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政發[2006]28號
頒布時間:2006-07-16 09:39:25.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蓮都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優待老年人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七月十六日
麗水市優待老年人實施辦法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優待老年人規定的通知》(浙政發[2005]48號)精神,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進一步形成全社會敬老助老的良好風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凡具有市區常住戶口、年滿60周歲的公民,均屬優待對象,發給《浙江省老年人優待證》(以下簡稱《優待證》),持《優待證》享受本辦法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非市區常住戶口的外地老年人,持有當地政府或老齡工作機構發放的老年人優待證或身份證及其他合法身份證明,來麗水市區觀光旅游、探親訪友等,享受市區老年人同等優惠待遇。
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開設老年病門診,并在掛號室、就診室、收費處、藥房、住院處等窗口設置“老年人優先”標志,對老年人優先照顧,免收70周歲以上老年人普通門診掛號費;醫院對行動不便的老人,免費提供擔架、推車和助步器等服務。
基層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為患有慢性病或行動不便的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門服務。
完善相關政策,辦好惠民醫院,創造條件對特困老人予以優惠或醫療費用減免。鄉村醫療機構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逐步開展為老年人建立醫療檔案,上門進行健康咨詢、健康檢查及診治等敬老助老活動。
三、70周歲以上老年人憑《優待證》進入政府投資主辦經營的影劇院、工人文化宮、體育場(館)等文體娛樂場所觀看電影、體育比賽、文藝演出,享受半價優惠(大型商業性演出、比賽除外)。
支持和鼓勵老年人參加各類老年院校開辦的老年教育課程的學習。7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參加由政府部門舉辦的面向公眾的棋牌類、球類、健美、劍、拳及保健等項目的培訓班。
四、60周歲以上老年人向公共圖書館借書憑《優待證》免費辦理借書證(少兒圖書館、學校圖書館除外)。70周歲以上老年人憑《優待證》進入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文化宮(館)、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和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一律免購門票;其他老年人享受半價優惠。60周歲以上老年人憑《優待證》進入政府投資主辦的體育健身場(館)開展健身活動,享受半價優惠。實行優待的場所由當地政府予以公告,并在場所設置明顯標志。
五、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應設置“老年人優先購票”的標志。候車室及城市公交車上應設置一定數量的老年人專座。老年人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時,憑《優待證》優先進站、檢票、上下車。7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市區內城市公共汽車(含在市區內運行的民營公交車輛);其他老年人從2006年11月1日起,憑《優待證》在市區購買公共汽車IC卡,享受減免30%價款的優惠。
六、商業、水電、燃氣、電信、通訊、郵政等行業和社區服務單位,應為老年人提供優質、優惠、優先的服務和照顧,提倡為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上門服務,滿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七、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及時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優先向老年人免費提供法律咨詢。老年人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務費;公證機構辦理扶養、助養、贍養老人的協議公證時,根據老年人的經濟狀況,酌情減免公證費用;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提出訴訟,但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司法救助。
八、百歲以上老年人,由當地民政部門每人每月發給不低于200元的長壽保健補助金,并隨社會經濟發展逐步提高補助標準;當地衛生部門應組織定期巡診,每年為他們免費體檢一次。
九、特困孤寡老人憑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減收有線電視50%收視費。農村老年人除繳納國家規定的稅款外,不承擔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和社會性集資收費。
十、《優待證》分紅、綠兩種卡,其中紅卡發放對象為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綠卡發放對象為60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的老年人。《優待證》由省老齡辦統一監制,由市、區老齡辦負責制作,免費向老年人發放,制作經費由財政承擔。《優待證》發放以后,不再發放其他優待證,已發放的需及時到區老齡辦更換新證。市、區老齡辦要加強對《優待證》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發放對象應上網公布。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比例,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提倡村級集體組織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本村的老年人發放養老補貼,以及為本村村民辦理養老保險。
十二、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精神,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級老齡工作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把老年人社會優待和服務工作落到實處。
對不按本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由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拒絕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由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對直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十三、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浙政發[2005]48號文件精神,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四、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5日印發的《麗水市老年人優待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