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政辦[2006]110號
頒布時間:2006-07-11 14:32:05.000 發文單位: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自治州直屬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霍爾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會:
《關于工業園區引進項目有關事項的規定(暫行)》已經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關于工業園區引進項目有關事項的規定(暫行)
伊犁作為新疆自然條件最好的區域之一,在推進新型工業化建設過程中,必須按照“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發展要求,建立“生態經濟型和循環經濟型”工業園區。現就工業園區引進項目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加強工業園區項目建設用地管理
(一)根據《關于加快州直工業園區發展的實施意見》,研究制定《伊犁州直工業園區產業布局指導意見及產業規劃綱要》,搞好園區產業布局,入園項目必須符合工業園區產業規劃要求,按園區產業定位對號入園,集約用地,合理用好土地資源,形成與資源優勢和區位優勢相結合的特色經濟;突出三個重點工業園區及其他四個工業園區的不同特點,發揮優勢,產業鏈招商,提高項目集中度,形成上、中、下游關聯產品集群;充分發揮園區設施配套和全方位優質服務的作用,全面提升園區經營管理水平。
(二)伊犁州直屬縣市工業園區引進、新建工業項目用地指標,必須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國土資發〔2004〕232號)規定,嚴格控制。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控制指標、容積率控制指標應符合“伊犁州直屬縣市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規定(附件1);工業項目建筑系數不得低于30%;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三)工業園區在土地供給和使用方面,按照控制增量、盤活存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新增用地,充分用好存量土地,努力提高工業建設用地的投資強度和容積率。園區入駐企業要根據行業特點盡量建設多層廠房,以投資強度和容積率為主要指標,合理約束工業用地,有效容納工業企業。
(四)園區建設要多使用未利用土地,入園項目綠化和道路用地比例不能超過35%.同時,全面清理園區項目用地,促進園區規范發展。州國土資源局要對園區項目用地情況每年進行一次清理,核查其單位面積投資強度、產出效益和容積率,對已獲準使用的土地,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堅決收回“圈而不用”的土地;對于政府儲備的土地,要全力確保重點項目建設用地,既要保障發展,又要節約用地。
二、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國家產業政策
執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自治州有關產業政策,重點對限制類、淘汰類投資項目進行審核,嚴格準入條件,限制生產能力嚴重過剩、工藝技術落后的項目建設。新上項目要促進產業結構改善,以先進、成熟工藝和技術替代落后生產方式,有利于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附件2)。
三、發揮工業園區產業集聚作用,提高園區項目投資效益
(一)工業園區項目建設應體現上規模、上水平,提高生產集中度,優化資源配置。引進項目投入產出的基本條件為:三個重點工業園區入駐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原則上應達到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年稅收達到200萬元以上;其他工業園區入駐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原則上應達到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年稅收達到100萬元以上。
(二)鼓勵工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對于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或具有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的項目入駐工業園區,以及從事科研開發、技術咨詢的企業進入園區發展的,不受投資規模限制。
