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辦[2006]33號
頒布時間:2006-08-25 14:38:18.000 發文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住宅用房收購安置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住宅用房收購安置辦法
為保護西湖風景名勝資源,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西湖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內下列住宅用房的收購及其所有人、使用人(包括承租人)安置事宜:
(一)國有土地上的危險住宅用房;
(二)集體所有土地上的私有危險住宅用房;
(三)因改善風景區環境和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除的集體所有土地上的私有住宅用房(以下簡稱需拆除的住宅用房)。
二、本辦法所稱危險住宅用房是指屬于危險房屋的住宅用房。
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或者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三、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風景區管委會)負責實施本辦法。
市建設、國土資源、規劃、房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風景區管委會做好風景區內住宅用房的收購及其所有人、使用人的安置工作。
四、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風景區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建立風景區危險住宅用房登記和監督檢查制度,掌握風景區危險住宅用房的形成、變遷情況。
五、住宅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出現危及使用安全跡象的;
(二)拆改建筑主體結構,明顯加大荷載的;
(三)改變使用性質,危及使用安全的;
(四)遭受災害事故后出現異常,仍需繼續投入正常使用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進行鑒定的情形。
六、房屋安全鑒定由住宅用房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以下統稱當事人)提出申請,委托具有法定職能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
住宅用房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當事人不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風景區管委會可以責令住宅用房所有人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七、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出具鑒定報告。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除出具鑒定報告外,還應當向當事人及時送達危險房屋通知書。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危險房屋通知書應當同時報送風景區管委會。
當事人主動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當事人先行墊付鑒定費,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風景區管委會承擔,在該房屋收購安置結束后一次性支付。
風景區管委會責令住宅用房所有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住宅用房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風景區管委會承擔。
八、住宅用房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當事人不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或者住宅用房所有人在風景區管委會責令其提出鑒定申請后仍不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滅失后,不予收購。
九、住宅用房所有人應當自收到危險房屋通知書,或者風景區管委會發出住宅用房拆除公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風景區管委會提出住宅用房收購申請,并如實申報戶籍、住宅用房及其附屬物狀況等有關情況。
風景區管委會應當自收到住宅用房所有人的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并發出住宅用房收購通知書。
住宅用房所有人未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期限提出住宅用房收購申請的,風景區管委會可以主動發出住宅用房收購通知書。
十、風景區管委會在發出住宅用房收購通知書后,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在查明被收購住宅用房所有人的戶籍、被收購住宅用房及其附屬物狀況,對被收購住宅用房及其附屬物進行委托評估后,發出住宅用房收購安置決定書。
住宅用房收購安置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收購住宅用房所有人及其家庭常住戶籍人數;
(二)被收購住宅用房建筑面積及其四至范圍;
(三)收購價款;
(四)安置人口及安置住宅用房的面積、位置和價格;
(五)搬遷期限;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十一、國有土地上被收購的危險住宅用房面積,按其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上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
集體所有土地上被收購的住宅用房面積,按其宅基地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建房審批資料上記載的土地使用面積進行相應計算。
十二、國有土地上危險住宅用房被收購的,住宅用房所有人可以選擇住宅用房安置,也可以選擇提取住宅用房收購價款。
被收購住宅用房所有人選擇住宅用房安置的,由風景區管委會在風景區外提供價值相當的住宅用房安置,具體安置標準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被收購住宅用房所有人不需要住宅用房安置,自行解決住房的,可以直接提取住宅用房收購價款。被收購房屋所有人用住宅用房收購價款自行購買住宅用房的,視同接受收購安置,等額部分免征契稅。
被收購住宅用房屬于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單位直管公房、宗教包租房產、房管部門代管房屋或者“換約續租”房屋的,對被收購住宅用房使用人的安置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對房管部門直管公房、房管部門代管房屋進行收購的,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取得市房產管理局的同意。
十三、收購國有土地上危險住宅用房的,其收購價格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市政府公布的城市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基準價為基本依據,以該危險住宅用房收購通知書核發之日為評估時點,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成新、層次、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
十四、集體所有土地上住宅用房被收購的,被收購住宅用房所有人一律外遷安置,由風景區管委會在風景區外以成套住宅用房安置被收購住宅用房所有人,具體安置標準按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被收購住宅用房出租、出借的,對承租人、借用人不予安置。
風景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安置用房地理位置遠近情況,對被收購住宅用房所有人按安置人口另外增加一定數額的安置面積進行安置,增加安置面積的具體辦法由風景區管委會另行規定。
十五、收購集體所有土地上住宅用房的,其收購價格按被收購住宅用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被收購住宅用房面積超過安置用房面積的部分按被收購住宅用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價的兩倍計算。
十六、收購集體所有土地上住宅用房的,其安置用房價格按重置價格計算,安置用房面積超過被收購住宅用房面積的部分,在安置標準范圍內的,按安置用房成本價計算;高于安置標準的,按商品房價格計算。
安置用房因自然間不可分割而使總安置面積增加在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安置用房成本價計算。
十七、被收購住宅用房所有人接受住房安置的,由風景區管委會與被收購住宅用房所有人結算房屋收購價款和安置用房價款的差價,住宅用房收購價款超出安置用房價款的部分退還被收購住宅用房所有人,不足部分由被收購住宅用房所有人補足。
十八、被收購住宅用房所有人主動申請收購并按期搬遷的,風景區管委會可給予其適當的獎勵。
十九、風景區管委會按本辦法規定對住宅用房實施收購后,被收購住宅用房歸風景區管委會所有。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及時組織拆除,并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手續。
被收購住宅用房原占用的國有土地,由風景區管委會依法管理。
被收購住宅用房原占用的集體所有土地,由風景區管委會和集體所有土地所有人協商使用,或者用于風景區環境改善和基礎設施建設。
二十、被收購住宅用房屬于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或者歷史建筑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二十一、集體所有土地上住宅用房按本辦法規定被收購安置,被收購住宅用房所有人及其家庭常住戶籍人口仍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待遇不變。
二十二、住宅用房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無條件自行拆除,風景區管委會對其不予收購,不作為安置依據:
(一)違章建筑;
(二)超過規定期限的臨時建筑;
(三)暫時保留使用的建筑;
(四)已建新房但未按規定拆除的舊房。
拆除經依法批準且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住宅用房,風景區管委會可根據已使用年限給予適當補償,但不作為安置依據。
被收購住宅用房所有人在收到住宅用房收購通知書后,進行違法擴建、改建(含翻建)的,風景區管委會對違法擴建、改建(含翻建)的部分不予支付收購款項,不作為安置依據。
二十三、原住宅用房改作非住宅用房或者出租、出借給他人作非住宅用房使用的,仍作住宅用房處理,按本辦法規定收購和安置。
二十四、風景區住宅用房收購安置所需經費,由市財政相關專項安排予以保障。
二十五、市政府或市有關部門以前制定的有關風景區農居建設、拆遷安置的規定,涉及危險住宅用房和需拆除住宅用房的部分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二十六、從事住宅用房收購安置工作的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二十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