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辦發[2001]29號
頒布時間:2001-06-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黑龍江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1年6月1日
黑龍江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為加強河道采砂的科學化、法制化、規范化管理,滿足行洪安全和河道管理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以及水利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水財〔1990〕16號)和省財政廳、物價局《關于調整河道采砂管理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黑價聯字〔1999〕74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中所稱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采砂、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屬及非金屬)。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轄區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第二條 在本省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省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砂石土料物均屬國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機關統一管理,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
第四條 各級河道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省農墾總局依照本辦法和《關于黑龍江省水利廳委托省農墾總局實施河道管理的通知》(黑水政字〔1997〕501號)的規定實施河道采砂管理。
第五條 河道采砂必須服從防洪和河道整治的總體規劃,與河道治理相結合,確保河勢穩定,行洪暢通。
第六條 各行署、市、縣河道主管機關要對轄區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砂、石、土料等資源進行勘察,在不影響河道行洪和各類建筑物安全及正常運行的原則下,結合河道整治規劃制定河道采砂規劃,劃定開采區,設置標志,確定開采范圍、地點和開挖坡度、深度。河道整治與采砂規劃按河道管理權限分級審批。
第七條 嚴禁在下述區域內采掘砂石土料物:堤防迎水面50米以內,河庫凹岸和堤防險工地段、河道整治工程100米以內;大、中、小鐵路橋及防護工程上下游500、300、200米以內,公路橋及引道、防護工程上下游200米以內;攔河閘壩、泵站上下游300米以內;水文測流斷面上下游500至1000米以內;主要管線上下游200米以內;重要電纜、高壓線塔(桿)100至150米以內;山區河道有巖體滑坡、泥石流等災害的河段,平原河道植被良好的穩固灘地;可能因采砂而導致流勢變化影響其他部門正常生產活動的區域。
第八條 河道采砂實行準采證制度。河道采砂實行一戶(一船或一車)一證。變更開采計劃,不論河道采砂準采證是否到期,均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重新辦理。
第九條 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事先向當地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申報開采品種、開采量、開采區域及深度、作業方式、開采時間、運輸路線、棄料處理、安全作業、度汛措施等開采計劃。由當地河道主管機關批準,發放河道采砂準采證,簽訂采砂合同后,方可開采。在航道內采砂,應當經河道主管部門會同航道主管部門批準。河道采砂準采證一年一審批,不得跨年度使用。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采砂活動。
第十條 各級河道主管機關,應積極創造條件,扶持和鼓勵河道管理單位自辦砂場。
第十一條 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按照河道主管機關批準的開采計劃分層、分部位均勻作業,禁止亂挖深坑或掏窯挖洞。開采的砂、石、土料物隨采隨運,開采后的棄料按河道管理部門的要求和指定的地點,有秩序堆放。開采后的河床,按河道整治要求及時平復,保持平順,無坑無坨。采挖的斷面底坡、縱坡不得改變河道比降,不得影響行洪安全和穿堤涵閘,泵站排水或引水。每年12月底前向河道主管機關報送下年度開采計劃,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10日,向河道管理單位報送上季度生產情況(包括產量、產值、銷售額、利稅額等)及本季度生產計劃。進入河道內的車輛,按指定的進出場路線行駛,禁止隨意開道行車。不得損毀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設施,不得損毀測量標志、觀測設施、通訊線路、照明報警器具、界牌、里程樁、宣傳板等設施和護堤林草。不得轉讓、出售河道采砂準采證和采砂場地。服從河道主管機關和管理人員的檢查、監督、管理、指導。
第十二條 河道主管機關要依照法律法規對采砂活動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對危及河勢、岸線穩定,破壞水工程設施等違法行為,要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必須停止開采。采砂單位或個人應當服從監督檢查,執行河道主管機關的決定。
第十三條 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在辦證時,應向發放河道采砂準采證的河道主管機關一次交清河道采砂管理費。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非發證部門、單位收取時,被收單位或個人有權拒付。
第十四條 河道采砂管理費收費標準、管理、使用按省財政廳、物價局《關于調整河道采砂管理費的通知》(黑價聯字〔1999〕74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河道采砂管理費用于河道與堤防工程維修養護、管理設施更新改造和河道管理經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