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府辦[2003]92號
頒布時間:2003-12-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登記辦理機構
第三章 登記單位履行的義務
第四章 登記內容、程序、時間和管理
第五章 附則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我省危險化學品管理安全有序,防范化學事故,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和《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35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南省內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登記單位)。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及其登記范圍:
(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
(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家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單位:
(一)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單位);
(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簡稱儲存單位);
(三)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是指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第五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市、縣安全工作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記辦理機構
第六條 設立海南省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登記辦公室),承辦全省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省登記辦公室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技術上接受國家登記中心指導。
第八條 省登記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省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核查登記單位申報登記的內容;
(三)對生產單位編制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規范性、內定一致性進行審查;
(四)建立本省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數據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五)設立本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咨詢電話,建立全省化學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向社會和已登記危險化學品的用戶提供24小時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
第九條 省登記辦公室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登記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取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布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以人員上崗證》;
(二)具有化工類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三)能熟練使用計算機。省登記辦公室應有3名以上有《危險化學登記人員上崗證》的登記人員。
第十條 省登記辦公室應急制定嚴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為登記單位提供良好的服務,保守登記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一條 省登記辦公室應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書面報告本省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向省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資料(以上各部門必須保守登記單位的商業秘密);同時抄送國家登記中心。
第三章 登記單位履行的義務
第十二條 登記單位應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普查,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
登記單位應如實填報危險化學品登記材料;
登記單位應配合登記人員在必要時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 生產單位應委托國家認定的資質單位對本單位生產的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或新化學品進行危險性鑒定、分類和評估。
第十四條 生產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并為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十五條 生產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正確編制并向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在產品包裝上拴掛或粘貼化學品安全標簽(以下統稱“一書一簽”),所提供的數據應保證準確可靠,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生產單位應設立24小時應急咨詢服務電話(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應急咨詢服務專職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一“一書一簽”內容,以及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生產單位應在“一書一簽”上標注本單位的應急服務咨詢電話號碼。
不具備上述條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設立本單位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的生產單位,應與國家登記中心、省登記辦公室或其他經國家認可的機構(以下統稱應急服務機構)簽訂應急咨詢服務協議,委托應急服務機構為其代理應急咨詢服務。應急咨詢服務協議經生產單位、應急服務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生效后,生產單位方可在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一書一簽”上標注應急服務機構設立的應急咨詢電話號碼。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向供貨單位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四章 登記內容、程序、時間和管理
第十八條 登記單位的登記內容:
(一)生產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1.生產單位的基本情況;
2.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儲量;
3.危險化學品的產品標準;
4.新化學品和危險性不明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和評估報告;
5.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6.應急咨詢服務電話。
(二)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1.儲存單位、使用單位的基本情況;
2.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及數量;
3.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九條 登記單位在辦理登記時需報送的材料:
(一)生產單位需報送的材料:
1.《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和電子版1份;
2.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3.危險性不明或新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分類和評估報告各3份;
4.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各3份和電子版1份;
5.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委托應急服務機構設立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的,需提供應急服務委托協議書;
6.辦理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準(采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提供所采用的標準編號)。
(二)儲存單位、使用單位需報送的材料1.《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和電子版1份;
2.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3.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各3份和電子版1份。
第二十條 登記程序:
(一)登記單位向省登記辦公室領取《危險化學品登記表》,并按要求填寫。
(二)登記單位用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向省登記辦公室提供登記材料;
(三)省登記辦公室在登記單位提交危險化學品登記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和登記單位進行登記,將相關數據錄入本省危險化學品管理數據庫,向國家登記中心報送登記材料,并辦理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和登記編號。
(四)本省登記辦公室在接到國家登記中心發放的登記證和登記編號后,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登記單位或通知登記單位領取。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名錄》所列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登記,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辦理。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名錄》所列危險化學品儲備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未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危險化學品(包括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新化學品)生產、儲存或使用單位的登記,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2個月后辦理。
第二十三條 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的生產單位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委托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新化學品的生產單位應在新化學品投產前1年內,委托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新建的生產單位應在投產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登記單位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3個月內對發生重大變化的內容辦理重新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 生產單位終止生產危險化學品時,應在終止生產后的3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使用單位終止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在終止使用后的3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省登記辦公室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登記證》;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發放《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登記證》;對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發放《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登記證》。
第三十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登記單位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到省登記辦公室進行復核。復核的主要內容為: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基本情況的變更情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更新情況。
第三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實行年審制度,登記單位要在發證的月份按時到省登記辦公室進行年審。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違反本規定,縣級或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使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規格印刷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