(三)加快進出口基地建設,鼓勵“西進東出”和“東來西出”,對于主要原料由周邊國家進口的項目,或主要產品出口的加工項目,投資額達到100萬美元以上,或進口原料、出口產品占銷售收入一半以上的項目,原則上都支持入駐工業園區發展。
四、工業園區引進項目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
為貫徹落實《關于伊犁州直工業產業布局的指導意見》,避免重復建設、國家禁止類,內地淘汰、落后工藝和高污染項目向我州轉移,凡招商引資企業(項目)必須經招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新建項目必須經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擴建、技改項目必須經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工業園區建設和引進建設項目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必須通過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項目施工建設、生產經營安全條件必須通過行政安監部門審批。
附件:1.伊犁州直屬縣市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
2.伊犁州直屬縣市產業結構調整目錄
伊犁州直屬縣市產業結構調整目錄
(限制類發展項目)
一、農林業
1、單線5萬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纖維板項目
2、單線3萬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質刨花板項目
二、煤炭
1、單井井型低于15萬噸/年以下規模的煤礦項目
2、采用非機械化開采工藝的煤礦項目
3、設計的煤炭資源回收率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煤礦項目
4、未經國家或省(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礦區總體規劃的煤礦項目
三、電力
1、常規燃煤小火電機組
四、石油化工
1、7萬噸/年以下聚丙烯裝置(連續法及間歇法)
2、10萬噸/年以下丙烯腈裝置
3、10萬噸/年以下ABS樹脂裝置(本體連續法除外)
4、60萬噸/年以下乙烯裝置
5、20萬噸/年以下聚乙烯裝置
6、20萬噸/年以下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裝置、12萬噸/年以下電石法聚氯乙烯裝置
7、20萬噸/年以下苯乙烯裝置(干氣制乙苯工藝除外)
8、10萬噸/年以下聚苯乙烯裝置
9、22.5萬噸/年以下精對苯二甲酸裝置
10、10萬噸/年以下聚酯裝置
11、50萬噸/年以下催化裂化裝置、40萬噸/年以下連續重整裝置、80萬噸/年以下加氫裂化裝置、80萬噸/年以下延遲焦化裝置
12、20萬噸/年以下環氧乙烷/乙二醇裝置
13、10萬噸/年以下己內酰胺裝置
14、20萬噸/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裝置、10萬噸/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裝置
15、100萬噸/年以下氨堿裝置
16、30萬噸/年以下聯堿裝置
17、20萬噸/年以下硫磺制酸裝置、10萬噸/年以下硫鐵礦制酸裝置
18、常壓法及綜合法硝酸裝置
19、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為原料的化肥生產項目
20、2.5萬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萬噸)及2.5萬千伏安以上環保、能耗等達不到準入要求的電石礦熱爐項目
21、5000噸/年以下的電解二氧化錳生產線
22、15萬噸/年以下燒堿裝置
23、2萬噸/年以下氫氧化鉀裝置
24、2萬噸/年以下的(甲基)有機硅單體生產裝置
25、8萬噸/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產項目(不包括為有機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產項目)
26、高毒農藥原藥(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氧化樂果、水胺硫磷、甲基異柳磷、甲拌磷、甲基硫環磷、乙基硫環磷、特丁磷、殺撲磷、溴甲烷、滅多威、涕滅威、克百威、磷化鋅、敵鼠鈉、敵鼠酮、殺鼠靈、殺鼠醚、溴敵隆、溴鼠靈)生產項目
五、鋼鐵
1、180平方米以下燒結機項目
