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行署發[2006]26號
頒布時間:2006-03-30 10:33:23.000 發文單位:哈密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委、辦、局,地直各企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兵團駐地各有關單位:
《哈密地區特困家庭大學生入學救助實施辦法》已經地委、行署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哈密地區特困家庭大學生入學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和特困家庭大學生入學救助機制,幫助特困家庭大學生順利入學,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關于解決特困家庭子女就學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地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
特困家庭大學生入學救助應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堅持資金籌措由地、縣(市)及學生家長所在單位分擔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入學前一次性歸口救助的原則。
第三條 救助范圍和對象
當年享受城市低保或領取農牧區特困救助證家庭中的哈密籍新考入大學的特困家庭大學生。
第四條 救助標準
達到國家錄取分數線,考入區內外各類普通高等院校專科和第三批本科的學生每人救助2500元;考入區內外各類普通高等院校第二批本科的學生每人救助3500元;考入國家重點普通高等院校第一批本科的學生每人救助4000元。
第五條 救助程序
(一)特困家庭大學生申請入學救助時,需如實提供家庭城市低保證、農牧區特困救助證及本人大學錄取通知書;
(二)凡申請入學救助者,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提交入學救助書面申請及證明材料。居委會或村委會在接到申請后進行調查評議。經調查評議同意后,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入戶調查進行核實,將符合救助條件的大學生名單和材料報縣(市)民政局復核;
(四)縣(市)民政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需救助的特困家庭大學生入學申請審核材料進行復審后,提交縣(市)救助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其中:需救助特困家庭大學生其家庭戶主在地直部門工作的,由縣、市民政局報地區民政局審核后,提交地區救助聯席會議研究確定);
(五)對批準享受入學救助的對象,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選擇醒目的位置張榜公示,張榜公示的時間不得少于5天。對群眾有異議的,由各級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對于確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取消其被救助資格,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六)三道嶺礦區范圍內考入大學的特困家庭大學生在申請救助時,申報程序按本辦法救助程序(一)、(二)、(三)、(五)的要求,由所在地家委會、駐三道嶺辦事處進行審核,報地區民政局復審后,提交地區救助聯席會議研究確定;
(七)未盡事宜由各級救助聯席會議議定。
第六條 救助聯席會議制度
(一)地、縣(市)分別建立由民政、財政、教育、宣傳、工會、殘聯、團委、婦聯、慈善總會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救助聯席會議制度。地區救助聯席會議由行署專員或分管副專員主持召開,具體事項由地區民政局承辦。
(二)教育部門要嚴把申請救助大學生的錄取批次關。
(三)聯席會議職責:
1. 通報特困家庭大學生救助情況;
2. 審定本年度救助方案;
3. 確定救助對象(已經救助過的大學生不再進行重復救助)。
第七條 資金籌集、發放、管理與使用
(一)資金籌集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特困家庭大學生入學救助資金由縣(市)自籌解決50%,其余部分由地區承擔。
1. 地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20萬元;
2. 社會各界的捐贈款(含城市扶貧幫困資金);
3. 慈善募捐資金、民政臨時救濟資金、社會福利彩票資金等;
4. 考生家長所在單位適當籌集的資金(所籌資金由民政部門收取后存入特困家庭大學生救助基金專戶);
5. 社會各界人士及團體對特困家庭大學生入學提供的救助資金。
(二)資金發放
1. 各級民政部門根據本級救助聯席會議的決定,為確定救助的特困家庭大學生發放救助資金;
2. 各縣(市)民政局將當年救助情況報地區民政局。由地區民政局提交地區救助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后,將補助縣(市)所屬特困家庭大學生50%的救助資金撥付縣(市)民政局;
3. 三道嶺礦區范圍內考入大學需救助的特困家庭大學生和需救助特困家庭大學生其家庭戶主在地直部門工作的,入學救助資金由地區民政局全額發放。
(三)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1. 建立“特困家庭大學生救助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它任何費用;
2. 各級民政部門應設立“基金”支出專戶,負責辦理特困家庭大學生救助資金的核撥、使用、發放等事宜;
3. 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救助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及時向社會公布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救助資金的,要予以嚴肅查處。
第八條 本辦法由地區民政局、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