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政辦發[2007]13號
頒布時間:2007-02-05 14:57:52.000 發文單位: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奉化市、鄞州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甬新河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二月五日
甬新河管理實施細則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甬新河管理,明確管理職責,確保甬新河行洪排澇作用,更好地發揮景觀、供水、生態、航運等綜合功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甬新河的管理總體遵循《寧波市河道管理條例》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甬新河自奉化西塢高樓張堰至市科技園區甬新閘的河段。
甬新河全線劃分為市直管段(甬新閘至杭甬高速公路)、鄞州段(杭甬高速公路至鄞州奉化行政邊界)、奉化段(鄞州奉化行政邊界至高樓張堰)。
第三條 甬新河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段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管理內容包括規劃、行政許可、防汛抗旱調度、養護保潔、巡查執法等。
市水利局對甬新河實施統一管理。受市水利局委托,市三江河道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市三江河道管理局是市直管段甬新河的管理責任單位,鄞州區水利局、奉化市水利局分別是鄞州段、奉化段甬新河的管理責任單位。
各河段責任單位應分別落實相應機構負責責任河段的維修、養護、保潔、巡查、執法等日常管理工作。
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 甬新河相關專業規劃由市水利局統一負責編制,并事先征求沿河區(市)人民政府意見。甬新河的整治與建設、維修與養護由市本級和鄞州區、奉化市人民政府根據統一規劃,按責任河段分段負責實施。
第五條 甬新河工程竣工交付時,建設單位應當按責任河段將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竣工及數字平面地圖等資料移交給相應的管理責任單位,并且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設施及資產移交等手續。
移交管理的甬新河應包括按規劃征用的河道管理范圍土地和管理用房、界樁、警示牌、水文監控等管理養護設施。
第六條 甬新河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含堤防)和堤防背水坡腳外10米的地帶,甬新河建設征地大于該范圍的按實際征地線控制。
甬新河的管理范圍線由市水利局公告。
第七條 沿河城鎮、村莊的建設和發展,需符合甬新河整治規劃。沿河房地產開發、村鎮改造及企業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方案應與甬新河建設的總體方案相協調,其在甬新河管理范圍內的具體建設方案須經市水利局審查同意。
第八條 甬新河管理范圍內的涉河建設、取水、排污口設置等項目的水行政許可,在市直管段管理范圍內的,由建設單位直接報市水利局審批;在鄞州段或奉化段管理范圍內的,由建設單位報項目所在地區(市)水利局初審后,報市水利局審批。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和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市)水利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對已審查同意的建設項目實施的具體監督管理。
嚴格控制沿河取水泵站、節制閘等設施的新建、改建,確需設置的,須經過科學論證。
甬新河的水量調配實行統一調度,其水量分配調度應結合鄞東南區域水資源狀況統籌安排。
加強甬新河水質保護,嚴格控制在甬新河新設置或擴大排污口,禁止未經處理和處理不達標的污水排入甬新河。
第九條 甬新河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區(市)防汛指揮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具體防汛工作;沿河水利工程設施運行應服從市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
對甬新河內阻礙行洪或影響河勢穩定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障礙物所在地的區(市)防汛指揮機構責令設障者或者使用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區(市)或市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或者使用者承擔。
第十條 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受市水利局委托負責對甬新河全線執法管理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對市直管段甬新河直接實施日常巡查、監督管理及違法案件調查、取證和查處工作。
鄞州區、奉化市水利局分別負責做好鄞州段和奉化段甬新河的具體巡查和執法管理工作。
養護和經費
第十一條 甬新河的堤岸等設施和管理范圍內的綠化由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和鄞州區水利局、奉化市水利局按責任河段負責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對甬新河全線河道保潔實施監督,并直接負責市直管段甬新河的保潔工作。鄞州區水利局、奉化市水利局負責責任河段的保潔工作。
第十三條 甬新河的日常管理養護、水利設施維修等經費,按照分段分級管理原則,分別由市級和地方財政負擔。
甬新河堤岸等水利設施更新改造和防汛搶修等經費,按市級有關規定可另行申報和核定,市級予以適當補助。
附則
第十四條 在甬新河從事旅游開發和舉行其它重大水上活動的,應征得市水利局的同意。活動單位須落實相應的船只和人員安全保障措施,并報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