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政辦發[2006]208號
頒布時間:2006-11-16 11:03:35.000 發文單位: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關部門,州直有關企事業單位:
州團委關于《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創業小額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州人民政府研究通過,現轉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創業小額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員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利用青年創業小額貸款,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金的安全,促進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保證貸款本息的按期歸還,參照《昌吉回族自治州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昌州政辦發〔2006〕121號),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創業小額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和管理自治州青年創業小額貸款項目資金的政府部門、借款法人(信用主體)和項目建設單位。
第三條 使用自治州青年創業小額貸款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自治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遵循“科學定項、專款專用、嚴格監督、確保安全”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州人民政府利用國家開發銀行青年創業小額貸款屬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信用貸款,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統籌管理。
昌吉州銀信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昌吉州人民政府指定的青年創業小額貸款借款法人,負責與國家開發銀行簽訂青年創業小額貸款合同,并根據要求對貸款資金實行管理,負責貸款資金的統借統還。
第五條 昌吉州青年創業小額貸款的使用原則是擇優選擇,突出重點,注重實效,誰使用,誰歸還。
第六條 青年創業小額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開發銀行的有關規定,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第七條 自治州青年創業小額貸款的使用范圍:全州區域內40歲以下青年初次創業的小額貸款;40歲以下青年企業家二次創業的中小企業。重點支持農村青年致富狀元(帶頭人)、各族優秀創業青年、青年企業家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和農業特色產業等。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管理職責
第八條 成立自治州青年創業小額貸款項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副組長,成員由州團委、發展計劃委員會、經貿委、財政局、審計局、農業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察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科技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公有資產投資管理中心、銀信公司等單位主要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州團委。
第九條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與國家開發銀行新疆分行商定青年創業小額貸款合作中的重要事項;審核確定貸款項目,確定承貸主體責任;協調各縣市和有關部門做好貸款項目的篩選、審核上報、放貸、本息歸還以及落實還貸風險準備金專戶的資金來源等工作。
第十條 各縣市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一)各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對申請貸款企業和個人進行篩選和初審把關,負責申貸企業和個人相關資料的收集、審核和上報工作;
(二)州團委負責全州青年創業小額貸款工作的組織協調與服務,具體做好對各縣市上報貸款項目兩個基本條件的初審(即40歲以下的城鄉創業青年或青年創辦企業,受到自治區級以上表彰獎勵的農村青年致富狀元或青年創業之星);
(三)銀信公司負責對各縣市上報的青年創業小額貸款項目進行匯總整理、評審,向自治州青年創業小額貸款項目領導小組提交貸款項目評審意見;按照領導小組批準的貸款計劃和項目,負責貸款合同、協議的簽訂,貸款資金的調度、分配、使用以及貸款本息的回收和償還,負責貸款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回收、償還情況的匯總上報和工作進度信息的收集、分析;
(四)州經貿委主要協助銀信公司做好項目評審工作,并為貸款對象提供創業配套服務;
(五)其余各成員單位根據業務職能,協助做好項目評審工作,并為貸款對象提供創業配套服務。
第三章 申請借款的程序、提交的材料和項目的確定和申報
第十一條 申請借款程序:
(一)由用款企業或個人向所在地的縣(市)團委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其他相關資料,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報昌吉州青年創業小額貸款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昌吉州青年創業小額貸款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縣市上報的青年創業小額貸款項目進行匯總后,由銀信公司負責組織評審并寫出評審意見。
(三) 自治州青年創業小額貸款項目領導小組會議對銀信公司評審確認的申請用款企業或個人做出審批。
(四)由銀信公司將領導小組最終確定的項目上報國家開發銀行新疆分行。
