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3-03-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
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各市縣(區)主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公安局(分局),西北第二民族學院: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19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教育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我區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03]3號)精神,為我區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創造規范、寬松的就業環境,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檔案及戶口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檔案及戶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市場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就業機制,努力實現畢業生充分就業,明確畢業離校時未落實就業單位畢業生與檔案、戶口管理機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19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教育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我區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03]3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畢業生是指:畢業離校時未落實就業單位的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
第三條 畢業離校時未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必須在離校前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檔案、戶口保管、轉遞申請表》(見附件一)。申請將檔案、戶口留原就讀學校管理的期限為兩年,從畢業當年的7月份起算,學校免收檔案、戶口管理服務費用;畢業生也可直接申請將檔案、戶口關系轉至寧夏回族自治區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或生源地人事、勞動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和勞動中介機構管理,上述機構繼續為畢業生推薦就業。
第四條 申請將檔案、戶口留校管理的畢業生要與學校簽訂《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檔案、戶口托管協議書》(見附件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書中包含:托管內容,雙方聯系方式,托管期滿后檔案、戶口轉至何處以及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
第五條 申請將檔案、戶口轉入自治區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及生源所在地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人才交流或勞動中介機構管理的畢業生,學校應依據申請為其辦理就業《報到證》,憑《報到證》辦理檔案、戶口遷轉手續。
第六條 檔案、戶口留校托管的畢業生在托管期間落實就業單位,由學校負責為其辦理就業《報到證》,并憑《報到證》及時辦理檔案、戶口遷轉手續。
第七條 托管期滿的畢業生應自覺到學校辦理檔案、戶口轉出手續。否則學校有權按托管協議書的約定將檔案、戶口轉至相應部門。
第八條 檔案、戶口留校托管的畢業生不等同于在校學生,不能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九條 各學校對畢業生留校的檔案、戶口管理應安排專項經費,明確具體部門和具體人員進行管理。
第十條 檔案的管理、轉遞要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的規定執行,嚴禁將畢業生檔案交由本人自帶或管理。對已就業或已辦理就業《報到證》的畢業生應憑“就業《報到證》通知書”轉寄畢業生檔案,并須將“就業《報到證》通知書”裝入畢業生檔案。
第十一條 對離校時未落實就業單位畢業生中的黨員,可將其組織關系轉至“寧夏回族自治區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黨支部”,由中心定期組織其過組織生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寧夏回族自治區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
1、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檔案、戶口保管、轉遞申請表(略)
2、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檔案、戶口托管協議書(略)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