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署辦發[2006]108號
頒布時間:2006-12-14 13:09:51.000 發文單位: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廳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行署有關委、辦、局:
現將《錫林郭勒盟特困牧民城市低保資金跨地區轉移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錫林郭勒盟特困牧民城市低保資金跨地區轉移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低保資金跨地區轉移,保障轉移進城特困牧民及時得到最低生活救助,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和《中共錫盟委錫盟行署關于引導扶持牧區人口向城鎮轉移政策措施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特困牧民城市低保資金是指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條件,轉移進城并辦理城鎮居民常住戶口的特困牧民按月享受的救助資金。
本辦法所稱的特困牧民城市低保資金跨地區轉移是指特困牧民遷移到其他旗市區并辦理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原戶籍所在的旗市區有關部門將其應當享受的最低生活救助轉移到移入旗市區有關部門的城市低保資金。
第三條 特困牧民城市低保資金由地方財政預算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兩部分構成。旗市區按應當救助人數當年所需資金總額的50%納入預算,其余部分由上級補貼。
第四條 轉移進城的特困牧民可以以戶為單位向移入地民政部門提出享受城市低保救助書面申請,并提供前兩年收入狀況證明。
第五條 移入地民政部門從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5日內函告移出地民政部門。移出地民政部門自收到函件之日起10日內對該戶收入狀況進行核實,完成認定低保資格工作,并參照移入地城市低保標準,核準補助金額。
第六條移出地民政部門在核實工作完成后的20日內,根據需要救助總體情況,提出低保資金預算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由財政部門列入年度預算。救助計劃和預算資金證明一并報盟民政局、財政局備案,同時將列入低保救助范圍的特困戶檔案移交移入地民政部門。
第七條移入地民政部門應當在移出地移交檔案的當月核發《城市低保金領取證》,并在發證的下一月向特困戶足額發放低保救助資金。低保救助資金由財政部門籌集墊付。
第八條 每年10月底前,移入地民政部門根據移出地民政部門認定享受低保救助情況,預計全年墊支低保資金數額,向盟民政局、財政局上報《錫林郭勒盟特困牧民享受城市低保救助跨地區轉移情況年度備案(匯總)表》。盟民政局、盟財政局在核撥第四季度城市低保補助資金時,扣除移出地應當承擔的低保補助資金,補給移入地。
第九條轉移進城特困牧民自取得低保救助資格之日起 5年內,每年由移入地民政部門會商移出地民政部門認定續保資格。
第十條自取得低保救助資格之日起 5年內,在同等收入的條件下,轉移進城特困牧民家庭比城鎮低保家庭人均月提高10元的補助標準。
第十一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移入地民政部門必須準確掌握受救助家庭收入變化情況,并將收入情況及時告知移出地民政部門。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盟民政、財政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