2、有效容積1000立方米以下煉鐵高爐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噴吹裝置、除塵裝置、余壓發電裝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不達標的高爐
3、鋼鐵企業和缺水地區,未同步配套建設干熄焦、裝煤、推焦除塵裝置的焦爐項目
4、公稱容量120噸以下或公稱容量120噸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氣回收、除塵裝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達不到標準的煉鋼轉爐項目
5、公稱容量70噸以下或公稱容量70噸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煙塵回收裝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達不到標準的電爐項目
6、10萬噸/年及以下彩色涂層板卷項目
7、800毫米以下熱軋帶鋼(不含特殊鋼)項目
六、有色金屬
1、單系列10萬噸/年規模以下粗銅冶煉項目
2、電解鋁項目(淘汰自焙槽生產能力置換項目及環保改造項目除外)
3、單系列5萬噸/年規模及以下鉛冶煉項目
4、單系列10萬噸/年規模以下鋅冶煉項目
七、黃金
1、日處理金精礦50噸以下的獨立氰化項目
2、日處理礦石100噸以下,無配套采礦系統的獨立黃金選礦廠項目
3、日處理金精礦50噸以下的火法冶煉項目
4、處理礦石5萬噸/年以下的獨立堆浸場項目
5、日處理巖金礦石50噸以下的采選項目
6、處理砂金礦砂20萬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開采項目
7、在林區、農田、河道中開采黃金項目
八、建材
1、非浮法及日熔化量500噸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產線
2、100萬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磚生產線
3、50萬件/年以下的隧道窯衛生陶瓷生產線
4、水泥機立窯、干法中空窯、立波爾窯、濕法窯;新建日產1500噸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
5、2000萬平方米/年以下的紙面石膏板生產線
6、瀝青紙胎油氈生產線,500萬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瀝青防水卷材生產線,瀝青復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產線,聚乙烯膜層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綸復合防水卷材生產線
7、中堿玻璃球生產線、鉑金坩堝球法拉絲玻璃纖維生產線
8、實心粘土磚生產項目
9、15萬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塊生產線、單班年生產能力小于2.5萬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以及單班年生產能力小于15萬平方米混凝土鋪地磚固定式生產線、5萬立方米/年以下人造輕集料(陶粒)生產線
10、10萬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氣混凝土生產線
11、3000萬標磚/年以下的煤矸石、頁巖燒結實心磚生產線
12、5000噸/年以下巖(礦)棉生產線
九、醫藥
1、維生素C原料項目
2、青霉素原料藥項目
3、一次性注射器、輸血器、輸液器項目
4、藥用丁基橡膠塞項目
5、無新藥、新技術應用的各種劑型擴大加工能力的項目(填充液體的硬膠囊除外)
6、原料為瀕危、緊缺動植物藥材,且尚未規模化種植或養殖的產品生產能力擴大項目
7、使用氯氟烴(CFCs)作為氣霧劑推進劑的醫藥用品生產項目
8、充汞式玻璃體溫計項目
9、充汞式血壓計項目
10、銀汞齊齒科材料項目
十、輕工
1、原糖生產項目
2、白酒生產線
3、酒精生產線(燃料乙醇項目除外)
4、使用傳統工藝、技術的味精生產線
5、糖精等化學合成甜味劑生產線
十一、紡織
1、74型染整生產線
十二、煙草
1、卷煙加工項目(改造項目除外)
伊犁州直屬縣市產業結構調整目錄
(淘汰類發展項目)
一、農林業
1、濕法纖維板生產工藝(2006年)
2、滴水法松香生產工藝(2006年)
二、煤炭
1、未按批準的礦區規劃確定的井田范圍和井型而建設的煤礦
2、沒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
3、國有煤礦礦區范圍(國有煤礦采礦登記確認的范圍)內的各類小煤礦
4、單井井型低于3萬噸/年規模的礦井(極薄煤層除外) (2007年)
5、既無降硫措施,又無達標排放用戶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產礦井
6、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產礦井
