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政辦[2006]107號
頒布時間:2006-06-17 17:05:43.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溫州市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溫州市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一、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辦發[2004]28號) 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06]32號)精神,進一步落實“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和保護優先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浙江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就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定本辦法。
二、各縣(市、區)政府對《溫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縣(市、區)長為第一責任人。
三、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發改委、監察局、審計局、農業局、統計局等有關部門,依據省政府下達的有關控制指標和計劃任務,根據《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和補劃基本農田面積,經批準的異地委托補充耕地、土地整理折抵指標有償調劑涉及任務調整以及建設占用耕地、生態退耕、自然災害等實際情況,對各縣(市、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提出考核指標建議,報經市政府批準后下達,作為各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四、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監察局、審計局、統計局等有關部門具體實施。從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對各縣(市、區)考核一次,考核的內容及標準:
(一)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達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
(二)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于市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
(三)本行政區域內各類非農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后,補充的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與質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積與質量。
(四)積極開展土地整理標準農田建設,如期完成市政府分解下達的標準農田年度建設任務。
(五)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組織健全,措施到位,積極開展基本農田示范區建設,逐步實現“基本農田標準化、基礎工作規范化、保護責任社會化、監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標。
(六)當年發現的違法占用耕地案件查處率達到95%以上,違法占用基本農田案件的查處率達到100%。
同時符合上述六項標準的,考核認定為合格;否則,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與核查相結合的方法。
(一)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每年組織自查,并于當年12月15日前向市政府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執行情況。
(二)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發改委、監察局、審計局、農業局、統計局等有關部門,于次年第一季度對各縣(市、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執行情況進行抽查、考核,考核結果報市政府。
六、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確認的各縣(市、區)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災毀耕地面積、基本農田面積以及分等定級的數據,作為考核依據。當年各類建設用地、造田造地、年末耕地增減,以市統計局提供的數據為準。
各縣(市、區)政府要將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和農戶。要按照國家和省統一的規范,加強對耕地及基本農田的動態監測,在考核中及時提交耕地、基本農田的面積和等級情況的監測調查資料,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在考核時要對其提供的數據進行核查。
七、市政府對各縣(市、區)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且成效突出的給予表揚、獎勵;對考核認定不合格的責令整改,限期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和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整改期間暫停受理該縣(市、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報批。
八、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各縣(市、區)政府第一責任人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縣(市、區),由市監察局、國土資源局對其審批用地情況和建設占用耕地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按程序依紀依法處理直接責任人,并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
九、考核實行一級考一級,各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對下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