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政辦[2006]208號
頒布時間:2006-12-06 10:25:35.000 發文單位: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溫州市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溫州市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拓展我市信息服務業,促進溫州現代服務業發展,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扶持導向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浙江省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中共溫州市委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現代服務業發展意見》(溫委發〔2006〕57號)精神、《溫州市信息化“十一五”規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
市財政每年從現代服務業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部分資金,設立溫州市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暫定3年),主要用于推進產業集聚、發揮信息服務業在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提升城市服務功能等方面的先導性作用。
第三條 使用原則
(一)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和市信息化發展規劃以及年度指導性意見。
(二)政府引導、扶優扶強,保證重點、兼顧一般。
(三)有利于提高我市信息服務業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
(四)有利于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增強區域綜合競爭力。
第四條 扶持對象
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溫州市行政轄區內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營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從事軟件開發、信息服務等業務所必需的技術裝備、專業技術人員、質量保證手段和專門場所。
(三)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有嚴格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良好的業績和社會信用。
(四)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五條 扶持范圍
專項資金以補助或補貼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
(一)軟件產業園區建設。重點用于扶持園區配套設施建設補助和房租補貼。
(二)信息技術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重點扶持信息服務公共技術支撐平臺、第三方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服務平臺、面向區域或行業的信息技術服務平臺的開發、建設等項目。
(三)信息技術推廣應用試點項目。重點扶持區域信息化、公共管理和服務信息化、社區信息化、電子商務、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等類型試點項目。
(四)數字內容產品開發與服務項目。重點扶持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提供的重大數據庫開發、網絡增值服務等項目。
(五)配套支持列入國家、省信息服務業發展資金項目。
第六條 申報條件
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市信息服務業發展導向和年度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指導意見。
(二)項目技術含量較高,創新性較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方案切實可行,具備較好的實施基礎。
(三)項目資金來源可靠,自籌資金落實。
(四)市場前景廣闊,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七條 補助方式及標準
(一)軟件產業園區補貼(補助)。對經認定的軟件產業園區內入駐企業給予適當的年度房租補貼,對園區必要的公用配套設施建設給予適當的補助,由軟件園管理機構編制補貼(補助)方案,并提出申請。具體標準按照有關辦法實施。
(二)信息技術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建設補助。對按照政府引導、企業運作等模式建設的信息化公共服務或技術平臺項目,一般按實際投資額10%—20%予以補助,單個項目當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信息技術推廣應用試點項目補助。對信息技術應用效果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有一定創新性和典型代表意義、具有推廣價值的信息技術推廣應用試點項目,一般按項目實際投資額10%以內予以補助,單個項目當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補助資金由負責項目實施的信息服務業企事業單位提出申請并使用。
(四)數字內容產品開發與服務項目補助。經評審擇優確定后,一般按項目實際投資額10%-20%予以補助,單個項目當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八條 申報程序
(一)凡符合條件的單位均可申請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單位按財政隸屬關系向同級財政和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項目補助須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申請表(規定格式);
2.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定格式);
3.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地稅、國稅登記證復印件;
4.有銀行貸款的項目,需提供相關銀行貸款合同和貸款承諾書等憑證;
5.上年度財務報表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6.省級以上部門(含省級)頒發的相關資質證書及榮譽證書等復印件;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各縣(市、區)財政、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后,出具當地財政資金配套承諾書(不需配套承擔除外),聯合上報市財政局、市信息辦。市本級項目直接報市信息辦、市財政局。
(三)補助項目的安排, 遵循決策、管理與評價相分離原則, 實行企業申請、專家評估、評審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運行機制。市信息辦會同市財政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后, 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評估、評審機構或組織技術、經濟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受理項目進行評估或評審。
根據評估或評審結果,安排項目補助計劃。一般項目(補助額度20萬以下)補助方式和補助額由市信息辦會同市財政局審定;重大項目(補助額度20萬以上,含20萬)補助方式和補助額由市信息服務業重大項目審定領導小組審定;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信息辦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組成。年度專項資金補助計劃經媒體公示后,由市財政局、市信息辦聯合下達年度補助資金計劃。
第九條 資金管理
(一)軟件園補貼(補助)資金一次撥付;扶持項目補助資金分兩批撥付,首批按項目補助資金總額的50%撥付,其余部分待項目完成并經驗收合格后撥付;企業所在的同級財政安排的配套補助資金應在市級資金下達后1個月內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
企業收到補助資金后,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任何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憑證,騙取資金。違反規定的,除收回專項資金外,取消其今后3個年度申報各項財政扶持資金的資格,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實行分級管理。各縣(市、區)財政和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項目承擔單位的監督,按規定實施追蹤問效,并每年將上年度的績效報告報送市財政局和市信息辦;市有關部門要不定期組織對有關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專項資金落實到位,規范使用。
(三)項目完工后,項目單位應及時提出驗收申請,提交驗收文件。驗收文件包括:
1.驗收申請書(規定格式);
2.項目財務決算報告(規定格式);
3.項目資金使用審計報告;
4.項目總結報告;
5.項目第三方認可資料及其他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
驗收文件由市信息辦會同市財政局進行預審核。如發現不符合規范性要求的,要向項目單位提出改進要求和落實措施。預審核通過后,由市信息辦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合同要求對項目進行驗收,并對項目實際完成投資額和財政補助額進行確認,根據實際完成投資額對項目補助額進行必要的調整,并確定最終補助額度。對已撥付資金超過最終補助額度的項目,須追繳超出部分資金;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財政部門將根據驗收意見,暫緩或停止撥付項目補助資金,直至追繳已撥付補助資金。
第十條 除需要聯合補助的重大項目以外,同一項目不得重復享受市級財政的各類補助;同年度一個單位原則上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第十一條 對市屬及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和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企業的獎勵和項目補助由市財政安排資金。各縣(市)的獎勵和項目補助由市財政和縣(市)財政共同安排資金。其中,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安排;項目補助由市財政和縣(市)財政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擔。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市財政局、市信息辦共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