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辦[2006]10號
頒布時間:2006-04-16 11:26:07.000 發文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杭州市區留用地管理,完善多渠道、多方式使用撤村建居村10%留用地政策,發展、壯大原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解決好撤村建居農轉非居民的生產生活問題,根據《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撤村(鄉鎮)建居(街)改革試點推行農轉居多層公寓建設的意見》(市委(2001)29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關政策的意見(試行)》(杭政辦(2005)8號)、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加強杭州市區留用地管理暫行意見的通知》(杭政函(2005)128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完善我市市區留用地管理和使用提出以下補充意見。
一、10%留用地指標應優先用于原村屬二三產企業項目,土地出讓金按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國發(2001)15號文件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若干意見》(杭政(2001)15號)規定計繳,全額返還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并按規定予以辦理“兩證”,但不得上市交易。由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通過聯席會議形式,組織市發改委、建委、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城管執法局、房管局、公安局消防支隊、環保局等部門以及相關區政府進行會審,建立方便快捷、規范有序的工作程序。
二、市規劃局應做好10%留用地的規劃布點工作。原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按杭政函(2005)128號文件規定獲取10%留用地指標,因項目建設需要指標數量存在缺口的,可在不超過該村預測留用地指標總量的前提下,由原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區政府同意并出具書面意見后,按項目需要預支留用地指標,但最多不得超過20畝。
市區非撤村建居村按《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實施辦法》規定獲取開發性安置用地指標,因項目建設需要指標數量存在缺口的,經區政府出具書面擔保意見后,也可參照以上意見辦理。
三、因招商引資需要合作開發,且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經濟相對薄弱、控股50%以上股份確有困難,經村民(代表)會議多數以上成員同意(原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如已改制為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按股份經濟合作章程規定的程序處理),并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出具同意合作建設的書面意見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可相對控股。
四、原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確有困難,不能自主開發建設或通過招商引資合作開發建設10%留用地項目的,經村民(代表)會議多數以上成員同意(原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如已改制為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按股份經濟合作章程規定的程序處理),并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出具同意合作建設的書面意見后,可將留用地項目所占用地予以出讓。
準予出讓的用地應具備基礎設施配套等基本出讓條件,由原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委托市土地儲備中心進行相關土地整理的前期手續申辦(征地拆遷成本等由原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承擔),拆遷后予以公開出讓,并將土地出讓金的35%上繳市財政,用于該區的大市政配套。其余土地出讓金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支配,并應優先用于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加強對土地出讓金使用的指導和監督,各區審計部門應加強審計檢查。
五、進一步發揮區政府在10%留用地指標使用中的協調作用。各區政府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統籌安排,指導、協調、調劑原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好10%留用地指標,并積極打破村、鄉鎮界限,相對集中使用留用地,以達到留用地最大利用的聚集效益。
六、10%留用地指標自該村由市委、市政府發文撤村建居之日起計算(第一批撤村建居村按照市土地儲備中心征購農用地面積計算),不予追溯。
本意見下發之前,各撤村建居村已就村屬二三產企業項目折抵10%留用地指標辦理“兩證”的,其按原政策規定補繳的土地出讓金不予退還,但可抵扣該村今后10%留用地項目建設時的應繳土地出讓金。
七、本補充意見關于留用地未涉及事項,仍按現有政策規定執行。
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折抵項目辦證實施細則
一、原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對現有所屬集體土地上的所有二三產企業情況進行調查,按是否“具備合法用地手續”進行分類匯總。匯總情況及各企業原建設時辦理的相關審批手續等有關資料,以及其中擬折抵10%留用地指標辦理“兩證”的企業清單和書面申請,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報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進件。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確保匯總資料的全面性和準確性,不得瞞報、漏報。如有瞞報、漏報,一經查實,取消該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建設項目的審批手續辦理。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上報的二三產企業進行現場踏勘,并召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按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該村撤村建居土地利用現狀測繪資料等對上報項目進行審查、研究并合理篩選,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可折抵10%留用地指標辦理“兩證”的具體項目。
三、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憑聯席會議紀要,委托房管部門進行房產測繪;確認立項,補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領國有出讓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補辦項目中凡原未申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還應按測繪面積向市城管執法局繳納罰金。罰金參照《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區鄉鎮三產企業補辦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工作的若干意見》(杭政(2002)5號)規定,根據房屋不同結構并結合成新,按每平方米200元、400元和600元基數的10%予以處罰。
折抵項目辦理“兩證”時涉及的各項規費、手續費、評估費實行減半收取,測繪費、質檢費等其他收費項目均給予優惠收取。
四、折抵10%留用地指標辦理“兩證”的具體項目,凡原未曾辦理質量竣工驗收的,應由原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出具房屋建造年份、用途、用地狀況及負有法律責任的具結。
折抵10%留用地指標辦理“兩證”的具體項目,凡不符合消防、環保等規范要求或存在隱患的建筑物,由消防、環保等部門發放《整改通知書》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通知書》的發放不影響“兩證”的繼續辦理。
五、由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市發改委、建委、規劃局、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局、房管局、消防支隊、環保局等部門以及相關區政府參加,開展原村集體經濟組織二三產企業情況調查工作,分類匯總,摸清家底。在聯席會議對原村屬二三產企業項目折抵10%留用地指標辦理“兩證”會審前,暫停該村現有10%留用地指標項目《建設用地批準書》及其之后各項手續的審批。經聯席會議會審且明確可折抵項目相對應的留用地指標數后,或該村確無可折抵項目的,可繼續辦理10%留用地項目的《建設用地批準書》及其之后各項手續的審批。
六、已列入各項重點工程征地拆遷紅線范圍以及《111個撤村建居村多層公寓和出讓土地布點規劃》和各城中村改造試點“一區一統籌,一村一方案”布點范圍的二三產項目,不予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