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辦發[2006]130號
頒布時間:2006-09-13 14:53:32.000 發文單位: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南湖區、秀洲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嘉興市本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嘉興市本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規范市本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舉債和償還政府性債務的行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通知》(浙政發〔2005〕5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06〕6號)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市本級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政府性債務包括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向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借款、申請國債轉貸資金、上級財政周轉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屬單位(含政府設立的各類投融資機構,下同)以所擁有的資產和權益為抵押申請貸款、發行債券等形成的債務,以及通過政府擔保、承諾還款等融資形成的或有債務。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性債務的主管部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所屬單位舉債,由同級財政部門實行統一歸口管理。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審計局、國資委等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性債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舉借政府性債務必須正確處理加大投入與合理確定舉債規模、確保償債能力之間的關系,政府投資要遵循“有所為、有所不為、量力而行、優化結構、注重效益、明確責任、防范風險”的原則。嚴格規范政府性債務的收支計劃管理、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管理、償還和風險管理、預警和監督管理工作,將政府性債務納入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第二章 政府性債務的收支計劃管理
第六條 政府性債務實行年度收支計劃管理,具體按《嘉興市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嘉政辦發〔2005〕73號)執行。
第七條 政府性債務規模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狀況和可支配財力相適應。各部門、各單位的負債規模應與本部門、本單位的償債能力相適應。
第八條 未列入政府性債務年度計劃和未經市政府批準的政府負債建設項目,不得進行項目招投標和開工建設。
第九條 舉借政府性債務應當事先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和償債責任以及抵御風險的措施。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不得為其他經濟組織提供融資擔保和承諾。
第十條 政府性債務資金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和競爭性行業、項目建設。沒有穩定、可靠資金來源作還債保障的項目不得負債。
第十一條 政府性舉債建設項目應由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對建設規模、籌資渠道、成本收益和償債資金來源等作評審論證,并經規范程序由政府研究確定,重大項目應通過社會聽證、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意見。
第三章 政府性債務的使用和償還
第十二條 政府性債務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類債務:政府或財政直接借款或轉貸的債務;
二類債務:政府所屬部門及政府設立的各類投融資機構為了社會公共需要直接舉借的債務;
三類債務: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政府財政已構成承諾或擔保行為的債務。
第十三條 按照“誰舉債、誰償還”的原則,舉借政府性債務的部門、單位為政府性債務的責任主體(以下簡稱債務責任主體),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單位必須承擔償債責任。其法人代表為償債行政責任人,對償還政府性債務承擔行政領導責任;其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為償債監督行政責任人,承擔對償債行政責任人組織償還政府性債務工作的監督責任。債務責任主體必須按照借款合同償還到期政府性債務。
第十四條 政府或財政直接借款或轉貸的一類債務,應當通過財政部門逐級償還;部門、單位直接借款的二類債務以及政府或財政已構成承諾和擔保行為的三類債務,由直接借款人償還。
第十五條 政府性債務資金應當??顚S?,由債務責任主體在指定銀行開設債務資金專用賬戶,并將開戶情況報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項目配套資金應按計劃足額落實到位,并納入政府性債務資金專戶管理。
第十七條 債務責任主體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前,應當書面告知審計部門,由審計部門依法進行審計。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擔組織償還全部政府性債務的義務。
第十八條 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實施期和還款期,債務責任主體應當按計劃籌集資金。下列資金可作為償債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債務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ǘ﹤鶆肇熑沃黧w的自有資金和資產出讓收入;
?。ㄈ┙浥鷾侍幹玫膰匈Y產收入;
(四)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償債資金;
(五)經批準的政府償債準備金;
(六)債務責任主體的其他收入。
第十九條 經同級政府批準,需用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性債務支出,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債務責任主體需用財政資金償還政府性債務,必須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列入本部門年度預算或部門預算。
財政部門按照經批準的預算及時撥付償債資金。
第二十條 債務責任主體應當將償債資金列入財務計劃,專項管理,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一條 債務責任主體不能償還到期政府性債務的,財政部門可對其及主管部門實行預算扣款等辦法籌集資金,代其償還債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政府性債務年初余額的3%至8%建立政府償債準備金,有條件的可適當提高提取比例。政府償債準備金的籌集、使用和監督管理按《嘉興市市級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管理暫行辦法》(嘉政辦發〔2005〕73號)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設立償還政府性債務專戶。列入財政預算和部門預算的償債資金,由財政部門或有關部門按經批準的預算直接撥入財政部門開設的償債準備金專戶,專門用于償還政府性債務。
第四章 政府性債務的風險和預警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立監測政府性債務的指標體系和預警機制,運用負債率、債務率、償債率等監測指標,設置警戒線,監控政府性債務規模和風險。
負債率,反映地方經濟狀況與政府性債務余額的相適應的關系,表明單位地區生產總值所承擔的政府性債務情況。即:負債率=政府性債務余額/地區生產總值,安全線為10%.
債務率,反映地方當年可支配財力對政府性債務余額的比例。即:債務率=政府性債務余額/當年可支配財力,警戒線為100%.
償債率,反映地方當年可支配財力所需支付當年政府性債務本息的比例。即:償債率=當年償還政府性債務本息額/當年可支配財力,警戒線為15%.
上述安全線和警戒線均不得超過。
第二十五條 政府性債務規模一般不應超過本級政府當年可支配財力規模。可支配財力是指本級政府剔除行政事業單位正常運轉經費外的預算內外資金。
政府預算內外資金是指稅收收入、非稅收入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規定計算的地方可用財力和上級專項補助、年終結算補助、其他補助等。
行政事業單位正常運轉經費是指除專項經費以外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以及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
第二十六條 政府各類投融資公司的債務規模一般不得超過可變現資產的規模。可變現資產主要是指公司擁有的即可轉化為貨幣資金的房產、土地使用權以及其它財產、權利和資金。
第五章 政府性債務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債務責任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報送項目財務報告、部門財務報告和償債計劃落實情況報告。
第二十八條 債務責任主體每年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報告。財政部門每年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報告。
第二十九條 在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實施期內,審計部門應當對債務責任主體的債務資金使用情況和償債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年度審計,項目終了時進行結算審計。
第三十條 債務責任主體應當在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完成后10日內,向同級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等部門提交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終結報告。相關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對項目的社會經濟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債務償還能力等進行全面的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政府性債務情況應列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其結果作為領導干部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第三十二條 債務責任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并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同時,對部門、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舉借的資金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經濟組織貸款;
?。ǘ粽捌渌鶎俨块T、單位舉借的資金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經濟組織貸款;
?。ㄈ┙亓?、挪用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舉借的資金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經濟組織貸款;
(四)違反本細則,瞞報、少報政府性債務規模的;
?。ㄎ澹┻`反其他規定使用、騙取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舉借的資金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責令其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同時,對部門、單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有關部門或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ㄒ唬┻`反規定批準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的;
?。ǘ┻`反規定作假、虛報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報告的;
?。ㄈ┻`反有關撥付財政預算資金、償債準備金規定的;
?。ㄋ模┢渌`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上級領導強令或者授意有關部門、單位違反本細則的規定程序,或者違法干預舉借政府性債務決策的,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政府性債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各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