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1997-05-29 13:07:54.000 發文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
(1997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務會議通過,1997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發布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革城區行政管理體制,加強街道辦事處的建設,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受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領導,對其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轄區居民監督。
第四條 根據地域條件、居民分布情況,按照便利群眾和實施有效管理的原則,一般在三萬至五萬人范圍內設立一個街道辦事處。
第五條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的居民和單位的涉及區域性、社會性和群眾性工作,實施行政管理。
第六條 市轄區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變更由市轄區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批準;不設區的市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由不設立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經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審核后,按有關規定報批;鄉、鎮人民政府改建為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改建為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與街道辦事處合并的,由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經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章 職能任務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
(二)管理街道經濟,發展街辦企業,指導居民委員會興辦便民利民的生產、生活服務事業;
(三)開展社區服務,做好救災救濟、優撫安置、擁軍優屬、扶殘助殘等社會保障工作,發展社區公益事業和福利事業;
(四)進行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宣傳教育,協助維護社會治安,調解民間糾紛,參與外來人口的管理,幫助教育違法青少年和勞教、刑滿獲釋人員,維護社會穩定;
(五)組織開展社區環境衛生、綠化美化工作,推行計劃生育,并進行監督檢查;
(六)組織居民開展健康文明的文化教育和體育活動,提高居民素質;
(七)維護老年人、婦女、青少年和兒童的合法權益,開展婦幼保障工作;
(八)宣傳國家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增強各民族的團結;
(九)指導居民委員會的工作,促進居民委員會的組織和制度建設;
(十)反映居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受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事項。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有關部門的委托,在委托范圍內從事行政管理并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可以會同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對其派出機構實行雙重領導。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應征求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街道辦事處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根據規模大小和任務輕重,本著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設置相應的工作機構,配備相應工作人員。街道辦事處的機構和人員編制,由市編制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由主任主持街道辦事處的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受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以代行主任職權。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由主任、副主任組成街道辦公會議,討論決定街道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實行主任、副主任任期目標責任制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應健全對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獎懲等制度,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六條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應當及時向街道辦事處通報情況。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轄區內單位聯席會議制度,能報情況,布置有關行政和社會管理方面的任務,協商處理本轄區行政性、社會性和群眾性工作。轄區內單位應當服從街道辦事處的管理,完成街道辦事處布置的各項任務。對不服從管理的,街道辦事處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應建立人民來信來訪接待制度,密切與群眾的聯系,反映街道居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街道居民的監督。
第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必須模范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廉潔自律、秉公辦事,一得濫用職權,不得在執行公務時牟取私利。對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給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利益造成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1997年6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