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頒布時間:2004-05-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普遍服務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通信的安全、暢通,維護國家利益、郵政用戶和郵政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郵政服務,促進郵政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業務、建設、管理和接受郵政服務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郵政事業是社會公用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郵政事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自治區郵政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郵政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郵政局經自治區郵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管理工作。
建設、公安、交通、國土資源、工商、鐵路、民航、海關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郵政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郵政企業是經營郵政業務的國有公用企業,承擔向社會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郵政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保障用戶使用郵政業務的合法權益。
郵政企業在確保普遍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開展其他服務性經營活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郵政安全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郵政設施、危害郵件安全和通信暢通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用郵的原則和郵政網點建設要求,將郵政分支機構的設置和郵政設施的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和郵政主管部門、郵政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快農村郵政事業的發展,對邊遠、貧困地區的郵政服務網點建設在政策、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八條 建設城市新區、商業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工礦區、機場、車站、城鎮住宅區和舊城區成片改造等項目時,應當同時規劃設置與之配套的郵政局(所)和郵政設施。
第九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機場、車站、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社區和其他方便群眾用郵的地方,設置郵政服務網點或者信箱、信簡、報刊亭、閱報欄等郵政服務設施,有關部門應當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費。
郵政設施應當標示統一的郵政標志。
第十條 城鎮街道、村莊名址牌和單位、住宅區的地址牌,應當標明所在地的郵政編碼。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樓應當在地面層或者其他便于投遞的位置,設置收發室或者與戶數相應的信報箱,信報箱的規格和式樣應當符合國家通信行業標準,所需費用計入建設成本,并在竣工時進行驗收。
已經投入使用的住宅樓或者住宅區,未按規定設置信報箱的,由產權單位或者其管理單位予以補建、維修、更換。
第十二條 因建設需要,征用、拆遷郵政局(所)、郵政服務網點或者其他郵政設施的,征用、建設單位應當與當地郵政主管部門和郵政企業協商,在保證郵政通信正常進行的前提下,按照不少于原有面積的原則就近安置,所需費用由征用、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章 普遍服務
第十三條 普遍服務是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資費、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郵政信件、包裹寄遞、郵政匯兌等業務的基本郵政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承擔普遍服務義務的郵政企業,應當給予必要的財力、物力扶持和政策優惠。
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明顯位置公布營業時間、業務種類、資費標準、服務標準和服務監督電話號碼;為用戶用郵和監督提供必要的服務用品和用具。
信箱、信筒應當標明開取頻次和時間。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對用戶交育的郵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頻次,及時、準確、安全投遞。
郵政用戶收到誤投郵件的,應當及時退還郵政企業。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設置郵件收發室或者指定代收點,確定收發人員。
收發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及時傳遞郵件,并負保密義務,接收給據郵件應當進行清點,經核對無誤后,在清單上蓋章簽收。
第十七條 新建、搬遷或者更名的單位和居民住宅區,應當由單位或者住宅產權人向當地郵政局(所)申報名址,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郵政企業應當自登記之日起五日內通郵。
郵政企業為改善服務,可以向用戶收集名址資料,建立用戶名址信息庫。用戶要求保密的,郵政企業不得泄露用戶名址信息資料。
第十八條 郵政用戶交寄郵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禁寄物品、限量寄遞物品及其封裝規格的規定,使用標準信封和符合法律規定的郵資憑證,正確書寫郵政編碼。需要當面驗視內件的,郵政用戶應當接受驗視。
郵政企業在收寄郵寄物品時,應當嚴格驗視。發現用戶交寄違禁物品的,應當不予寄遞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以及代辦郵政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故意延誤郵件投遞時間;
?。ǘ┚芙^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或者擅自終止對郵政用戶的服務;
?。ㄈ┧讲?、隱匿、毀棄、盜竊郵件,冒領、貪污、截留、挪用郵政匯款;
?。ㄋ模┥米愿淖冟]政業務資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或者強迫、誤導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搭售郵品;
(五)出售、轉讓、出租、轉借帶有“中國郵政”字樣的專用車輛、郵政專用標志和其他郵政專用物品;
(六)使用郵政運輸工具從事客運和運輸國家禁止運輸的物品。
第二十條 郵政用戶對交寄的給據郵件,可以在有效時間內持據向收寄的郵政企業免費查詢。郵政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查詢結果通知查詢人。
因郵政企業責任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延誤投遞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因通郵單位收發人員責任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延誤的,由通郵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郵政用戶交寄的郵件、交匯的匯款和儲蓄的存款受法律保護。在郵件運輸、傳遞和處理的過程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
第二十二條 郵政企業經營郵政業務,依法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郵政局(所)和郵政生產作業場所建設用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依法劃撥。
第二十三條 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郵政專用車輛免辦道路運輸營運證;通過收費公路、橋梁、隧道時,免繳車輛通行費。
