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發[2007]7號
頒布時間:2007-02-14 10:04:37.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浙江省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浙江省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協調裁決征地補償標準爭議,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因實施省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行為而發生的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處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依法裁決本省行政區域內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省人民政府設立征地補償標準協調裁決辦公室(以下簡稱裁決辦公室),其日常工作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具體辦理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裁決事宜。
第四條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實行先協調后裁決,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組織領導,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做好有關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組織實施征地方案時,應當在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收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權人對征地補償標準的異議有申請協調和裁決的權利。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期間,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的申請人是指被征收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權人。對土地補償費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協調、裁決申請;對地上附著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補償費有爭議的,由地上附著物或青苗所有權人提出協調、裁決申請。
第八條申請人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協調。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協調,并制作協調筆錄。經協調達成一致的,協調機關應制作和解協議書,由協調機關、申請人共同簽名蓋章;協調不成的,協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協調結果、向省人民政府申請協調或裁決的途徑和期限。申請人可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并將申請書直接遞交裁決辦公室。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ǘ┥暾埲思捌浯砣说纳矸葑C明;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出具的書面協調意見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ㄋ模┍徽魇胀恋氐乃袡嘧C或其他權屬證明;
?。ㄎ澹┮虿脹Q需要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決申請的,代理人不得超過2人,并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第十條裁決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申請人、被申請人、裁決的具體請求事項及事實、理由與依據。
第十一條裁決機關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事項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告知理由。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書面告知不予受理:
?。ㄒ唬┎话幢巨k法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協調、裁決申請的;
?。ǘ┎环媳巨k法規定的申請人資格的;
?。ㄈ┮呀浛h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申請裁決的;
?。ㄋ模┥暾埲瞬牧衔刺峤换蛱峤徊蝗?,經書面告知,在規定期限內未補正的;
?。ㄎ澹┯馄谏暾埖模?/p>
?。┎脹Q機關已作出裁決的;
?。ㄆ撸┢渌粚儆谡鞯匮a償標準爭議的。
第三章審理與裁決
第十三條裁決機關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15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復通知書。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答復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據材料。
第十四條裁決機關在作出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之前,應當先行協調,并及時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協調的時間和地點。
第十五條裁決機關組織協調時,應當充分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認真審查雙方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審理并作出中止審理通知書:
?。ㄒ唬┎脹Q需要以人民法院判決結果、行政復議結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的決定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辦結的;
?。ǘ┬枰獙ο嚓P規范性文件合法性進行審查的;
?。ㄈ┮虿豢煽沽蛘咂渌厥馇樾涡枰兄沟?。
中止審理的情形消除后,恢復審理。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期限。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審理并作出終止審理決定書:
(一)受理裁決申請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
?。ǘ┙洸脹Q機關協調,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
?。ㄈ┥暾埲顺坊夭脹Q申請,經裁決機關同意的;
(四)經審查不屬于征地補償標準爭議情形的。
第十八條經裁決機關協調達不成協議的,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60日內,裁決機關應當作出裁決。情況復雜的,經裁決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十九條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暾埲撕捅簧暾埲说男彰蛘呙Q、地址;
(二)裁決認定的事實;
?。ㄈ┎脹Q的法律依據;
?。ㄋ模┎环脹Q,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裁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裁決機關受理裁決申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裁決活動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因征收集體土地而對房屋實行拆遷的補償、安置有爭議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