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政發[2003]28號
頒布時間:2003-03-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人民政府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駐固中央、自治區屬各單位:
《固原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辦法》已經2003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3年3月18日固原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職工醫療水平,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寧政發[1999]90號)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關于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指導意見》(寧政辦發[2001]14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是指建立在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用以解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大病醫療補助的費用。
第三條 凡在固原市行政區域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
第四條 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實行市級統籌。
第二章 保險費用的繳納第五條 大額醫療保險費用按每人每年60元的標準繳納,用人單位可負擔個人所繳費用的部分或全部。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開始實施的當年參保人員繳費后滿半年,方可享受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待遇,以后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大額醫療保險費用補助待遇。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向所在縣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全年大額醫療保險費用,各縣經辦機構應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所收取的費用移繳固原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
原州區和中央、自治區屬單位大額醫療保險費用由各用人單位直接上繳市醫保中心。
第七條 每年繳納的大額醫療保險費從繳費之日算起保險有效期為12個月。
第八條 不按規定繳納的,自保險期滿次月起,不再享受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待遇。
第九條 拖欠繳費6個月以上的,必須全部補繳所欠費用,并于補繳費用之日起滿6個月后方可享受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待遇。
第十條 在市轄區內的職工由一個單位調入另一個單位,凡未繳納大額醫療保險費用的,應由本人或原用人單位負責繳清,并于繳納之日起滿12個月后享受大額醫療保險費用補助待遇;由外省市調入本市的,自繳費之日起滿12個月后享受大額醫療保險費用補助待遇。在固原市己參加大額醫療保險后,因其他原因在本市外重新確立勞動關系的,由有關單位或個人按行政區域分別向市醫保中心申請退付當年的大額醫療保險費用,自退費之日起不再享受補助待遇。當年已享受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不再退付。
第三章 大額醫療保障費用的支付第十一條 個人或用人單位所繳納的大額醫療保險費用于支付參保人員的大額醫療費用,不予退還或轉移(讓)。參保人員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同時終止享受大額醫療保險費用補助待遇。
第十二條 大額醫療保險補助費的支付標準如下:
1、參保職工因病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先從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按比例支付起付額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醫療費用。3萬元以上的醫療費,大額醫療統籌基金支付 85% .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30000元以內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按本辦法規定支付。
2、大額醫療費用中屬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部分,按70%的比例從大額醫療統籌基金中支付。
3、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8萬元。
4、經批準轉往外省(市)治療的參保職工,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礎上降低5%.第十三條 個人在墊付大額醫療費用之后,參保人員可持大額醫療費用審批表、《基本醫療保險證》、出入院證明、加蓋醫療機構印章的病歷復印件、用藥處方、住院費用收據等有關資料交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由市醫保中心辦理報銷手續。
原州區大額醫療費用審批報銷工作由市醫保中心負責審核辦理。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因病確需轉往市外診治的,應出具本市二級定點醫療機構轉診轉院證明及相關材料,轉往外省治療的,應出具自治區三級定點醫療機構轉診轉院證明及相關材料,并報經市醫保中心審核同意。職工患病需急診急救的,可先行轉院治療,后憑相關證明在10日內補辦審批手續,未經審批同意自行轉往外地診治的費用,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經費不予支付。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就醫發生大額醫療費用時,必須事先由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醫院審核蓋章后報市醫保中心,經審查符合享受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待遇條件的,由本人或其家屬填寫大額醫療費用審批表,由市醫保中心審批。
第十六條 因下列情況之一者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1、因工傷、違法犯罪、酗酒、自殺(殘)、自傷、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2、超出醫療保險范圍規定等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
3、本辦法所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費用。
第四章 保險費用的管理第十七條 市醫保中心負責大額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及就醫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擠占。存入銀行的利率按同期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并入本基金,基金及利息免征各種稅費。
第十九條 市醫保中心可將當年收繳保險費用的5%作為管理費用支取。
第二十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使用情況,對其繳納標準、支付辦法和最高支付限額等提出具體調整方案,報經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固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