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辦發[2007]121號
頒布時間:2007-09-04 11:28:20.000 發文單位:嘉興市人民政府
南湖區、秀洲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障水平,加快實現城鄉社會醫療保障一體化,現就進一步做好市本級2008年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目標任務
(一)全面實行大病醫療保險與個人賬戶或門診統籌相結合的普及型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農村居民合作醫療參保率達到90%以上。
(二)認真貫徹浙政發〔2006〕45號文件精神,積極組織城鎮居民、在本地就業或就學并辦理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的企業職工中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象和中小學生參加合作醫療保險。
(三)逐步提高合作醫療保障水平,城鄉居民住院費用結報率達35%以上,鄉鎮(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普通門診醫藥費用補助比例達到列報費用的20%以上。
(四)實行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社區首診制,大力推行小病在社區、大病進醫院的就醫模式。
(五)全面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建立完善合作醫療信息平臺,全面實行實時結報制度,方便參保群眾,提高管理水平。
(六)合作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行區一級基金統籌管理,統籌年度與財政年度相一致。
(七)市、區、鎮(街道)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做到編制、人員、辦公場所、辦公設施、工作經費“五落實”,達到省級規范化建設要求。
(八)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
二、參保對象
(九)本地戶籍的農村居民。
(十)本地戶籍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象的城鎮居民(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以及其他城鎮非從業人員)。
(十一)非本地戶籍的、在本地就業或就學并辦理居住證的企業中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象和中小學生。
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對象只能選擇一個區級統籌單位參保。凡已參加各種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者,不得再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三、政策措施
(十二)籌資辦法。
1. 籌資標準。根據嘉委發〔2006〕59號、嘉政發〔2006〕65號等文件精神以及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有關要求,2008年市本級城鄉居民參加合作醫療保險人均總籌資額為200元,個人出資標準為80元/人?年,鎮(街道)財政按不低于30元/人?年的標準資助,區財政按不低于35元/人?年的標準資助,市財政按不低于43元/人?年的標準資助,省財政按10元/人?年的標準資助,中央財政按2元/人?年的標準資助。人均籌資總額200元中,統籌基金不低于140元/人?年,個人賬戶基金以戶為單位建立,不低于60元/人?年。
2.持有兩區民政部門和嘉興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或《社會救助金領取證》、市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優惠證》,以及市、區殘聯核發的《特困殘疾人優惠證》的市本級低保人員、特困職工和特困殘疾人,其參加合作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分別由區、鎮財政各承擔50%.其他生活困難的殘疾人,經本人申請、殘聯審核并經所在鄉鎮(街道)公示后,也可參照辦理。
3.市中心的建設、新興、南湖、新嘉、解放等五個街道應由街道出資部分和上述持“三證”和特困殘疾人參保對象個人出資部分,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市中心五個街道城鎮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超支部分分別由市、區兩級財政各分擔50%. 4.企業中非本地戶籍的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參保對象,其個人出資標準與參保地城鄉居民相同,其余部分由所在企業承擔,稅前列支。
5.鼓勵社會力量捐助合作醫療保險。
(十三)補償辦法。
1.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住院費用起付線,鄉鎮(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區級醫院為300元,市級醫院500元,省級醫院和市外醫療機構1000元。
2.年度住院費用最高補償額70000元,學生為120000元。
3.住院費用補助比例為列報費用的60%,未成年人為70%. 4.普通門診費用補償主要在鄉鎮(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行。普通門診費用補償先由個人賬戶(家庭賬戶)支付;個人賬戶(家庭賬戶)用完后,其一般門診費的醫藥費部份按列報費用的20%補償,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賬戶(家庭賬戶)當年未用完的可轉至下一年使用。
5.為鼓勵參加合作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就近就醫,凡轉市級醫療單位住院者,補償標準下降10個百分點;凡轉省級以上和市外醫療單位住院者,補償標準下降15個百分點。
6.特殊門診費用補償。對惡性腫瘤、糖尿病、精神病、風濕性心臟病、器官移植后的后續治療等慢性疾病,當年未享受住院補償的,其門診費用可列入合作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補償,全年累計4000元以上(含4000元)部分補償30%,每人每年最高補償額為4000元。
四、工作要求
(十四)進一步落實責任。各級政府要進一步落實目標責任制,把發展合作醫療保險列入年度工作、城鄉一體化工作以及新農村建設的考核目標。組織部門要將合作醫療保險工作列入黨政領導干部實績考核內容;宣傳部門要制訂宣傳計劃,采取集中宣傳與經常性宣傳相結合的方式,多渠道、多層次、全方位地宣傳,形成良好的宣傳氛圍,引導廣大群眾正確認識并積極參加合作醫療保險;衛生部門要指導、督促本地區合作醫療工作,定期收集、分析合作醫療實施情況;財政部門要做好資金預算,確保資金及時到位并加強監管;發展改革部門(信息中心)要做好合作醫療信息化建設的有關工作;市稅務部門要做好合作醫療資金稅前列支的有關工作;審計部門要依法對合作醫療基金的收繳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和檢查;文化、體育部門要利用各種文化陣地,積極組織城鄉居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以增強和提高城鄉居民的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教育部門負責做好在校學生參加合作醫療的宣傳發動和資金籌集工作,并做好與三個區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的配合銜接工作;勞動保障部門配合做好城鎮居民應保對象的統計和確認工作;公安部門(新居民事務局)配合做好辦理居民暫住證的外來人口的統計和確認工作;民政、總工會、殘聯等部門要各司其職,積極配合當地鄉鎮(街道)積極組織城鄉居民等參加合作醫療保險。
(十五)進一步完善措施。一是積極探索繳費辦法,在堅持居民自愿的基礎上,完善居民簽訂數年期的合同或協議,實行與電費或其他公用事業經費類似的扣繳、繳費卡代繳等辦法,方便居民參保。二是加強各級合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建設,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確保在工作日時間開放服務,并達到省級規范化建設要求和標準。為實現市本級統一管理,建立市本級合作醫療專職經辦機構,配備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三是加強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隊伍、技術、設施等建設,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吸引參保群眾就近就醫。四是加強醫藥費用監管,抓好定點醫療機構的準入管理和檢查考核,控制醫藥費用的不合理增長,促進合作醫療保險工作健康發展。
(十六)進一步推進信息化建設。加快市、區、鄉鎮(街道)城鄉居民合作醫療的信息化建設步伐。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合作醫療信息化建設的投入,落實專項建設補助資金,完成省新型合作醫療試點縣(市、區)的目標任務,全面實現合作醫療實時結報,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為城鄉參保居民服務。
(十七)南湖區、秀洲區政府、嘉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依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八)本意見由嘉興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