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行辦發[2006]13號
頒布時間:2006-03-29 10:36:52.000 發文單位:哈密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有關部門,中央、自治區駐地各有關單位:
《哈密地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第2次行署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哈密地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地區雷電災害防御工作,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家氣象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雷電災害防御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地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在哈密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
第三條 地區氣象局在地區行署和自治區氣象局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哈密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地區建設、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經貿、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氣象主管部門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四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減災工作,提高防雷減災能力。要因地制宜開展雷電監測和預報,并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雷電天氣監測和預警系統的建設,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預防服務能力。要積極開展防雷減災科技知識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
第六條 下列場所和設施必須按照國家防雷規范和標準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防雷建筑物和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儲存場所;
(三)電力、通信、廣播電視、計算機信息網絡等設施;
(四)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和設施。
第七條 所有安裝的防雷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和其它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設計施工。
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它連接導體的總稱。
第八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實行審核制度。防雷工程設計或者施工單位要按照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設計與施工。禁止無證或超出資質登記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與施工。防雷工程施工單位要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程序重新申請審核。
地區氣象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審核合格的,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部門出具核準證明;不合格的,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部門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理由。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九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地區氣象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和其它設施的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
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部門接到驗收申請后,應當根據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進行核實。驗收合格的,由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部門出具合格證書,核準其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部門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書面告知理由。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雖經驗收但未核準使用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與核準使用是工程竣工驗收的必要條件,未經過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或者核準使用的工程,不得進行整體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十條 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機構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和資格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
第十一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機構,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依照核定的檢測項目、范圍和技術規范、技術標準開展檢測工作,并對所提供的檢測結果負責,保證防雷檢測工作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檢測防雷裝置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防雷檢測單位要對隱蔽工程進行逐項檢測,檢測不合格的要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地區氣象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 安裝使用防雷裝置的單位或個人要主動申報年度檢測,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并接受氣象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地區氣象主管部門要組織對區域內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危險環境等建設項目進行雷擊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縣(市)氣象主管部門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要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協助開展調查、鑒定和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防雷產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鑒定。
對社會提供公正數據的防雷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計量認證或資格認定。
防雷產品的使用必須到當地氣象主管部門備案,并接收當地氣象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視不同情形,按照《國家氣象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雷電災害防御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地區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