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行辦發[2006]47號
頒布時間:2006-07-17 10:50:01.000 發文單位:和田地區行署辦公室
各縣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門、直屬機構,各事業、企業單位,駐和各單位,各群眾團體:
地區監察局制定的《和田地區特邀監察員工作暫行規定》已經2006年6月30日行署第六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和田地區特邀監察員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密切聯系人民群眾,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二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邀監察員是監察局根據工作需要,在政府部門、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聘請、本人又自愿應聘的兼職監察人員。
第三條 特邀監察員參加由監察局負責統一組織的行政監察活動,或可單獨開展各類行政監察活動,行使自身監督權和建議權,但在開展活動時必須保證2人以上,方可開展工作。
第四條 特邀監察員的聘任程序。
(一)聘任單位向推薦單位發聘請函,提出聘任意向,推薦單位提出人選,其中:
1、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由聘任單位分別向地縣人大、政協提出,由地縣人大、政協職能部門按聘任單位要求分別推薦擬聘人選。
2、聘請工商聯成員或個體戶代表的,由地、縣市統戰部、工商局、個體私營企業協會按聘任單位有關要求研究,醞釀產生擬聘人選,并向聘任單位推薦。
3、聘請其他人員的,由聘任單位向被聘人員所在單位提出,由被聘單位按要求向聘任單位推薦擬聘人選。
(二)聘任單位向受聘的特邀監察員頒發聘任證書。
(三)特邀監察員聘任期限一般為3年,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聘任期限。聘任期滿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和所在單位同意可續聘。連續聘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如到期未續聘即自然解聘。對不能履行職責或違反紀律的特邀監察員,聘任單位應與推薦單位協商后及時予以解聘。
(四)特邀監察員在聘期內要求解聘的,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聘任單位和推薦單位同意后,由聘任單位書面通知特邀監察員和所在單位,并收回聘書。
第五條 特邀監察員的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堅持民族團結,熱愛社會主義事業;
(二)熱心監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識和與監察工作相關的專業知識以及較為豐富的工作經驗;
(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心系群眾;
(四)身體健康。
第六條 特邀監察員的主要職責
(一)了解并反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
(二)反映、轉遞人民群眾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三)參與討論研究和起草與行政監察有關的法規、政策,對行政監察工作提供咨詢;
(四)根據監察機關安排和工作需要參加執法監察或案件調查工作;
(五)反映人民群眾對監察機關建設和執法情況的意見和要求;
(六)辦理監察機關委托的其他監察事項。
第七條 特邀監察員的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
(三)了解所反映和轉遞的檢舉、控告和申訴的辦理情況;
(四)獲得有關的書刊、資料;
(五)參加行政監察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學習;
(六)獲得履行職責所必須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 特邀監察員的義務
(一)調查研究,實事求是,依法辦事;
(二)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
(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四)遵守監察機關的工作制度,保守國家秘密。
第九條 聘請特邀監察員,要與有關主管機關協商,或者經由群眾推選,征得被聘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的同意,經監察局審定后,頒發聘書。
第十條 特邀監察員不脫離原工作崗位,工資、獎金、福利等由原單位負責。在其參加監察機關組織的工作時,由監察局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貼及根據財務規定報銷差旅費。
第十一條 監察局指定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特邀監察員的組織管理工作
(一)組織特邀監察員參加有關會議和活動,閱讀文件和參加業務培訓;
(二)定期或不定期走訪特邀監察員和召開座談會,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及時了解、反映他們對行政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做好聯絡和服務工作;
(三)建立與特邀監察員所在單位的聯系,及時通報特邀監察員參與行政監察工作的情況,取得他們對特邀監察員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條 對忠于職守、成績突出,勇于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的特邀監察員予以表彰,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對于打擊報復特邀監察員的,由監察局或會同其所在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對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特邀監察員應予以解聘。
第十五條 縣市監察局可根據本縣市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制定聘請特邀監察員的具體辦法。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和田地區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