帶有“中國郵政”專用標志的郵運車輛在運遞郵件途中,通過檢查站、橋梁和隧道時,應當優先放行;需要通過禁行路線或者在禁停地段停車的,可以不受禁行、禁停限制。
郵運車輛、郵政工作人員在運遞郵件途中違章,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后放行,待其完成運遞任務后,再行處理;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通知郵政企業,并協助保護郵件安全。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郵政企業提供的所屬分支機構及其服務網點登記手續時,免收工商登記費。
第二十五條 車站、機場等單位應當為郵政企業轉運郵件提供固定場所和通道,保證郵件優先、安全發運。
承運單位保管或者運輸過程中,發生郵件丟失、損毀、短少的,承運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妨礙和危害郵政通信的行為:
?。ㄒ唬﹤卧臁⒚坝绵]政專用名稱、標志和郵政專用物品;
?。ǘ┓欠〝r截、檢查、扣留或者強行搭乘郵運車輛,妨礙郵件運遞;
?。ㄈ┥米赃w移或者損毀信箱、信簡、郵政報刊事、郵政編碼牌等郵政設施;
(四)擅自開啟或者封閉信箱、信筒,或者向信箱、信筒內投擲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雜物;
(五)在郵政局(所)、郵運場所門前或者出入通道擺攤、堆物、停車,妨礙用戶用郵或者影響郵運車輛通行;
?。┓伞⒎ㄒ幰幎ǖ钠渌恋K和危害郵政通信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農村按照行政村設置的郵政代辦點,負責投遞本村郵政用戶的郵件、報刊。郵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扶持農村設置村郵政代辦點,并對其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郵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郵政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麄骱拓瀼貓绦朽]政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
?。ǘ︵]政市場和集郵市場進行行業管理;
?。ㄈνㄐ攀褂玫男欧獾纳a進行監制,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四)對郵政企業履行普遍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下列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ㄒ唬┬藕⒚餍牌推渌哂行偶再|的物品的寄遞;
?。ǘ┱谑褂玫钠胀ㄠ]票,普通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等郵資憑證的銷售;
?。ㄈ┼]票目錄和郵票年冊的編印與發行;
(四)郵發報刊的征訂和發行;
?。ㄎ澹┓?、法規和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由郵政企業專營的其他郵政業務。
郵政企業的專營業務受法律保護,未經郵政企業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郵政專營業務。
第三十條 郵政企業根據網點設置和服務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郵政業務。代辦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和執行郵政法律、法規規定,并接受郵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制作集郵品、仿印郵票圖案或者印制與郵票圖案相似的印件以及生產通信使用的信封、特快專遞封套、明信片、信件封裝盒、信報箱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通信行業標準。
仿印郵票圖案的,應當報經自治區郵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的,由當地郵政主管部門監制。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郵資憑證或者買賣、使用明知是偽造、變造的郵資憑證;
(二)未經批準,仿印郵票圖案、對已發行的郵票圖案進行再加工、經銷仿印郵票圖案制品。
?。ㄈ╀N售國家禁止流通的郵票、集郵品;
?。ㄋ模┑陀诿嬷典N售普通郵票或者在新郵票發行期內高于面值銷售郵票;
?。ㄎ澹┫扔诎l行日期銷售郵資憑證;
?。┙洜I、制作未經監制的通信使用的信封。
第三十三條 郵政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與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場所和物品;
(二)調查、詢問被檢查單位和當事人;
?。ㄈ┎殚喤c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文件、單據憑證、賬簿和其他資料;
?。ㄋ模ι婕斑`反郵政法律、法規行為的有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抽樣取證;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權。
郵政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郵政用戶通信秘密和當事人商業秘密的,應當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三)項規定,郵政工作人員或者代辦郵政業務的人員有私拆、隱匿、毀棄、盜竊郵件,貪污、冒領、截留、挪用郵政匯款行為之一的,由郵政主管部門責令郵政企業追回贓款、贓物,對郵政企業可以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郵政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工作人員或者代辦郵政業務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一)、(二)、(四)、(五)、(六)項規定行為之一的,郵政主管部門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一)項規定,偽造、冒用郵政專用名稱、標志和郵政專用物品的,由郵政主管部門沒收有關物品,并處一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二)、(三)、(四)、(五)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郵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一)項規定的,擅自經營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將收寄的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及其收取的資費退回寄件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二)、(三)、(四)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郵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郵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并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郵政人員在郵政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于2001年12月27日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郵政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相關資料:
關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郵政條例(草案)》的說明(2004)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青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郵政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20040509)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郵政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報告(2004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