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辦[2006]123號
頒布時間:2006-08-07 09:27:47.000 發文單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自治州村級動物防疫員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八月七日
自治州村級動物防疫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動物防疫工作,建立和完善動物防疫體系,規范村級動物防疫網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關于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自治區關于加強動物防疫體系建設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動物防疫網絡體系建設的重點是建立村級動物防疫員隊伍。全州農牧區村級動物防疫員按照農區3000綿羊單位、牧區4000綿羊單位的動物防疫標準來配置,原則上每個村不少于1人;地形復雜、草場面積較大、牲畜分散的村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
第三條 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基本條件:擁護黨的各項方針政策,遵紀守法;熱愛畜牧獸醫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具有畜牧獸醫專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動物防疫資格證書的人員。為便于開展工作,原則上村級動物防疫員在本縣市、本鄉鎮范圍內選聘;跨鄉鎮選聘的,必須充分考慮防疫員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四條 村級動物防疫員的招聘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優先招聘在基層長期從事畜牧獸醫工作的人員以及畜牧獸醫專業的五大畢業生,也可返聘獸醫站退休人員。
基本程序為:
1、本人報名;
2、鄉鎮獸醫站推薦;
3、縣市畜牧局與鄉鎮審查后,符合條件者由州畜牧部門統一組織進行為期3個月的獸醫專業知識和免疫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州畜牧部門頒發《村級動物防疫員合格證書》,由縣市畜牧部門核發“村級動物防疫員”上崗證;
4、由鄉鎮獸醫站與被聘用的村級防疫員簽訂聘用合同,同時報縣市畜牧部門備案;
5、聘用期一般為1—3年,到期經考核合格后可續簽聘用合同。
第五條 村級動物防疫員的業務工作接受鄉鎮獸醫站的領導,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同時接受農牧民的監督。鄉鎮獸醫站對每個防疫員劃定責任片區,片區可以一個村為片,也可以幾個村集中連片。
第六條 村級動物防疫員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負責責任片區內所飼養各類牲畜購進、 出售、自食和存欄數量的調查登記,分戶建立牲畜流動臺帳,及時記錄牲畜變動情況,建立動物一畜一標、一戶一證的管理制度。
(二)按照鄉鎮獸醫站下達的計劃免疫任務,負責各類動物疫苗的免疫注射,佩戴免疫標識,建立免疫檔案;協助野生動物管理工作人
員做好當地馴養野生動物的免疫工作;負責責任區動物疫情調查和疫情報告。鄉鎮及村委會要制定有效措施,保證防疫員正常行使對各類動物的計劃免疫和強制免疫,做到防、監、管集一身,責、權、利相統一。
(三)認真學習和掌握畜牧業基本知識,在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的同時,為當地群眾提供科學養畜常規技術、常見病診療、品種改良等初級畜牧獸醫技術服務和活畜及畜產品經銷等社會化服務,不斷提高專業技能,廣泛宣傳有關畜牧、動物防疫、草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七條 村級動物防疫員在從事防疫過程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操作規范進行。所使用的疫(菌)苗、驅蟲及藥浴用藥品等必須由鄉鎮獸醫站統一供應,村級動物防疫員嚴禁從事進購、零售、轉讓等經營活動,并根據物價部門的有關收費標準收取防疫有關費用,由鄉鎮獸醫站出具收費憑證,村級動物防疫員代為收取,年終按合同簽訂的比例兌現。
第八條 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勞動報酬采取財政定額補助和動物防疫有償技術服務收入相結合的辦法解決。每個村級動物防疫員每年財政定額補助標準不低于該縣市當年農牧民人均收入水平,定額補助主要用于為村級動物防疫員繳納失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余額部分作為生活補助,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調整村級動物防疫員待遇。定額補助資金要列入財政預算,由縣市畜牧獸醫部門統管。村級動物防疫員動物防疫有償服務收入按照與鄉鎮獸醫站簽訂的合同比例兌現,返還村級動物防疫員防疫費的比例為80%(不含疫苗費用)。
第九條 各縣市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大投入,不斷改善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工作和生活條件。每年要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工作經費。
第十條 村級動物防疫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防疫員資格,予以解聘:
(一)無故不參加培訓學習,或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病、傷殘等無法繼續從事動物防疫工作的;
(三)離崗、超齡、自動退職的;
(四)發生緊急疫情時不服從統一調度的;
(五)一年內不能按時完成計劃免疫工作任務的;
(六)其它原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第十一條 村級動物防疫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按規定實施防疫或防疫質量低,導致疫情發生的;
(二)瞞報、謊報、延報重大動物疫情,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偽造《防疫、檢疫證明》的;
(四)不按規范操作、嚴重失職的;
(五)倒賣疫苗、防疫檢疫證章和標志的;
(六)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二條 縣市畜牧部門和縣市、鄉鎮兩級動物防疫機構要加強對村級動物防疫員隊伍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并會同鄉鎮對村級動物防疫員定期進行業務考核,對工作業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對不履行職責的要及時解聘。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國有農林牧園藝場、 大型養殖場動物防疫員的設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培訓納入自治州再就業培訓計劃,由州畜牧部門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協助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