文單位:衢州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正保會計網校
《衢州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正保會計網校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衢州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正保會計網校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衢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包括列入國家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以及國家規定按照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的各類廢物。正保會計網校
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以及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應當交由其他專門機構處置。
第四條 環保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衛生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醫療廢物處置,應遵循集中化、無害化原則。
衢州市行政區域內的醫療、預防、保健、采供血機構、疾病控制中心等醫療廢物產生單位(以下簡稱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原則上均應采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
第二章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
第六條 凡產生醫療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所在地環保局進行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注明其產生的醫療廢物種類、數量。當所產生的醫療廢物種類、數量及去向發生變化時,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0日內向原申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醫療廢物處置實行特許經營、集中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機構(以下簡稱處置機構)必須依法取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活動。
衢州市設立醫療廢物處置中心,負責全市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廢物處置中心實行企業運營、社會化管理。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必須將其產生的醫療廢物交處置機構集中處置,并按政府相關規定向處置機構繳納醫療廢物處置費。
第八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不得將醫療廢物交給處置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不得自行處置醫療廢物。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少數偏遠山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衛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嚴格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自行處置。
第九條 禁止無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置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與處置機構簽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和處置費用支付方式、期限,并約定違約責任。同時將協議副本報市環保局、衛生局備案。
第十一條 處置機構應依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建設、運營和管理處置設施。
處置機構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與規范。
第十二條 處置機構和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制定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意外事故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機構應當對本單位直接從事收集、運輸、貯存、處置醫療廢物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機構應當設置醫療廢物管理監控部門或專(兼)職人員,按照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對產生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和暫時貯存。
第十五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盜、防鼠、防蚊蠅、防蟑螂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七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內部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后應當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處置機構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十九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第二十條 處置機構應當與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確定醫療廢物的收集時間,并上門收集。
對于有住院病床的醫療衛生機構,處置機構應當每天收集醫療廢物,做到日產日清;對于確實無法做到日產日清的有住院病床的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間隔時間最長不超過48小時。
對于無住院病床的醫療衛生機構,處置機構一次收集醫療廢物的間隔時間最長不得超過48小時。
第二十一條 處置機構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有明顯標識的防滲漏、防遺撒、符合《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的專用車輛,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囕v運送醫療廢物后,應當在醫療廢物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ǘ┯嘘懧吠ǖ赖?,不得以水路方式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市環保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四)禁止將醫療廢物與其它物品或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運輸;
?。ㄎ澹┙灌]寄醫療廢物;
?。┙乖谶\送過程中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二條 處置機構應當加強貯存設施、設備及處置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保持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設備;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依照國家規定,須經市環保局核準,并采取嚴格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在運離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后應當及時進行處置。
第二十四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機構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按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環保、衛生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二十五條 處置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并將檢測、評價結果每半年向市環保局、衛生局報告一次。
第二十六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三章 醫療廢物處置收費及其他
第二十七條 醫療廢物處置收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補償處置成本、合理贏利的原則,由市物價局、環保局、衛生局等部門制定收費標準,報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 衛生部門應于每年一季度據實核定上一年度服務區域內各醫療衛生機構編制床位數、實際占用總床日數、門急診人次數等相關數據,并抄送市物價局、環保局和處置機構。處置機構應將其運營情況在每年一季度報市物價局、環保局、衛生局。
第二十九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未簽訂醫療廢物處置服務協議或未按約定支付處置費用的,處置機構可以與該單位協商,或者提請環保、衛生或者物價部門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視為該單位不處置醫療廢物。處置機構未按規定時間上門收集醫療廢物的,視為違約。
第三十條 處置機構收集處置醫療廢物的合法經營活動依法享受有關稅費優惠。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環保、衛生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處置機構和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和疾病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二條 環保、衛生部門應對處置機構和醫療廢物產生單位上報的材料及時進行審查、審核,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結果。發現處置機構和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三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拒不處置或者未按規定自行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或者未將其產生的醫療廢物交處置機構處置的,由所在地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所在地環保部門指定處置機構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該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承擔。
第三十四條 處置機構發現醫療廢物產生單位交付處理的醫療廢物的種類、數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環保部門報告。環保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進行調查;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處置機構和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三十六條 環保、衛生部門接到對處置機構、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投訴和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公布。
第三十七條 市物價局負責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費收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規定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八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機構違反規定處理醫療廢物的,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法律和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醫學教學、尸體檢查等機構以及獸醫院、動物診療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