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辦[2001]192號
頒布時間:2001-12-24 15:59:45.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殘疾人是社會的弱勢群體,認真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使殘疾人同正常人一樣參與社會事務,是全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塔城地區行政公署轉發的塔城地區殘聯、財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勞動保障局、地稅局、公安局、交通局、建設局、地質礦產局等九部門共同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是一個很好的文件,對做好全區的殘疾人就業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導和借鑒作用。現將《意見》轉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塔行發[2001]161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轉發地區殘聯、財政局等九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塔行發[2001]161號)
經2001年12月6日專員辦公會研究,同意地區殘聯、財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勞動保障局、地稅局、公安局、交通局、地質礦產局等九部門根據我區實際提出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現予轉發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塔城地區行政公署
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關于進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地區殘聯、地區財政局、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區勞動保障局、地區地稅局、地區公安局、地區交通局、地區建設局、地區地質礦產局
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在貫徹實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即自治區人民政府第56號令,以下簡稱《就業規定》)和一系列文件精神中,全區推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幾年來,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地縣兩級普遍出臺了貫徹《就業規定》的實施辦法和措施,成立了專門工作機構,有力地推動了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開展,殘疾人勞動就業,職業培訓和保障金收繳等方面均實現了新的突破。但是,實際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殘疾人就業工作又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亟待加以解決。
為進一步做好新時期地區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不斷加大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力度。遵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9]84號、財政部財綜字[1995]5號、自治區人民政府新政發[1999]52號、[2000]22號等文件精神,借鑒外地做法和經驗。就全面貫徹實施《就業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一、不斷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領導
廣大殘疾人和健全人一樣,享有勞動的權利,殘疾人同樣是社會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創造者。安排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不僅可以使殘疾人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解除殘疾人家庭的后顧之憂,同時也是國家文明、進步的具體體現和人權保障的重要標志。
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民政府解決殘疾人問題采取的一項戰略性措施,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給予的特殊保護的優惠政策。安置殘疾人就業,既是社會各行各業的責任,也是各級人民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把殘疾人就業作為社會就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統籌規劃、統一管理,針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采取新措施、新方法,以推動全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
依法推行殘疾人就業是政府行政執法行為,委托各級殘聯主管、承辦具體業務工作。依照《就業規定》和四條的規定,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地區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含中央、自治區、外地駐地區內的各單位)及個體工商戶、運輸戶都要按照屬地原則認真執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規定,嚴格履行這一法律義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執行。
(一)凡屬財政全額撥款和差額補貼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未達到安置比例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差額人數和縣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全額標準計繳。各級財政部門在核批單位經費時,依照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數據采取劃撥辦法予以收取,從單位經費中列支。
(二)垂直管理的部門和單位,既要配合當地殘聯做好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又要依照規定做好本級本單位的殘疾人就業工作,未達到安置比例的單位,要嚴格按國務院、財政部及自治區的有關規定,依法及時、足額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國有、集體、股份制、外資(含合資、合作與獨資)、私營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尚未達到安置比例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級地稅部門協助收取,勞動保障部門給予配合,并列入勞動監察范圍,加強監督和檢查。
(四)個體工商戶(含流動個體戶)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殘疾人服務機構收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大力協助,其繳納標準為年營業額的2‰。
(五)個體運輸戶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公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結合年檢收繳。其收繳標準,黃包車主不低5元、夏利車主、桑塔納車主、面的車主及各類貨車類車主(按實際噸位)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運輸市場營運情況自行劃定,并適當拉開繳納標準檔次,但最低檔年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得少于20元。
(六)建筑系統尚未達到安置比例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收繳。鑒于建筑市場人員流動大的情況,職工人數的核定可根據當地實際采取不同辦法予以確定。既可以按實際發放工資的年平均人數確定,又可以按在冊職工人數予以認定。也可以按工程總造價核定繳款額,還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加以核定,具體采取哪種辦法,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七)采礦企業尚未達到安置比例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礦產資源管理部門結合年檢代為收繳。其收繳標準,可根據采礦業的性質、規模按在冊職工人數、注冊開采量等變通辦法,在不違背《就業規定》的前提下由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八)殘疾人從事個體工商業和個體運輸業的,免予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遵循工作程序,依法做好工作
推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是一項嚴肅的行政執法過程,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法規政策性強。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作為勞動就業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進一步強化服務意識,主動做好協調,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殘疾人就業情況摸底調查、求職登記、職業培訓等項工作,及時與協助部門溝通業務信息。
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統一使用自治區財政廳印刷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并加蓋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印章。同時采取收支兩條線,接受同級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票據由殘疾人服務機構交代收部門專人管理,各代收部門承辦人員要準確掌握有關法規、政策和工作程序,依法做好工作。各代收部門在每年保障金收繳工作結束一個月內憑據如數將保障金交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保障金專戶”和財政部門的“保障金專戶儲存”。對少數因特殊原因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困難,需緩繳和減免的單位,按《就業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各協助代收部門不得擅自批準緩繳和減免。
四、實行激勵機制,調動收金工作積極性
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工作是一項任務重、難度大的工作,加之我區系經濟欠發達地區,各企業單位經濟效益不高,地縣兩級財政又較困難的實際,更增加了保障金收繳工作的難度。為調動工作積極性,切實做好保障金收繳工作,遵照財政部財綜字[1995]5號、中殘聯[1995]殘聯群字第71號、自治區財政廳、殘聯新殘辦字[1996]6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將代收部門所收繳保障金總額的5%至10%作為獎勵基金直接返還給代收部門,用以獎勵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好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縣(市)依照《就業規定》將保障金總額的25%要及時足額上繳地區。爾后,地區按年初核定的收金任務指標,其超收上繳部分,按超收上繳額的50%作為獎勵基金返還給各縣(市)。獎勵基金的使用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五、其它未盡事宜,仍按《就業規定》和有關文件執行
各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措施和辦法。并將執行情況和有關問題及時上報地區殘疾人聯合會及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