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辦發[2006]130號
頒布時間:2006-09-05 15:56:23.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大力發展勞務派遣組織積極推動勞務輸出(入)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區十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大力發展勞務派遣組織積極推動勞務輸出(入)暫行辦法
一、勞務派遣組織的性質和作用
(一)勞務派遣組織是將有就業愿望并符合就業條件的勞動者組織起來,為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組織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服務性企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配置人力資源的一種載體,主要經營人力資本,其社會功能為集“培訓、就業、維權”于一體,并按“企業化經營,市場化運作,規范化管理”的方式運作。
(二)發展勞務派遣組織,推動勞務輸出,對拓寬就業渠道,加快城鄉勞動者就業由“自發無序”向“依法有序”轉變,創新就業觀念和就業服務方式,提高就業的組織化程度和穩定性,切實維護從業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城鎮新增勞動力、大中專畢業生以及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具有重要作用。
二、勞務派遣組織的運行形式
(三)勞務派遣組織既可從事勞務派遣,也可從事勞務輸出,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可以采取國有、集體、個體、私營等多種經濟類型和公司制、合伙制、個人獨資、股份合作制等多種組織形式。
(四)各類職業中介機構可開辦勞務派遣組織。其中,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辦的勞務派遣組織要事企分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可轉型為勞務派遣組織。
街道(鄉鎮)、社區等勞動保障事務所和自然人都可組建勞務派遣組織。
(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勞務派遣組織,應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從事勞務派遣活動的《資質證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萬元人民幣。
(六)勞務派遣組織可以跨地區、跨所有制、跨行業開展勞務派遣和勞務輸出;開展省際間勞務合作和派遣;經依法批準登記后,可開展境外(國外)勞務派遣和勞務輸出工作。
(七)各地要發揮勞動力市場在就業信息引導和就業服務方面對勞務派遣或勞務輸出工作的作用,推進勞動力市場與勞務派遣組織間信息的聯絡與溝通。
三、勞務派遣組織和勞務輸出工作的管理
(八)勞動關系和勞務協議。
1.勞務派遣組織依法與被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被派遣人員按勞動合同到用工單位服務。勞動合同的期限和終止由勞務派遣組織與被派遣人員依法約定。
2.勞務派遣組織依法與接受被派遣人員的用工單位(以下稱實際用人單位)簽訂派遣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應對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內容、崗位要求、工作時間、工資支付(包括支付標準、形式、時間)、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勞動保護、勞動條件以及管理費收取標準、技能培訓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3.勞務派遣組織開展勞務輸出,與輸入單位簽訂勞務協議,其被輸出的人員與輸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九)被派遣人員和勞務輸出人員的技能培訓。
1.勞務派遣組織要充分利用各類培訓機構資源,發揮社會化技能培訓的作用,逐步形成與勞務派遣、勞務輸出工作緊密聯系的社會化培訓基地和網絡,加強對被派遣人員和勞務輸出人員的技能培訓,不斷提高被派遣人員和勞務輸出人員的素質。
2.勞務派遣組織要根據被派遣人員和勞務輸出人員多層次、多形式、多樣化的就業特點,結合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的改革創新,按照產業發展需要,積極采取“訂單”、“定向”等靈活方式培訓被派遣人員和勞務輸出人員,并做好熟練工和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的預測、培訓和儲備等工作,努力打造有特色、有影響力的技能培訓品牌。
3.勞務派遣組織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勞務輸出人員從事國家規定的技術工種的勞動,其被派遣人員和勞務輸出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工作。
(十)被派遣人員和勞務輸出人員的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1.被派遣人員的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1)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一般由勞務派遣組織按月足額發放和繳納,也可以在派遣協議中約定,由實際用人單位代為支付和繳納。
勞務派遣組織按規定收取用人單位的管理費后,不得再向被派遣人員收取管理費,或以收取管理費名義克扣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
(2)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標準不得低于實際用人單位同崗位職工標準。
對按日支付工資且連續工作滿一個月及其以上,或按日支付工資累計工作日滿一個月(不含節假日)的勞務派遣人員,用人單位應按本人工資收入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本人工資收入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可按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2.勞務輸出人員的工資由勞務輸入單位支付。
(十一)被派遣人員和勞務輸出人員的社會保障。
1.勞務派遣組織和勞務輸入單位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和勞務輸入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被派遣人員或勞務輸入人員為農民工的,應優先為其參加工傷和住院醫療保險社會統籌,按規定繳納工傷和住院醫療保險社會統籌費。
2.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實際用人單位應當協助勞務派遣組織按規定做好工傷申報認定工作,并依法承擔其它應支付的工傷人員待遇費用。
勞務輸出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由勞務輸入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十二)被派遣人員的黨、團、工關系及檔案管理。
1.勞務派遣人員的黨、團、工會組織關系應在勞務派遣組織。被派遣人員的派遣期限超過3個月的,其黨、團、工會組織關系可臨時轉至實際用人單位,參加實際用人單位的黨、團、工組織活動。
2.勞務派遣人員的檔案由勞務派遣組織統一進行規范管理。
(十三)勞務派遣實行資質管理。
勞動保障部門對勞務派遣組織實施行業資質管理,評定行業資質等級標準。勞務派遣組織按評定的行業資質等級標準,收取勞務派遣管理費。
四、相關扶持政策
(十四)為促進勞務派遣組織發展,對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街道和有條件的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創辦勞務派遣組織,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支持,所需經費從就業再就業經費中列支。
(十五)勞務派遣組織從實際用人單位收取的全部勞務派遣收入,除繳納收取的管理費所得稅外,其它各項費用包括工資、社會保險等項費用,由實際用人單位在稅前列支。
(十六)勞務派遣組織在促進就業再就業方面成績突出的,各地可給予獎勵,所需經費從就業再就業經費中解決。
(十七)勞務派遣組織組織被派遣人員、勞務輸出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并成功派遣或輸出勞務的,按有關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
(十八)勞務派遣組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等各類人員就業、再就業,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貸款貼息及稅費減免各項優惠政策。
五、勞務派遣組織和勞務輸出工作的領導與監管
(十九)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勞務派遣組織建設和勞務輸出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抓發展、抓規劃、抓示范、創品牌。要提升勞務派遣和勞務輸出的規模和質量,充分發揮勞務派遣組織、各類職業中介機構在開展勞務派遣和勞務輸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加快貧困地區農村富余勞動力通過轉移就業脫貧致富。
(二十)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勞務派遣組織和實際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勞務派遣、勞務輸出各方的合法權益,及時制止和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勞務派遣組織和實際用人單位要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法定義務,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被派遣人員和勞務輸出人員要履行勞動合同,遵守規章制度。
(二十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規范勞務派遣和勞務輸出工作,指導勞務派遣、勞務輸出工作中涉及勞動關系的建立、勞動爭議處理、參保繳費、個人賬戶接續和轉移的手續辦理、社會保險待遇的落實等事項。
財政、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政策規定,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勞務派遣組織和勞務輸出工作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