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經質字[1994]051號
頒布時間:1994-02-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來,農業生產資料市場中假冒偽劣問題比較嚴重,在省內部分地區,假劣化肥、復混肥、農藥等屢禁不止,因施用劣質化肥,使用假農藥致使農戶減產減收甚至絕收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對此,廣大農民反映強烈,要求嚴厲打擊農用生產資料中的制售假劣行為。目前,春耕在即,為了保護廣大農民的利益,確保農業增產豐收,現就加強對化肥,農藥等農用生產資料管理和監督,嚴厲打擊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農用生產資料違法行為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特別是縣(市)、鄉(鎮)二級政府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的化肥、復混肥、農藥等重要農用生產資料的生產、經銷單位進行一次質量檢查。各有關部門要聯合采取行動,分工協作,各司其職,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認真進行處理。對阻撓查處和包庇縱容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要責成有關單位,依法予以懲處。
二、化工行業各級主管部門和鄉鎮企業管理部門要組織對所屬生產、經銷農用生產資料的企業開展自查和互查活動,加強生產過程控制,嚴格按標準組織生產,對不合格的產品要做到不準出廠、不準銷售,已經售出的應負責追回和調換;對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應嚴格許可證管理,禁止無證生產,把好源頭,杜絕假劣產品流入市場。
三、各級供銷社及所屬經營農資企業,要積極發揮主渠道作用,組織好農資供應,嚴格把好進貨質量關。對已購進的農資商品應進行一次質量復查,對“三證”不全或用戶反映質量有問題的農資商品,應主動與當地技術監督部門聯系,對商品質量進行復檢。屬偽劣商品的應堅決銷毀,不得銷售;屬質量不合格但尚有使用價值的,應在當地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進行跟蹤服務,杜絕隱患。以上所發生的損失,屬廠家產品質量責任的,應由生產企業承擔。
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近期內組織力量,對轄區內各農資經銷企業和個體生產經營者進行一次檢查,按照國發(1992)60號文件精神對無照經營、越權經營農資商品的企業和個人,堅決予以取締;對經銷假冒偽劣農資商品的,依法從重處罰。
五、各級技術監督部門應加強對農資商品的質量監督管理。質檢機構要積極配合有關對送檢樣品及時進行分析檢驗,準確提供數據,做到公正執法。
六、這次檢查、打擊生產、經銷假劣農用生產資料違法行為的活動,是全省部署“打假”的專項斗爭,要以縣(市)為單位組織實施,各地市州經委負責組織協調。檢查的重點是化肥、磷肥、復混肥、農藥等春耕季節需求量大的農資商品,要廣泛發動、鼓勵群眾監督舉報,對舉報和協助查處有功人員要給予表彰獎勵;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督促企業自查自糾,主動自查自糾的,應酌情從輕處理;對明知故犯,屢教屢犯,弄虛作假的應從嚴懲處。
各地市州上半年查處情況,由各有關部門分別于六月底前報送省主管部門,重大情況及時上報,全省情況由省經委負責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