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政發77號
頒布時間:1996-05-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和《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關于大力發展民營科技型企業若干問題的決定》,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就進一步加快我市民營科技機構發展的若干問題,作如下決定:
一、繼續大力發展民營科技機構(一)繼續鼓勵區內外黨政機關在機構改革中分流的科技人員、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技術工人、離休、退休、辭職、退職、停薪留職及其他非在職科技人員在我市領辦、創辦、租賃民營科技機構;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可以利用業余時間到民營科技機構中兼職。
(二)支持區內外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大中型企業以各種形式在我市創辦民營科技機構;也可以通過控股、拍賣、租賃或委托經營等多種形式實行國有民營或民有民營。
(三)通過政策引導、資金傾斜,重點扶持一批具有競爭能力和較強實力的民營科技機構,積極引導他們向企業管理現代化、產品開發高新化、產業規模集團化、市場競爭國際化方向發展。在“九五”期間,要努力培植一批產值上千萬元、利潤上百萬元的骨干民營科技機構。
(四)對具有一定實力和規模的民營科技機構,要逐步進行股份制改造。在理順產權關系的基礎上,可依法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對規模較小的民營科技機構,實行股份合作制;新辦的民營科技機構,應盡可能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進行規范和發展。
(五)鼓勵民營科技機構以各種形式兼并、承包或租賃我市中小型企業或虧損企業,亦可采取參股、控股等形式參與企業的開發和經營。
(六)支持民營科技機構和國有、集體、鄉鎮企業掛鉤聯姻,進行聯合生產、聯合經營、聯合開發,組建科研生產聯合體,實行一廠(所)兩制。
二、創造一個良好的民營科技機構發展的外部環境(一)銀川市科委負責編制年度民營科技機構產業開發計劃,并納入當年全市的科技發展計劃和國民經濟計劃體系。
(二)民營科技機構在有財產抵押和可靠擔保的情況下,金融部門在貸款上要給予優先支持;通過科技三項費用撥款、自籌和財政資助等方式,建立民營科技貸款擔保基金和民營科技開發互助金。
(三)民營科技機構在項目立項、科技發展基金借款和科技三項費用使用上享有與全民科技機構同等的權利。對具有一定實力的民營科技機構,鼓勵承擔區內外科技攻關、科技開發和科技推廣項目。
(四)由銀川市科委統一審批認定的民營科技機構所進行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培訓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寧黨發[1995]3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新辦的民營科技機構,可實行“先注冊后完善,先開辦后規范”的辦法,注冊資金額度繼續適當放寬,對經營場地確有困難的,允許以創辦人的家庭住所為注冊登記的經營場所。
(六)符合高新技術產業條件的民營科技機構,不受開辦地點的限制,經有關部門認定,可享受銀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有關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的優惠政策。
(七)對持有高新技術成果來我市興辦民營科技型企業的區內外科技人員,可優先辦理本人及家屬(配偶、父母及18歲以下子女)入戶手續,免交城市建設增容費。
(八)市委、市政府有關放寬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優惠政策均適用于民營科技機構。
三、維護民營科技機構的合法權益(一)建立民營科技機構的律師服務中心和會計服務中心,依法保護民營科技機構的經濟利益、技術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仲裁處理民營科技機構在經濟、技術活動中所引起的經濟技術糾紛。
(二)把民營科技機構職工的社會保險納入社會化管理體系,解決從業人員的待業、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類保險。
(三)嚴格執行《勞動法》,保障民營科技機構中從業人員的工資、勞動時間、醫療條件和福利待遇等合法權益。
四、加強管理、強化服務,促進民營科技機構的健康發展(一)銀川市科委協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民營科技機構的指導、管理和服務,統籌協調人員培訓、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定、科技成果鑒定、科技人員出國出境等項工作。
(二)凡調離、辭職和國家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及技術工人到民營科技機構工作的,其人事關系和檔案由銀川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管,保留其公職身份,工齡連續計算,國家統一調整工資時,符合調資條件的,由銀川市人才交流中心商有關部門調整其檔案工資。
(三)民營科技機構要嚴格財務會計制度,在保證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其個人收入自主分配,但應依法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