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經貿調節[2006]231號
頒布時間:2006-05-12 09:02:36.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各市經貿委(貿易局):
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5號令,以下簡稱《辦法》)第14條規定和《商務部關于實施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的通知》(商運發[2006]102號)要求,現就做好全省酒類流通隨附單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實施《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制度,是加強酒類流通監管,規范酒類流通秩序,防止假冒偽劣酒流入市場,切實維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各級經貿(貿易)主管部門要深刻領會其重要意義,采取切實措施,把此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各酒類(暫不含啤酒)批發經營者(含酒類生產企業從事銷售的部門)應主動開具《隨附單》,做到單隨貨走;酒類零售經營者(含賓館、飯店等)應主動索取《隨附單》,做到一貨一單。批發、零售經營者要妥善保管《隨附單》,建立臺帳,嚴格管理,不得重復使用、轉借、代開、偽造和買賣隨附單。凡不執行《隨附單》制度相關要求的經營者,一經查實,按照《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理。
各地經貿(貿易)主管部門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加強對酒類經營者的監督管理,保證《隨附單》制度的實施。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14條、第28條規定
第十四條 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單》附隨于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并加蓋經營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類經營者,經商務部認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單據,代替本辦法規定的《隨附單》。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可向社會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附件2:《隨附單》格式及有關說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