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政發[2007]13號
頒布時間:2007-02-09 09:19:19.000 發文單位:麗水市人民政府
蓮都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安置用房和安置用地分配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
麗水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安置用房和安置用地分配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公開、公平、公正分配征收集體土地發生的拆遷安置用房和安置用地,根據《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城市規劃區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04〕47號)的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按麗政發〔2004〕47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農民公寓安置和遷建安置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并根據具體建設項目的拆遷規模實行安置總量核定。
市國土局根據公寓安置、遷建安置年度計劃和蓮都區人民政府提供的依據、相關數據核定公寓安置住房的套型、數量、具體位置和遷建安置用地的規模、具體位置。
蓮都區人民政府根據市國土局核定的公寓安置住房數量、套型、具體位置和遷建安置用地規模、具體位置,具體負責被拆遷人公寓安置住房和遷建安置用地的分配。
第四條 公寓安置住房和遷建安置用地按下列程序進行分配:
被拆遷人按規定完成拆遷房屋騰空、交付的,經蓮都區人民政府驗收合格后,根據騰空交付時間的先后,確定公寓安置住房和遷建安置用地的選取次序,并發放選房或選地序號。在同一時間完成騰空、交付的,可采取搖號或抽簽方式確定公寓安置住房和遷建安置用地的選取次序。
被拆遷人應按相關安置規定,在指定的時間,依次序選定公寓安置住房或遷建安置用地。未在指定時間選房或選地的,按選房或選地序號依次遞補。
第五條 公寓安置住房的供應價格根據層次、朝向進行調節。
層次調節率:樓層差價分別按增減代數和為零的原則確定。一層為85%,二層為100%,三層、四層為110%,五層為105%,六層為90%.躍層高度在2.2米以上的部分為75%.
朝向調節率:每幢公寓安置住房座落在東首的為103%,座落在西首的為102%,其余的為100%.
今后需對層次、朝向調節率進行調整的,另行公布。
第六條 公寓安置住房的房價結算分別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年度廉購價、優惠價和公寓安置住房交付時同期同地段的商品房市場價結算。
柴火間按市政府公布的年度公寓安置住房廉購價結算;車庫(位)按同類地段車庫(位)的市場價結算。
第七條 實行公寓安置的,負責實施拆遷單位應在被拆遷人確定公寓安置住房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被拆遷人確定的公寓安置住房的書面材料報經蓮都區人民政府審核后送市國土局確認,并出具《公寓安置住房確認書》。《公寓安置住房確認書》一經確認,不得更改。被拆遷人憑《公寓安置住房確認書》和公寓安置住房價格結算清單及其它相關材料辦理公寓安置住房的《房產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實行遷建安置的,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遷建安置用地的規劃許可和土地審批手續。遷建安置房屋建成后,按相關規定辦理《房產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八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