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市政辦[1997]97號
頒布時間:1997-12-02 11:02:51.000 發文單位:保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保定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業經第三十四次市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
保定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保定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主管殘疾人分散按比例就業工作,負責規劃、計劃、方案的制定和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按照同級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安排,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殘疾人聯合會下設的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在同級勞動、人事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所轄區內殘疾人的待業調查、能力評估、就業登記、職業培訓、就業介紹、保障金的收繳管理等項服務工作。
第四條 凡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符合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和就業條件,有就業要求的無業殘疾人,為本辦法安排就業的對象。
第五條 殘疾人就業堅持屬地安排原則,要求就業的殘疾人要到所在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登記,經審核符合就業條件的,可接受培訓和就業推薦,通過雙向選擇,實現合理配置。企、事業單位職工的殘疾人子女,可優先在本單位安置。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應指導并積極配合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搞好殘疾人就業中介工作。
第六條 單位應按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應接收數中超過0.5人不足1人的部分按一人計算,不足0.5人的可不計,但需按比例交納就業保障金。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體殘疾人按安置兩名殘疾人計算。
第七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辦法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差額人數每年向當地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保障金按上年度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繳納。
第八條 凡有安排殘疾人就業任務的單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縣(市、區)的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報告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并填報《單位職工情況表》、安排殘疾職工人數和下年度錄用殘疾人就業計劃,其中駐保的中央、省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市直單位在市殘聯勞動服務機構報表。
第九條 市屬以上企事業單位、市直機關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負責收繳和管理。其它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和管理按屬地由當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
第十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收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報同級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批準。
各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根據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和各單位填報的《單位職工情況表》,確定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名單及應繳納的數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有關單位應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到所屬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的,對逾期部分每逾一日加收0.5‰的滯納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提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原則上不能減免,確需免繳、緩繳或減繳的單位,須憑同級財政和稅收部門核定的企業年度決算報表,經當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審核批準。
第十二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其收支情況由財政、審計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 對虛報錄用殘疾職工人數或拒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由殘疾人聯合會受同級人民政府委托作出限期繳納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按照《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