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發[2004]5號
頒布時間:2004-01-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文件)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03]99號文件)的要求,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經自治區政府第25次常務(擴大)會議研究決定,提出如下安排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動員部署
(一)自治區政府成立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領導小組。自治區主席馬啟智同志任組長,自治區副主席王正偉同志、自治區副主席鄭小明同志任副組長,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自治區編辦、自治區人事廳、自治區監察廳、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司法廳、自治區廣電局、自治區物價局等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政府法制辦主任兼任。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都應成立相應機構,確定專人負責組織開展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二)2004年2月下旬,結合貫徹落實國務院召開的全國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會議精神,召開自治區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會議,請自治區黨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主要領導出席,自治區政府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出席,自治區黨委、政府各部門和各市、縣(區)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以及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參加會議。按照國務院的部署,結合我區實際,就我區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工作進行動員和部署。
(三)擬定我區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安排意見,經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后,由自治區政府下發執行。執行情況向自治區黨委專題匯報。
二、搞好宣傳、學習和培訓工作
(一)宣傳工作
1.從2004年1月至2004年6月,配合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各項準備工作,各新聞媒體要廣泛宣傳《行政許可法》。對這部法律的重大意義、立法宗旨、主要內容、貫徹實施準備工作和落實有關會議精神的情況,以多種方式進行宣傳報道。
2.2004年2月下旬,請自治區政府領導同志就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發表電視講話。
3.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結合行政許可規定和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清理結果做好發布以及相關的報道工作。
4.2004年6月至2004年7月,結合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再進行一次集中宣傳報道。
5.將學習宣傳貫徹行政許可法納入“四五”普法規劃,并列為2004年全自治區干部法律知識學習考試的重要內容,具體方案由自治區司法廳安排。
宣傳報道中要注意針對傾向性的問題,加強正面引導。具體宣傳報道方案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廣電局、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制定并組織實施。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宣傳工作由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
(二)學習和培訓工作
1.2004年1月中旬,召開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擴大會議(自治區政府組成人員和直屬機構主要負責人參加),請啟智主席傳達全國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會議精神;學習行政許可法。
2.2004年2月下旬,自治區政府組織一次《行政許可法》專題講座,請國務院法制辦領導來寧為自治區機關領導干部作行政許可法專題報告,請啟智主席主持。自治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四大班子成員,各市、縣(區)的書記、市、縣(區)長,區直各部門和各人民團體的負責人參加。
3.2004年3月下旬,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事廳、行政學院和法制辦聯合舉辦2—3期領導干部行政許可法培訓班,每期3天。請自治區各廳局委辦和各市、縣(區)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參加。
4.2004年2月至2004年6月,由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舉辦全區行政系統行政許可法培訓班的通知》(寧政明電發[2003]131號文件)要求,對從事行政許可清理和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以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集中培訓。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成立“講師團”,到各地各部門巡回宣講行政許可法。
各行政機關要在公務員錄用、崗位培訓中增加行政許可法的內容。
三、做好行政許可的清理工作
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國務院確定的時間表,重點做好行政許可項目、行政許可規定和實施行政許可主體三個方面的清理工作。
(一)行政許可的清理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為發動部署階段。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和各市、縣(區)政府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寧政發[2003]109號文件)的要求,明確清理范圍、標準,組建清理機構,培訓清理人員,做好清理的準備工作。
2.第二階段為清理審查階段(自2004年1月至2004年3月)。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和各市縣(區)政府必須按照自治區政府的通知(寧政發[2003]109號文件)要求,認真填報自治區政府下發的《行政許可事項設立依據報審表》《行政許可收費情況報審表》《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情況報審表》并提出清理意見。對行政許可項目和規定、行政許可收費和行政許可實施主體三個方面的清理工作同時進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要加強對清理工作的指導。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的清理意見以及填報的報表,要在2004年2月15日前報送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清理意見以及填報的報表報同級政府法制辦;鄉(鎮)人民政府的清理意見以及填報的報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辦,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于2004年2月15日前將本地區的清理結果匯總后報送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要嚴格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認真審查清理結果,于2004年5月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
3.第三階段為建章立制階段(自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底)。對于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繼續保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由自治區政府或銀川市政府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修訂或者廢止;政府規章中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需要保留的,由制定該規章的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由制定該規章的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修改或廢止;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中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需要保留的,應當抓緊制定地方性法規,特別緊急的可以先行制定政府規章,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廢止;根據國務院部委規章設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先由具體實施該項行政許可事項的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或授權組織的主管部門提出清理意見,報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待國務院作出有關決定后再做處理。自治區政府各工作部門以及各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中自行設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廢止。
(二)2004年1月至2004年6月,根據行政許可規定的清理結果,確定實施機關。
1.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實施的,應當糾正,改為以該機關名義實施。
2.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授權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糾正。
3.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依據,行政機關自行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該行政機關應當收回行政許可實施權;確需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由該機關依法提請有關機關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
4.由于機構改革和部門職責調整導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發生變化的,按照新的部門職責分工,由履行該職責的部門實施行政許可。
清理后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名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三)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自治區人民政府將對行政許可項目的清理結果和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清理結果,一并向社會公布,并向國務院報告。
(四)嚴格執行行政許可不得收費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凡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行政許可的收費項目,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取消。
(五)2004年7月1日前,各行政機關要將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納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并向本級財政部門申報。財政部門要給予經費保障,防止將行政機關的預算經費與實施行政許可收取費用掛鉤,杜絕行政機關通過實施行政許可違法收取費用以解決辦公經費、人員福利等問題。
四、建立健全各項配套制度
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完成各項配套制度建設。結合我區建設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工作,認真研究執行行政許可法確立的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一個窗口對外、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申請程序和審查與決定程序等方面的制度,結合我區實際,建立健全相應的具體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抓緊研究已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后續管理方式,創新管理體制,防止出現管理真空。
(一)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要建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制度。
(二)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要建立健全受理、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意見、聽證、招標、拍賣、考試、檢驗檢測、登記等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有關制度。
(三)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要建立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制度。
(四)有關行政機關要結合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實施行政許可的責任追究制度。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積極探索建立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和行政許可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制度。
以上制度前四項制度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五、加強對行政許可的監督工作
(一)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由自治區監察廳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對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逐項進行研究,查找容易發生問題的部位和環節,制定監督的措施和辦法。
(二)2004年第3季度,自治區政府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領導小組組織對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三)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照國務院部門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組織對我區行政審批項目進行復核。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逐項提出處理意見。
(四)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嚴格履行《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賦予的監督職責,加強對涉及行政許可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對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發現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要依法作出處理。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是否依法設定行政許可、實施行政許可主體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費用、是否履行監督職責等情況作為重點進行專項檢查,發現違法行為,要依法予以糾正。
六、全力為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提供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加強政府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一步解決政府法制工作在機構、人員、經費方面的困難,充分發揮其協助本級政府或部門領導辦理法制事項的參謀助手和顧問作用。政府法制機構也要加強自身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提高自身的素質,積極履行好為政府和領導在依法行政方面當好法律顧問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