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府辦[2005]156號
頒布時間:2005-11-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切實保障農村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促進農村的社會穩定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海南省農村改革方案》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以“政府救濟、社會互助,子女贍養”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合理確定對象,科學劃定標準,切實保障農村困難居民的基本生活。
第三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市民政局負責主管,具體辦理有關業務審批工作。鎮(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初審和報批工作。
第四條 凡長期居住在三亞的持有本地戶籍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全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主要有如下五類人員:
(一)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農村居民;
(二)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獨生子女戶和純女戶;
(三)因傷、病、殘致貧的農村居民;
(四)因突發天災人禍無法保證基本生活的農村居民;
(五)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
第五條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家庭有勞動能力不積極參加勞動,而依賴政府等、靠、要救濟的;
(二)暫住人口和因違反《海南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而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三)因吸毒或違法受到處罰而造成困難的。
(四)有贍養能力的直系親屬不給予贍養的。
第六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我市農村居民人均實際生活水平和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須的費用等因素,確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9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隨經濟發展適當調整標準。
第七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經濟收入是指家庭全體成員收入總和,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障對象家庭人員通過勞動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副業及外出務工收入);
(二)保障對象在農村的田地,耕地(含坡地)面積和具體收入;
(三)保障對象家庭人員各類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親屬資助、贍養費、撫養費、社會捐助資金、國家救助款物(不含優撫對象撫恤金,定補金和優待金)等收入;
(四)保障對象家庭資產的出租、變賣及合股等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
第九條 保障資金的籌措:
(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市級按全市保障金總額的80%安排資金,各鎮每年按該鎮保障金總額的20%配套資金。每年年底前,由市民政局根據上一年年底保障對象人數,提出翌年用款計劃,報市政府審批并列入市財政預算和鎮預算支付資金(區管委會保障金由市財政全額負擔)。
(二)省政府財政補助的農村低保資金。
(三)市民政局接收的社會捐助資金和福利彩票的收入。
第十條 保障對象申報程序和保障金發放辦法:
(一)申報程序:
1、由本人或村民小組向所在村委會提出申請;
2、村委會對申請人所填報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再由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確定對象并張榜公布(時間7天),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如無異議,簽署意見后將申請人有關材料和核實情況上報鎮政府或區管委會。
3、鎮政府(區管委會)按規定進行審核后,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市民政局審批。
4、市民政局接到各鎮(區)上報的對象申請后,派員到各鎮(區)深入調查、核實,對符合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作出批準決定,并確定發放數額,在《三亞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
5、市民政局審批后,再次在村務公開欄將批準的對象名單張榜公布(時間3天),接受群眾監督。如無異議,發給《三亞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6、保障金自審批之月起發放。
(二)保障金核算和發放:
1、保障對象按家庭月人均收入與本市公布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進行核算,不足部分實行差額發放;五保戶、孤兒實行全額發放。
2、市民政局根據批準的保障人數及保障金額按月撥付給各鎮(區),由各鎮(區)兌現給保障對象。保障對象憑《三亞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按月到當地鎮政府(區管委會)領取保障金。
第十一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時限:
(一)保障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核定一次;
(二)保障對象家庭人均收入超過保障標準或因病、因老死亡時,應及時停發保障金。
第十二條 保障金的管理和監督:
(一)市財政部門應及時落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時撥付,保證保障制度的有效實施;
(二)市民政局對財政撥付的保障金,要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建立農村低保金預算、決算、審計和檢查制度,并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和檢查;
(三)市劃撥給鎮政府的保障金,各鎮政府要把該款項與本鎮配套的資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市劃給區管委會的保障金也要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四)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挪用、侵占和扣壓保障資金,如有隱瞞、虛報、冒領、挪用、擠占、貪污及擴大使用范圍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虛報、冒領保障金的對象,立即取消享受的保障待遇,并追回全部冒領款額。
(五)每年年底由市民政局向社會公布保障對象和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行。市政府于2003年8月28日印發的《三亞市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救助暫行辦法》(三府[2003]1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