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府辦[2005]197號
頒布時間:2005-11-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鎮人民政府,縣直屬各有關單位:
《樂東黎族自治縣2005年開展創建規范教育收費示范縣活動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樂東黎族自治縣2005年開展創建規范教育收費示范縣活動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與目的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辦好讓人民滿意的教育,構建和諧社會為目的,通過創建活動,樹立正面典型,逐步形成依法治校、規范收費、勤儉辦校、師德高尚、全社會關心支持教育事業的良好氛圍,推動教育收費工作實現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進一步開創教育事業改革發展新局面。
二、示范縣遵循的標準及分值
(一)政府和相關部門高度重視,認真貫徹執行省關于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工作部署,組織健全,建立由政府牽頭,教育、糾風、監察、物價、財政、審計、文體等部門參加的專項治理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各成員單位職責明確,工作措施有力,治理工作成效明顯。(本條10分)
(二)在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全面實行“一費制”收費辦法,嚴格執行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不準招收擇校生的規定,學校沒有以任何理由和名義向學生家長收取與招生掛鉤的贊助費或建校費,妥善解決轄區內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子女入學。(本條15分)
(三)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嚴格執行“限分數、限人數、限錢數”的“三限”政策,納入招生計劃統一錄取,招收的人數不超過當年下達統招計劃人數的30%,學校沒有超過規定標準收費。(本條10分)
(四)縣財政預算內教育經費投入做到“三個增長”。中小學公用經費嚴格按省定公用經費撥款標準(小學18元/每生,初中25元/每生)列入縣財政預算,并及時、足額撥付學校;城市教育費附加依法征收并全額撥付教育部門使用,沒有抵頂財政教育預算;省財政轉移支付的專項經費中需要本級財政安排的配套經費,要納入縣財政預算,并足額安排;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本條15分)
(五)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用于農村義務教育的部分嚴格按省規定的比例撥付教育部門;省財政轉移支付的教育工資、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寄宿制學校建設、“兩免一補”等專項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學校,未發生截留、挪用、擠占、平調、拖欠教育經費和學校收費收入的行為。(本條15分)
(六)收費實行陽光工程,全面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收費許可證、收費登記卡和使用省財政部門印制的專用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等制度,學校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能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收費資金,未出現濫發獎金、補貼、津貼、實物或組織公費旅游等現象。(本條10分)
(七)在各種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中,未發生強制性收費和教育部門、學校教師從中謀取部門和個人利益的行為。教育部門、其它有關部門及中小學校未組織學生統一購買未列入規定的教輔材料、課外讀物等。(本條15分)
(八)中小學校未發生嚴重的亂收費案件,對出現教育亂收費的案件,能夠及時進行嚴肅查處。(本條10分)
三、組織領導和評審程序
(一)縣成立創建規范教育收費示范縣活動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和指導創建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治理教育亂收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教育局、糾風辦、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物價局、文體局、發改局)組成,組長由韋忠清副縣長擔任,常務副組長由教育局羅振局長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教育局綜合崗)負責具體的日常工作,主任由教育局韋永才副局長擔任。
(二)評審工作按省、縣兩級進行,分三階段。
第一階段(至11月底):組成檢查組對全縣中小學校收費進行抽查,對照示范縣標準及分值進行自查、整改和自評。自評分數達80分即可在11月底以政府名義向省申報參加評審。
第二階段(12月份):省創建規范教育收費示范市(縣)活動領導小組組織檢查組對申報市縣初評。
第三階段為評審公示階段。省創建規范教育收費示范市(縣)活動領導小組依據市縣自評分數和檢查組的初步評分,對申報參加評審的市(縣)進行審核,擬定示范市(縣)名單,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確定名單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對創建規范教育收費示范縣活動的宣傳,引導新聞媒體正面報道規范收費的學校,塑造教育良好形象。
(二)把創建活動與民主評議行風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注意發掘和總結正反兩方面的典型,及時發現和研究解決創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三)開展創建規范教育收費示范縣活動是推動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