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3-07-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衛生廳
各市、縣、自治縣衛生局,洋浦社會發展局,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現將《海南省健康相關產品委托生產加工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
海南省健康相關產品委托生產加工管理辦法
為保證我省健康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地進行,促進海南省健康相關產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的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特制定海南省健康相關產品委托生產加工管理辦法。
第一條 健康相關產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及其他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食品、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消毒產品等各種與人類健康相關的產品。
第二條 委托生產加工是指健康相關產品申報企業(以下稱產品責任單位)不具備或部分不具備生產能力,產品須委托其他具有生產能力的企業(以下稱產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或部分生產加工的行為。
部分委托生產加工是指從配料到終端產品生產過程中某個或某些工序委托生產加工的行為。
第三條 健康相關產品委托生產加工申請者為產品責任單位,審批機構為產品審批機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對委托加工審批時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得越權審批。
第四條 委托的產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效的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許可項目滿足委托生產加工產品的需要。
?。ǘ┥a場所、衛生設施、生產過程等符合有關企業衛生規范,生產工藝、設備滿足產品生產要求,衛生許可審查量化評分達到規定的分數。
?。ㄈ┍=∈称飞a企業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保健食品生產良好規范》(GB17405)的要求。
第五條 藥品生產企業生產加工健康相關產品,必須獲得衛生許可證。
第六條 產品責任單位申報委托加工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時必須提交的材料:(一)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二)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三)產品執行標準;(四)產品標簽、說明書樣稿;(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六)產品責任單位和產品生產企業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書;合同中應包含有產品質量責任、生產企業同意產品責任單位在產品標簽中標注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的條款;(七)產品最小包裝 3 件。
第七條 跨市、縣委托生產加工的健康相關產品,由省級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產品的檢驗報告,跨區委托生產加工的健康相關產品,由設區的市級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產品的檢驗報告。
第八條 產品生產企業在接受委托時,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向產品責任單位索證,并應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委托加工的產品,其標簽上除了標注產品責任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外,還應標注產品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第十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產品責任單位和產品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違反《食品衛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嚴格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衛生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