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辦發[2005]56號
頒布時間:2005-04-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中央駐寧單位,高等院校,有關企業:
自治區黨政網絡核心平臺已建設完成,為做好網絡數據傳輸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5年4月15日起,各單位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的正式行文,機密級(含機密級)以下公文,必須采用電子公文方式,通過網絡傳輸,自治區政府辦公廳不再受理紙介質文件。機密級以上公文,仍以紙介質文件方式通過機要通信渠道傳送。
二、自治區政府辦公廳下發的公文,暫時采取雙軌運行。在發送紙介質文件的同時,通過網絡同版傳送電子公文。從7月1日起分2批停發紙介質文件,10月1日起將全部使用電子公文傳輸,請各單位工作人員做好接收工作。
三、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使用同一套電子印章,各單位報送自治區黨委的文件和信息,全部通過政府網絡以電子數據方式傳送。
四、根據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與寧夏電信公司的協議,網絡通訊資費調整為每個節點830元/月。支付方式為:各市、縣(區)及自治區政府部門、直屬機構的資費,由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統一結算;中央駐寧單位、高等院校、企業的資費由本單位自行負擔。
五、對未按要求及時與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聯網,造成工作延誤的,將追究負責此項工作的辦公廳(室)主要領導的責任。
六、各單位在開展電子公文傳輸工作中,要嚴格執行《電子公文傳輸管理暫行辦法》的各項規定,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好電子印章,確保傳輸工作安全有效地運行;對不符合《電子公文傳輸管理暫行辦法》的做法應盡快予以糾正。
技術咨詢聯系人: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李大苞電話:0951-2079080自治區政府辦公廳 史立平 張敏電話:0951-5010651 5048142附件:電子公文傳輸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4月10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1]23號)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寧政發[2001]53號)的有關規定,為使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和各市縣、各部門之間電子公文傳輸工作規范化,確保電子公文傳輸的安全有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公文是指通過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統一配置的電子公文傳輸系統處理后形成的具有規范格式的公文電子數據。
第三條 電子公文傳輸指電子公文的生成、發送、接收過程。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對電子公文傳輸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主管本單位的電子公文傳輸工作。
第五條 電子公文與相同內容的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電子公文的處理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電子公文的傳輸第六條 電子公文的傳輸應當在“全區政府系統高速網絡平臺”上進行。各市縣、各部門按照系統命名規范,建立各自的公文發送、接收專門用戶,并向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備案。
第七條 傳輸電子公文應當使用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統一提供的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包括公章設備、公文傳輸管理系統軟件)。
第八條 電子公文傳輸系統所用設備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要求管理:
(一)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的用戶名、密碼和配用的“公章盤”是系統重要的保密部件,必須指定專人管理,正確使用,確保安全。
(二)各市縣、各部門使用的“公章盤”由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負責制發。
第九條 擬傳輸的公文由發送單位通過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生成電子公文,經負責人核批后,通過“全區政府系統高速網絡平臺”發送至接收單位。
第十條 電子公文發送后,發送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對所發公文的接收情況進行查詢;對接收單位退回的電子公文應及時簽收,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接收單位聯系解決。
第十一條 接收電子公文的單位應當對公文的發送單位、公文的完整性和體例格式等審核無誤后方可接收,對緊急公文應及時簽收辦理。
對不能正常接收的電子公文,接收單位應及時與發送單位聯系解決。
第三章 電子印章的制發與管理第十二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的電子印章由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統一制作、頒發,不得擅自制作使用。電子印章等同實物印章管理。
第十三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電子印章。
第十四條 電子印章由指定人員在專用計算機上使用。
第四章 安全保密第十五條 絕密級公文不得以電子公文的形式傳輸。
第十六條 電子公文傳輸工作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電子印章軟盤等相關設備和軟件。
第十七條 用于電子公文傳輸的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應指定專人管理和維護,嚴禁與國際互聯網聯接。
第五章 其他第十八條 電子公文應當存放于指定的計算機,指定專人嚴格管理,未經文件運轉部門負責人同意,不得修改、刪除和打印。
第十九條 電子公文的歸檔按照國家檔案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各市縣、各部門在本地區或本系統內開展電子公文傳輸工作應當參照此辦法,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證電子公文及電子印章的完整性、安全性及嚴肅性。
(二)所使用的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必須與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配發的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具有良好的兼容性,經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認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