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辦明傳[1998]51號
頒布時間:1998-08-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保證抗洪救災期間全省金融穩定運行,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快速、準確、高效的金融工作報告制度。各金融機構要隨時掌握和及時匯報轄區機構及營業網點的保付、通匯、安全情況,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對可能出現和處理不了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二、確保金融系統正常運轉。各金融機構要對微機、通訊設施、庫房和車輛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已經出現災情和即將發生洪澇災害地區的金融機構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特別是鄉(鎮)信用社、營業所,要提前做好賬、款、券及各類憑證、專用印章的安全保管和特殊情況下的安全轉移準備工作,保證抗洪救災期間正常營業和匯路暢通。
三、搞好資金調劑。各金融機構要在系統內搞好資金調劑,保證受災地區的資金供應。有關機構的會計結算部門要堅持全周全天營業,保證救災款項及時劃撥。各基層營業網點要根據需要核定現金庫存,延長營業時間,保證儲戶提取現金,保證不發生現金脫供。對因交通中斷等原因出現的現金脫供,要耐心做好說服解釋工作。
四、各級人民銀行要積極配合當地政府搞好轄區金融系統的各項協調和組織工作,協助解決金融機構存在的實際困難,及時劃撥國庫款項,搞好現金調撥,及時處理金融突發事件,保證金融穩健運行。
五、切實搞好金融機構的安全防范。各地公安部門要積極配合金融機構做好抗洪救災期間聯防保衛工作。報警聯網要保持暢通,保衛用槍彈要給予保證,特殊情況下要參與人民銀行的現金押運和金庫守護,確保不發生金融機構和運鈔車輛盜、搶案件。
六、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金融工作的領導。要及時了解決當地金融運行情況,幫助金融部門解決抗洪救災期間工作中出現的實際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