7、6AM、φM——2.5、PA——3型煤用浮選機
8、PB2、PB3、PB4型礦用隔爆高壓開關
9、PG——27型真空過濾機
10、X——1型箱式壓濾機
11、ZYZ、ZY3型液壓支架
12、木支架
三、電力
1、大電網覆蓋范圍內,服役期滿的單機容量在10萬千瓦以下的常規燃煤凝汽火電機組
2、單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常規小火電機組
3、以發電為主的燃油鍋爐及發電機組(5萬千瓦及以下)
四、石油、天然氣和化工
1、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油氣田,不符合國家油氣資源整體開發規劃的油氣田
2、安全環保達不到國家標準的成品油生產裝置
3、100萬噸/年及以下生產汽煤柴油的小煉油生產裝置 (2005年)
4、4萬噸/年以下的硫鐵礦制酸生產裝置(2005年)
5、50萬條/年及以下的斜交輪胎,或以天然棉簾子布為骨架的輪胎生產線
6、1萬噸/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產裝置
7、1000噸/年以下黃磷生產線
8、單線1萬噸/年以下有鈣焙燒鉻化合物生產線(2006年)
9、土法煉油
10、汞法燒堿
11、5000千伏安以下(1萬噸/年以下)電石爐及開放式電石爐
12、排放不達標的電石爐
13、鐵粉還原法工藝
14、生產氰化鈉的氨鈉法及氰熔體工藝
15、高中溫鈉法百草枯生產工藝
16、農藥產品手工包(灌)裝設備
17、石墨陽極隔膜法燒堿
18、KDON——6000/6600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設備
19、直接火加熱涂料用樹脂生產工藝
20、氯氟烴(CFCs)生產裝置(根據國家履行國際公約總體計劃要求進行淘汰)
21、主產四氯化碳(CTC)生產工藝(根據國家履行國際公約總體計劃要求進行淘汰)
22、四氯化碳(CTC)為加工助劑的所有產品的生產工藝(根據國家履行國際公約總體計劃要求進行淘汰)
23、CFC-113為加工助劑的含氟聚合物生產工藝(根據國家履行國際公約總體計劃要求進行淘汰)
24、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生產裝置(根據國家履行國際公約總體計劃要求進行淘汰)
25、甲基溴生產裝置(根據國家履行國際公約總體計劃要求進行淘汰)
26、100噸/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產裝置(2007年)
27、鹽酸酸解法皂素生產工藝及污染物排放不能達標的皂素生產裝置(2006年)
28、含滴滴涕的油漆生產工藝(根據國家履行國際公約總體計劃要求進行淘汰)
29、采用滴滴涕為原料非封閉生產三氯殺螨醇工藝(根據國家履行國際公約總體計劃要求進行淘汰)
五、鋼鐵行業
1、土法煉焦(含改良焦爐)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爐(3.2米及以上搗固焦爐除外) (2007年,西部地區2009年)
3、土燒結礦
4、熱燒結礦
5、30平方米以下燒結機(2005年)
6、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爐
7、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爐(不含鐵合金高爐)(2005年)
8、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爐(不含專業鑄鐵管廠高爐)(2007年)
9、生產地條鋼、鋼錠或連鑄坯的工頻和中頻感應爐
10、15噸及以下轉爐(不含鐵合金轉爐)
11、10噸及以下電爐(不含機械鑄造電爐)
12、化鐵煉鋼
13、15~20噸轉爐(不含鐵合金轉爐)(2005年)
14、20噸轉爐(不含鐵合金轉爐)(2006年)
15、10~20噸電爐(不含高合金鋼和機械鑄造電爐)(2005年)
16、20噸電爐(不含高合金鋼和機械鑄造電爐)(2006年)
17、復二重線材軋機
18、橫列式線材軋機
19、橫列式小型軋機
20、疊軋薄板軋機
21、普鋼初軋機及開坯用中型軋機
22、熱軋窄帶鋼軋機
23、三輥勞特式中板軋機
24、直徑76毫米以下熱軋無縫管機組
25、三輥式型線材軋機(不含特殊鋼生產)(2005年)
26、環保不達標的冶金爐窯(2005年)
27、手工操作的土瀝青焦油浸漬裝置,礦石原料與固體原料混燒、自然通風、手工操作的土豎窯,以煤為燃料、煙塵凈化不能達標的倒焰窯(2005年)
28、3200千伏安及以下礦熱電爐、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閉直流還原電爐、3000千伏安以下精煉電爐(硅鈣合金、電爐金屬錳、硅鋁合金、硅鈣鋇鋁、鎢鐵、釩鐵等特殊品種的電爐除外)
29、5000千伏安以下的鐵合金礦熱電爐(2005年)
30、蒸汽加熱混捏、倒焰式焙燒爐、交流石墨化爐、3340千伏安以下石墨化爐及其并聯機組、最大輸出電流5萬安以下的石墨化爐(2005年)
