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府[2005]50號
頒布時間:2005-12-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五指山市擁軍優屬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五指山市擁軍優屬暫行規定
為了進一步做好新時期擁軍優屬工作,鞏固和發展軍政軍民團結的大好局面,有力地推動五指山地區國防和經濟建設的協調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根據國家、省擁軍優屬工作有關政策、法規和《通什市擁軍優屬暫行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以下規定:
第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部、委、辦、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政策、法規,完善規章制度,把擁軍優屬工作列入 “一把手”工程,實現擁軍優屬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
第二條 各級黨委、政府、各部門和人民群眾要積極支持和配合部隊完成野練、海訓、戰備值勤、國防施工、營建、生產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各部門、各單位(含外駐市企業、三資企業、個體企業、民營企業)應熱情接收、積極妥善安置部隊轉業干部、士官和退伍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市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務。不得下達或提出與國務院、中央軍委和市政府安置政策相違背的文件和要求。
第四條 經組織、人事勞動、民政部門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離退休干部及其家屬,公安部門要及時辦理落戶手續,符合隨軍條件的軍人家屬,只要手續完備,公安部門應優先給予落戶。
第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要把安置隨軍家屬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凡駐軍正團級以上干部提出申請,要求安排配偶工作的,市人事勞動保障局以及被安排單位及部門應給予辦理工作手續,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拒絕。其他隨軍部隊干部的配偶經本人申請,市雙擁辦、市人事勞動保障局及相關單位要及時給予辦理工作關系(掛靠)手續。
第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對現役軍人配偶按規定到部隊探親,其假期應予優先安排,車船費按規定報銷,做到待遇不變,獎金照發,調級不受影響。
第七條 革命烈士子女,經批準隨遷入的現役和軍隊離退休干部的子女可由本人選擇學校入學、入托學校,各相關部門要及時給予安排,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革命烈士,一等以上傷殘軍人的子女報考市屬學校,降低10分錄取。
第八條 車站要設立軍人售票窗口,為外出執行任務和探親的軍人提供便利條件,各服務窗口單位(銀行、郵電、電信、移動、醫院等)要掛牌為軍人服務,實行“三優”服務(優先、優質、優惠)。駐軍警部隊官兵、革命傷殘軍人,在本市游覽風景名勝,憑軍官(士兵)證減免門票。
第九條 地方政府接收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享受地方同等干部的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應及時給予報銷。
第十條 “三老”優撫對象和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市政府設立軍功獎,對我市在部隊服現役和駐我市部隊現役軍人,凡在大軍區以上單位榮立一、二、三等功者,除享受有關規定的優待標準外,一次性按3000元 、1000元、300元人民幣給予家屬或個人以予獎勵。
第十二條 凡在擁軍優屬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者,以市委、市政府名義授予“擁軍模范”稱號;在擁政愛民工作中做出貢獻者,以市委、市政府名義授予“愛民模范”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 市政府設立雙擁工作專項獎勵經費,表彰獎勵雙擁工作中的模范單位和模范個人。
第十四條 大力開展科技擁軍、智力擁軍、行業擁軍,各部門、各單位要在場地、教材、教員、器材等方面為部隊培訓軍地兩用人才提供方便條件,特別是瓊州大學、海南民族師范學校、海南省工業學校、海南省民族技工學校在這方面要給予大力支持。
第十五條 各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大力開展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充分發揮農村退伍軍人的作用,積極扶持他們發展生產、勤勞致富,鄉鎮和民營企業在招工時應優先錄用退伍軍人。
第十六條 適當提高優撫對象的定期撫恤和定補標準,保證其生活達到當地群眾中等以上水平,并隨著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地方財力的增長,逐步提高標準。
第十七條 各鄉鎮政府、村委會,對“三老”優撫對象和兩地分居、身患疾病、日常生活困難的軍人家屬,要給予關心照顧,妥善解決日常生活中的實際問題。
第十八條 糧食、物資供應部門,要堅持做好對部隊的物資供應工作。凡是計劃的軍供商品,要按時、按質、按量保價供應。
第十九條 妥善處理軍民矛盾和糾紛,軍地雙方要從大局出發,尊重歷史,本著實事求是,平等協商,合理解決的原則。對重大軍民糾紛,軍地雙方主要領導都要出面,共同組織調查,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妥善處理。
第二十條 維護軍事設施,保障軍人和烈士軍屬的合法權益。對破壞部隊通訊設施、國防設施以及營房生活等設施,侵犯軍人和優撫對象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對貫徹執行此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對執行好的單位給予表彰或獎勵,對執行不力的單位給予批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雙擁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