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辦發[1998]70號
頒布時間:1998-11-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限期停止生產銷售使用車用含鉛汽油的通知》(國辦發「1998」12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8」129號文件,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保我省按期停止生產、使用、銷售車用含鉛汽油。
二、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大慶市應提前作出安排,力爭自1999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銷售車用含鉛汽油。
三、各級經貿部門要會同化工部門負責做好省內地方煉油企業的技術改造工作,會同機械部門做好汽車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工作,按期達到國家要求。
四、省石油公司要做好車用無鉛汽油的市場需求預測及運輸、儲存、供應等工作。
五、今后對新設立生產、銷售車用含鉛汽油企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律不予登記注冊。
六、各級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關停省內的土法煉油企業,并切實加強對車用無鉛汽油產品及市場的監督管理,在2000年后,發現以含鉛汽油冒充無鉛汽油生產、銷售的,以及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的車用無鉛汽油的,要堅決予以查處。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限期停止生產銷售使用車用含鉛汽油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