六、有色金屬行業
1、未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無采礦許可證的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礦山采選項目
2、未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鎢、錫、銻、離子型稀土冶煉項目及鎢加工(含硬質合金)項目
3、采用馬弗爐、馬槽爐、橫罐、小豎罐等進行焙燒、簡易冷凝設施進行收塵等落后方式煉鋅或生產氧化鋅制品
4、采用鐵鍋和土灶、蒸餾罐、坩堝爐及簡易冷凝收塵設施等落后方式煉汞
5、采用土坑爐或坩堝爐焙燒、簡易冷凝設施收塵等落后方式煉制氧化砷或金屬砷制品
6、鋁自焙電解槽
7、爐床面積1.5平方米及以下密閉鼓風爐煉銅工藝及設備
8、爐床面積1.5~10平方米密閉鼓風爐煉銅工藝及設備 (2006年)
9、10平方米及以上密閉鼓風爐煉銅工藝及設備(2007)
10、電爐、反射爐煉銅工藝及設備(2006)
11、煙氣制酸干法凈化和熱濃酸洗滌技術
12、“二人轉”式有色金屬軋機(2006年)
13、采用地坑爐、坩堝爐、赫氏爐等落后方式煉銻
14、采用燒結鍋、燒結盤、簡易高爐等落后方式煉鉛工藝及設備
15、利用坩堝爐熔煉再生鋁合金、再生鉛的工藝(2005年)
七、黃金
1、混汞提金工藝
2、小池浸、小堆浸、小冶煉工藝
3、未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無開采黃金礦產批準書、采礦許可證的采選項目
八、建材行業
1、六機及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產線
2、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藝生產線及日熔化量100噸以下的“格法”平拉生產線
3、窯徑2.2米及以下水泥機械化立窯生產線
4、無復膜塑編水泥包裝袋生產線
5、70萬平方米/年以下的中低檔建筑陶瓷磚、20萬件/年以下低檔衛生陶瓷生產線
6、400萬平方米/年及以下的紙面石膏板生產線
7、200萬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瀝青防水卷材生產線(2006年)
8、窯徑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窯(生產特種水泥除外)
9、直徑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設備
10、泥土(蛋)窯、普通立窯
11、建筑衛生陶瓷土窯、倒焰窯、多孔窯、煤燒明焰隧道窯、隔焰隧道窯、匣缽裝衛生陶瓷隧道窯
12、建筑陶瓷磚成型用的摩擦壓磚機
13、石灰土立窯
14、陶土坩堝玻璃纖維拉絲生產工藝與裝備
15、磚瓦18門以下輪窯以及立窯、無頂輪窯、馬蹄窯等土窯
16、400型及以下普通擠磚機
17、450型普通擠磚機(2006年)
18、SJ1580-3000雙軸、單軸攪拌機
19、SQP400500-700500雙輥破碎機
20、1000型普通切條機
21、100噸以下盤轉式壓磚機
22、手工制作墻板生產線
23、簡易移動式砼砌塊成型機、附著式振動成型臺(2005年)
24、單班1萬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塊固定式成型機、單班10萬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鋪地磚固定式成型機
25、人工澆筑、非機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塊生產工藝
26、100萬卷/年以下瀝青紙胎油氈生產線
27、真空加壓法和氣煉一步法石英玻璃生產工藝裝備
28、6×600噸六面頂小型壓機生產人造金剛石
29、手工切割、非蒸壓養護加氣混凝土生產線
30、無采礦許可證或不符合環保、安全生產要求的非機械化非金屬礦開采
九、醫藥
1、手工膠囊填充工藝
2、軟木塞燙臘包裝藥品工藝
3、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絲灌封機
4、塔式重蒸餾水器
5、無凈化設施的熱風干燥箱
6、勞動保護、三廢治理不能達到國家標準的原料藥生產裝置(2006年)
十、輕工行業
1、年加工皮革3萬張(折牛皮標張)以下的制革廠
2、新建板材加工企業
3、1.7萬噸/年以下的化學制漿生產線
4、3.4萬噸/年以下的草漿生產裝置(2007年)
十一、印刷行業
1、全部鉛排工藝
2、全部鉛印工藝
注:條目后括號內年份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為2006年是指應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類推;有淘汰計劃的條目,根據計劃進行淘汰;未標淘汰期限或淘汰計劃的條目為國家產業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