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行辦發[2006]69號
頒布時間:2006-10-28 11:10:29.000 發文單位:和田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各縣市人民政府,行署有關部門,駐和有關單位:
《和田地區草原管理費征收使用辦法》已經2006年9月28日行署第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和田地區草原管理費征收使用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管理、合理利用和建設草原,提高草原生產能力,促進畜牧業生產發展,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草原法〉細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草原管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結合和田的實際,制定《和田地區草原管理費征收使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草原管理費的征收使用原則上取之于草,用之于草,以草養草,不斷提高草原生產能力,嚴格管理,合理使用。
第三條 草原管理費的使用范圍是草原保護、改良、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 和田地區7縣1市86個鄉鎮以及凡使用草原的單位、個人,要向所在縣市的草原監理部門交納草原管理費。
?。ㄒ唬﹪鵂I農、牧、林場及其職工使用的草原;
(二)鄉、村所屬農牧場和企、事業單位使用的草原;
?。ㄈ┼l、村農牧民使用的草原;
?。ㄋ模┛h、鄉、村集體使用的草原;
(五)工業生產單位發展副食品生產使用的草原,商業食品企業使用的草原及部隊、機關團體畜牧業生產使用的草原。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減征和免征草原管理費:
?。ㄒ唬┎菰褂脝挝缓蛡€人自籌資金開發建設的人工草場,三年內免征草原管理費,三年后按天然草場的收費標準征收草原管理費,并按新增的生產力重新核定載畜量。
?。ǘ┕膭顔挝缓蛡€人開發利用邊遠草場放牧,三年內免征草場管理費。
?。ㄈ┮蛟馐車乐刈匀粸暮Α⒏珊瞪儆?、嚴重沙化、堿化、退化的草場,經縣市草原監理部門調查核實后,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可免征草場管理費,并進行封育休牧恢復植被。
?。ㄋ模┸娏覍?、優撫對象及貧困戶(以縣扶貧辦備案的戶數為準)等使用的草原,經縣市草原監理部門核實后,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草原管理費。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收草場管理費:
?。ㄒ唬┏邪褂貌菰膯挝缓蛡€人不按時轉場,造成草場嚴重過牧,導致牧草植被嚴重退化的,按原收費標準三倍征收草原資源補償費。
?。ǘ┎輬鍪褂玫膯挝缓蛡€人,應按草原監理部門核定的載畜量在其承包的草原上放牧,嚴禁超載過牧,如有超載過牧造成草場退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責令采取措施恢復草場植被,凡接到責令通知在半年內不改正者,則按三倍征收草原管理費。
?。ㄈ嵭幸圆荻ㄐ?、草畜平衡、增草增畜、減草減畜制度,減輕山區草場的壓力,平原區農戶家庭飼養的牲畜,原則上在農區圈養,以便擴大農區載畜量,增加農家肥。
?。ㄋ模﹪栏窨刂撇輬鲚d畜量,嚴禁草原承包使用者代牧,凡是超載代牧造成草場退化,草原植被遭到破壞的,責令限期退牧還草,恢復草場植被,并按原收費標準的三倍征收草場管理費。
第七條 收購或搬運牲畜,沿途需要在他人承包的草場上放牧的應經草原承包者同意,并在當地草原監理部門辦理過境通行證,辦證不收取費用。
第八條 草原管理費根據草原不同季節和面積全年一次征收。征收標準有兩種:按面積征收或按牲畜頭數征收。按照草場核定牲畜頭數征收草原管理費的小畜每頭收費0.60元/年,大畜每頭收費1.20元/年。
按照牧民承包草場核定的面積征收草原管理費,冬、夏草場征收標準一律為0.03元/畝;國家投資興建的圍欄草場按放牧利用時間每畝收費0.15元/月;國家投資興建的人工草場每畝收費1.50元/年;天然割草場每畝收費1.20元/年;高草地草原(蘆葦湖、經濟蘆葦)每畝收費2.00元/年。
第九條 草原管理費統一由縣市草原監理部門直接向使用草原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縣市草原監理部門也可委托各鄉鎮、場(鄉草原監理員等)代為征收。
第十條 跨縣市放牧使用的草原,其草原管理費由草原使用縣市草原監理部門收繳??缈h市放牧收取的草原管理費應單列入帳,使用于跨縣市放牧的草場上。有合同、協議明確說明是租借關系的草原(不是沿歷史習慣放牧的界限)管理費交給租借草原所在縣市草原監理部門。
第十一條 使用草原的單位和個人,每年10月15日前,向縣市草原監理部門(或鄉鎮獸醫站、鄉鎮草原監理員)交納草原管理費,縣市草原監理部門于當年的10月30日前,按規定的比例向地區草原監理所上交草場管理費,地區草原監理所于當年的12月30日前,按規定的比例向自治區草原監理站交納草原管理費。
第十二條 草原管理費的留成和上交比例:
?。ㄒ唬┦褂貌菰膯挝缓蛡€人應將草原管理費全額上繳縣市草原監理部門。如委托鄉鎮、場代為征收的草原管理費可按自治區規定的50%留成。
(二)縣市草原監理部門征收的草原管理費30%上繳地區草原監理部門,70%留存本縣市。
?。ㄈ┑貐^草原監理部門將所轄各縣市上交的草原監理費總額的70%留在本地區,30%上交自治區草原監理部門。
(四)各縣市草原監理部門征收的草原管理費全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由各縣市財政部門按比例上交地區財政,由地區財政全額使用于地區草原的保護、改良、建設和管理。
第十三條 草原管理費的使用比例:
各級留用的草原管理費的60%納入育草基金。育草基金由地、縣畜牧局統一管理,單立帳戶,單獨核算,??顚S?,主要用于育草興牧,擴充牧草資源,封草禁牧、草原的保護改良以及嚴重退化的草原恢復等基本建設方面;30%留作監理部門的業務經費,主要用于草原的監督管理,購置和維護草原監理所需的儀器設備、草原防火器具、草原法規宣傳及建檔立卡、人員培訓等(包括聘用鄉鎮草原監理人員開支);10%作為草原新技術試驗推廣和人員培訓費。鄉鎮、場留用的草原管理費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畜牧、財政、物價和審計部門對縣市草原監理部門、鄉鎮、場有關草原管理費的征收、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核查和定期審計,特別是對育草基金的留用比例、使用性質及范圍進行嚴格管理和監督,草原工作部門使用育草基金進行草原建設,必須向地區畜牧局呈報具體的建設方案和資金使用報告,經畜牧局審查后,安排資金??h市育草基金的使用情況要及時報地區畜牧局備案。
草原管理部門征收草原管理費必須領取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收費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票據。同時對草原管理費的征收、管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進行帳目公開。
第十五條 對延期交納草原管理費的單位和個人按月加收5%的滯納金,拒交草原管理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征應交納的草原管理費。
第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草原管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財政、審計部門按照有關法規查處。因工作失職,造成損失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地區畜牧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