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發[2006]34號
頒布時間:2006-04-27 11:14:56.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經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決定對我區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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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兩種形式。一是不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以下簡稱“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9個檔次,即560元/月、520元/月、480元/月、440元/月、420元/月、400元/月、380元/月、360元/月、340元/月。二是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也分為9個檔次,即670元/月、620元/月、580元/月、550元/月、520元/月、500元/月、480元/月、460元/月、440元/月(各地標準詳見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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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為5個檔次,即7.5元/小時、6.5元/小時、6元/小時、5.5元/小時、5元/小時(各地標準詳見附件2)。
二、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ǘ┲邪?、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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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范圍
?。ㄒ唬┱{整后的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ǘ┱{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ㄈ┱{整后的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各地確定失業保險金標準、養老金最低保證數、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等與之有關的待遇。
四、在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當地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并按規定對個人應繳納的“三險一金”代扣代繳,勞動者實得工資不得低于當地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五、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
六、其它有關問題按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的通知》(新勞社字(2004)11號)執行。
七、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認真做好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和實施工作。要通過加強勞動保障監督檢查等手段,對違反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切實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
附:1.2006年各地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表(略)
2.2006年各地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表(略)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