(五)經國家開發銀行新疆分行確定的貸款項目,由開行新疆分行與銀信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后,銀信公司與用款企業或個人簽訂《用款協議》,并由公證部門對協議進行公證;由銀信公司根據州人民政府授權與國家開發銀行新疆分行及當地代辦銀行簽訂《青年創業小額貸款資金監管協議》。
第十二條 借款單位或個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自治州青年創業小額貸款的企業所需提供的相關資料
1.經會計師事務所認證的近三年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及報告附注,指定借款人《驗資報告書》;
2.經過年檢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借款人組織結構圖、貸款卡號、企業主要財務制度及管理制度名稱;
3.借款人及其主要股東簡介(歷史沿革、注冊情況、主要業務市場定位、目前經營狀況、存在的問題、經營理念、未來發展規劃等),企業及其股東在其他銀行信用等級情況,主要管理層人員簡介;
4.在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明細或有負債明細、或有負債質量(包括債權人、負債額度、負債期限、還款計劃和還款記錄、負債余額、寬限期等);
5.企業目前市場競爭情況(列示地區及在全國市場競爭狀況);
6.法人代表證明書、身份證復印件、近期5寸彩色照片3張、簽字樣本或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簽字樣本;
7.借款企業獲得貸款額度所需的質押權利憑證、抵(質)押物清單及權屬證明文件、權屬人及財產共有人同意質押、抵押的書面文件;
8.借款申請書:借款申請重點介紹需貸款青年企業基本情況、經營狀況、發展前景、對本地財政稅收的影響;
9.按期還款承諾書、允許向社會公開信用情況授權書(即同意授權小額貸款管理辦公室將企業信用情況向社會公布);
10.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申請自治州青年創業小額貸款的個人所需提供的相關資料
1.借款申請書:借款申請重點介紹需貸款青年的基本情況、創業項目、發展前景、對本地經濟發展和財政稅收的影響;
2.所在村委會(社區)、鄉鎮(街道)證明,五戶以上聯保承諾書(聯保人必須具有一定經濟基礎、不能為殘疾人、不能有欺騙行為),擔保人需提供資信證明材料;
3.借款人及配偶、抵押人、聯保人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及當地常住戶口本,借款人近期5寸彩色照片3張;
4.個體工商戶、私營業主需提供從業經歷、收入狀況及經營現狀簡介,合法有效的生產經營證明(包括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納稅憑證等復印件);
5.借款人夫妻雙方共同還款的書面證明,對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需出具其他家庭成員共同還款的承諾書;
6.借款人獲得貸款額度所需的質押權利憑證、抵(質)押物清單及權屬證明文件、權屬人及財產共有人同意質押、抵押的書面文件;
7.按期還款承諾書、允許向社會公開信用情況授權書(即同意授權小額貸款管理辦公室將企業信用情況向社會公布);8.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用款企業或個人申請使用貸款時,用款企業或個人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應向州財政局、銀信公司出具還貸風險準備金還本付息的承諾函。申請使用貸款的用款企業或個人應向銀信公司提供財產抵押、相關權利質押或經銀信公司認可的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銷擔保函。用款企業或個人貸款的擔保或財產抵押手續,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用款期限、額度和條件
第十四條 用款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五條 青年創業小額貸款每人或單戶額度一般在10萬元以內,最多不超過50萬元;青年創辦的中小企業貸款單戶額度一般在200萬元以下,最多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六條 申請用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40歲以下的城鄉創業青年或青年創辦企業,受到自治區級以上表彰獎勵的農村青年致富狀元或青年創業之星;
(二)申貸青年企業必須在工商部門登記造冊,獨立核算,自負贏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資產負債率原則不超過70%;原則上為昌吉州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會員和昌吉州青年企業家聯合會會員單位;
(三)在各商業銀行或經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機構無不良貸款記錄;
(四) 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和財會核算基礎規范;
(五)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資源環境保護要求;
(六)能夠提供有效可靠的抵押、質押或擔保;
(七)貸款需求額度在10萬至500萬之間。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借款:
(一)有不良信用記錄及存在重大民事經濟糾紛的企業或個人;
(二)經營狀況出現變化、資產負責率高、瀕臨倒閉的企業或個人;
(三)不按借款要求提供抵押、質押或擔保的企業或個人;
(四)近三年有偷、逃、騙稅記錄情節嚴重的企業或個人。
第五章 用款人使用青年創業小額貸款的義務和貸款借入
第十八條 用款企業或個人與銀信公司簽訂《用款協議》,并按照用款協議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貸款資金。
(一)用款企業或個人應在銀信公司指定的代辦銀行開設專用賬戶,用于銀信公司撥付資金、辦理結算和回收本息。
(二)用款企業或個人應及時向銀信公司提供專戶資金動向或余額情況。
(三)用款企業或個人按協議要求辦理抵押物、質押物登記和財產保險,銀信公司收取抵押物權屬證書、抵押物登記憑證及質押物、保險單等備案存檔。
第十九條 青年創業小額貸款必須按規定使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隨意轉出或另設賬戶自行處理,做到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具體使用青年創業小額貸款的單位或個人,要加強管理,深入分析經營和財務狀況,落實各項還款來源,制定出切實有效的年度還款計劃,確保按時、足額歸還青年創業小額貸款。
