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政辦發[2006]64號
頒布時間:2006-06-23 09:34:32.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蓮都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市建設局制定的《麗水市商品房銷售合同網上備案和登記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麗水市商品房銷售合同網上備案和登記辦法(試行)
(市建設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了提高房地產市場透明度,規范商品房預(銷)售行為,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和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麗水市蓮都區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房的銷售(包括預售和現售,下同)均應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合同網上備案和登記。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品房銷售合同網上備案和登記的組織實施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銷售許可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進行商品房面積預測。
開發企業可以分批申請商品房銷售許可,最小應以自然幢為單位。在申請商品房銷售許可時,需辦理網上用戶認證手續,并根據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批準的指標在網上錄入相關信息。
第五條 在商品房銷售許可核準之前,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企業提供的信息,在麗水市透明售房網上進行預告。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銷售許可相關信息,開發企業名稱、樓盤名稱、樓盤坐落、房屋類別;
(二)商品房的樓盤表,包括總幢數、總建筑面積、總單元(套)數、總層數以及具體房號清單;
(三)房地產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情況;
(四)商品房銷售示范合同文本,包括經備案的補充條款。
第六條 正式銷售前,開發企業應對擬銷售樓盤的預售許可證號、基準價、樓房加價系數(包括樓層系數、朝向系數、景觀系數)、銷售時間、銷售地點等內容在網上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天。
第七條 商品房銷售合同統一使用省建設廳和省工商局聯合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開發企業需要對示范合同文本進行修訂的,應當向市工商局備案后再進行網上公示。
第八條 商品房銷售基準價在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銷售許可登記后,不得隨意調整,禁止標價外隨意加價,企業優惠折扣率除外。開發企業需要調整其銷售基準價的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并即時在網上操作系統中進行變更。
第九條 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銷售許可時,可申請部分房源為自留房源。自留房源必須在開盤后一個月內明確其產權歸屬或在自留房源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方可銷售。凡已在網上公布的可供銷售的商品房,購房人要求購買的,開發企業不得拒絕。
第十條 商品房銷售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根據網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協商擬訂合同條款。合同經當事人雙方確認后,打印書面合同,雙方在合同上簽名(章)后,通過網上操作系統即時備案。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傳送商品房銷售合同后,由網上操作系統自動生成并進行合同編號,同時在商品房樓盤表內自動顯示該套商品房已銷售。
第十二條 銷售合同網上備案后,在購房人取得房屋產權證前,合同主體不得變更。
預訂商品房,必須使用實名制,預訂時購房者或者代理人必須持購房者的有效身份證明;預訂后,在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主體不得變更。
預訂的商品房必須在15日內通過網上操作系統辦理商品房銷售合同網上備案手續;超過15日未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的,預訂自動取銷,網上操作系統商品房樓盤表內恢復顯示該單元(套)商品房為可售房源。
第十三條 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應當到市政府行政審批中心房管窗口申報,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退房手續后,方可正式解除。所退房源必須另行公開銷售,開發企業應在銷售前再次網上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該商品房的坐落、幢號房號、建筑面積、附屬的車庫(位)和雜物間的面積,開發建設單位,單位房價和總價款,交付使用日期,銷售地點、日期,報名地點、報名截止日,售樓處電話等。公告日期不少于五天。公告期間,開發企業應公開信息,便于公眾查詢。
需購買所退房源的對象,統一向市政府行政審批中心房管窗口申報,公告期滿后購房對象超過二人及以上的銷售應以公開搖號或抽簽的方式進行,由開發企業會同窗口管理人員組織銷售,公證機關進行現場公證。
若公告后無人報名,開發企業再確定房價應重新申報、公告。
開發企業與該商品房買受人簽訂合同的總價款等內容應與公告相一致。通過網上操作系統重新備案。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備案登記辦法的及其他違規銷售行為的開發企業,將依照房地產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載入該企業的信用檔案,并在網上公示。
第十五條 市地理信息中心應提供網上公開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