第二十一條 各用款企業或單位報送的相關資料必須以A4或A3紙張為準(含同等格式文件),相關資料必須字跡清晰、工整,印鑒簽名等要素齊全。
第二十二條 銀信公司將用款企業或個人提供的有價憑證交公司財務部門保管,并做好日常會計賬務處理,抵押登記等重要憑證登記入檔工作。
第二十三條 用款企業或個人因各種原因,進行關閉、撤銷、破產、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變隸屬關系和預算體制時,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和擔保單位應事先征得銀信公司和國家開發銀行的同意,并應重新辦理投資、抵押等手續,在落實債權債務責任后,方可辦理其它事
第六章 青年創業小額貸款的辦理和投放
第二十四條 銀信公司對領導小組確定和國家開發銀行批準的項目與用款企業或個人簽定《使用國家開發銀行新疆分行青年創業小額貸款用款協議》,明確還本付息資金來源及雙方的權利。用款方須提供相應的抵押、質押或擔保,依法辦理抵押、質押或擔保手續(抵押物、質押物需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合法有效的評估報告)。用款企業或個人有義務在約定的本息償還期內,將資金存入銀信公司指定的還貸資金專戶。
第二十五條 銀信公司作為青年創業小額貸款的統一貸款主體,主要負責辦理以下事項:負責辦理開行貸款資金合同或相關協議的簽訂;負責匯總、上報用款企業或個人資金使用、管理、回收、償還和經營信息等情況,及時分析資金使用情況;嚴格按照本辦法對資金使用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青年創業小額貸款財務管理制度,防范資金風險,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青年創業小額貸款項目實行報告制度。各用款企業或個人應加強財務管理,建立信息反饋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收集、匯總工作,及時向銀信公司報送信息資料。
第七章 還貸風險準備金設立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為保證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本息歸還,自治州設立青年創業小額貸款還貸風險準備金,統一納入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信用貸款還貸風險準備金。
第二十八條 還貸風險準備金的來源:
(一)自治州本級財政預算安排還貸風險準備金的余額不低于1000萬元。該項資金已按照昌州政辦發〔2006〕121號文件得到了落實,不再另行設立。
(二)各縣(市)財政年度預算根據貸款發放總額安排10%還貸風險準備金。
(三)承擔還款責任的用款單位按貸款總額的2%安排還貸風險準備金。
各縣(市)可對照自治州還貸準備金來源,積極籌措還貸資金,保證及時歸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九條 還貸風險準備金的歸集:
(一)銀信公司在國家開發銀行新疆分行設立企業還貸風險準備金專戶,用于歸集自治州政府信用貸款還貸風險準備金。
(二)銀信公司根據已發放的政府信用貸款數額,預計下年度新增貸款規模,并在每年12月提出次年還本付息的還貸方案,報州財政審定。
(三)在本級預算中安排還貸風險準備金,按季撥入還貸分險準備金專戶。
(四)承擔政府信用貸款責任的用款企業或個人按用款協議規定足額籌集和安排還貸資金,按用款協議規定的時限將還貸風險準備金存入還貸分險準備金專戶。
第三十條 還貸風險準備金的管理:
(一)自治州及各縣(市)財政將預算內安排的企業還貸風險準備金,在每年3月20日前,確保向銀信公司設立的政府信用貸款還款風險準備金專戶存留1000萬元資金。
(二)還貸風險準備金專戶由銀信公司進行日常管理,單獨核算,執行現行的會計制度,并接受州財政局的監督。
(三)還貸風險準備金專戶應符合國家開發銀行的要求,接受國家開發銀行新疆分行的日常監督。
(四)建立銀信公司自查、財政部門監查、審計部門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四層監管體系。
第三十一條 縣(市)申請使用青年創業小額貸款,嚴格按照本辦法,建立縣(市)財政還貸風險準備金,由縣(市)人民政府出具承擔還本付息的承諾函。
第三十二條 還貸風險準備金的使用,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銀信公司在接到國家開發銀行新疆分行送達的應收利息通知書和貸款到期通知書后,復核無誤后,確認需動用還貸風險準備金,將使用還貸風險準備金的數額等相關事宜上報州財政局批準后使用。
第八章 貸款的償還、違約責任及處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未按用款協議按期償還本息的:
(一)由銀信公司向用款企業或個人下發《催款通知書》,要求用款方限期償還發放的本金和利息。
(二)在下發通知書后30日內仍不履行還款義務的,由銀信公司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依法對抵押、質押物進行拍賣變現。
(三)上述做法不足彌補損失時,按照用款企業或個人的承諾,處置企業股權或資產,追究企業或個人連帶責任;仍不能彌補時,按照州、縣(市)政府的承諾向國家開發銀行新疆分行償還相應本息。
第三十四條 對未能按時履行貸款協議的用款企業、個人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領導小組將取消其申請貸款的資格;銀信公司將停止該項目貸款的發放,并根據用款貸款協議,收回資金,必要時通過法律訴訟。
在使用青年創業小額貸款過程中,如有用款企業或個人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用款企業或個人未按規定報送用款計劃,信息資料提供嚴重失真、會計核算不符合國家規范的,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同時取消該項目貸款。
第三十五條 各用款企業或個人與銀信公司共同承擔建立信用體系建設任務,通過企業申報、部門考察、社會評價等方式收集用款單位和個人相關信用信息,定期對企業或個人進行信用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領導小組,經考察對履行信用較差的企業或個人,在全社會予以曝光。對信用惡化、出現逃廢債務的企業或個人,視情節輕重,采取協會除名、市場禁入、各部門(銀行、工商、稅務)制裁等措施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和妨礙本辦法的實施,如違反本辦法和妨礙本辦法實施的行為給國家造成損失的,州人民政府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創業小額貸款領導小組辦公室(州團委)負責解釋。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