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辦發[2003]42號
頒布時間:2003-11-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湖南省清理行政許可規定和清理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實施意見》印方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為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保證行政許可法的正確實施,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精神和全國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會議的要求,決定對我省現行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和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進行一次全面清理。
一、清理工作原則
(一)合法原則
凡是我省設定或者規定的行政許可,必須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要求,符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與行政許可法精神不一致的行政許可規定和行政許可實施主體,都要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作出處理。
(二)合理原則
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長沙市政府規章和全省各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省政府規章也只能設定臨時性(實施期限為一年)的行政許可。對于省政府規章自行設定的行政許可,各主管部門認為確有必要,又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的,由各主管部門提出予以保留的意見,報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經審查不予保留的,一律取消。
(三)誰制定、誰清理、誰負責原則
這次清理行政許可規定,主要由各制定機關進行清理,實行“誰制定、誰清理、誰負責”的原則。
(四)公開、透明原則
這次清理要貫徹公開、透明的原則,清理的結果(包括行政許可規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都要向社會公布。
二、清理范圍
(一)行政許可規定清理范圍
凡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需要經行政機關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許可,都是這次清理的范圍,具體包括審批、審核、批準、核準、登記、同意、認可(定)、確認、簽署意見等。
凡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也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凡是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自行設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緝織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的行政許可;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的行政許可;設定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實行垂直管理事項的行政許可;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增設的行政許可;設定的行政許可未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的,以及長沙市政府規章和全省各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設定和規定的行政許可等,都屬于這次清理范圍。
(二)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清理范圍
全省現行各類實施行政許可的機構,都屬于此次清理的范圍。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章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再委托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的都要予以糾正。
三、清理的方法、時間、決定和公布
(一)清理方法清理工作按照統一部署,分級分部門清理的原則進行。地方性法規由省政府法制辦協助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做好清理工作,省政府規章由省政府法制辦組織清理。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按《湖南省法規規章大全》目錄由原起草單位先行提出意見,其中對行政許可項目提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的意見,報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時抄送省政府法制辦,涉及地方性法規的,需同時抄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長沙市政府規章由長沙市政府法制辦組織清理。全省各級政府和政府辦公廳(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清理。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各部門負責清理。對行政許可項目的實施主體的清理提出的主體不變、變更主體、取消主體的意見,報同級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
(二)清理時間
1、11月25日前,召開全省會議進行部署。12月10日前,各市州將這項工作部署完畢。
2、2004年2月15日前完成清理任務。
3、2004年2月25日前將行政許可規定的清理結果報同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抄送同級政府法制辦,涉及到地方性法規的,需抄送同級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清理結果報同級政府法制辦。
4、2004年3月25日前,各市州政府法制辦和省直各單位將行政許可清理情況統計表報省政府法制辦。
5、清理結束后,及時將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三)決定和公布
對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經過清理后確需繼續保留的,經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核同意,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后,由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一時難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可以省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長沙市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經過清理確需繼續保留的,應當及時提請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凡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都要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規定清理結束后,由各制定機關向社會公布。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清理結束后,由各級政府統一向社會公布。
凡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自行政許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
凡清理后未經公布的機關或者組織,自行政許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四、要求
(一)充分認識做好行政許可規定和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行政許可法是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后又一部規范政府共同行政行為的重要法律。它集中體現了政府執政為民的宗旨,適應了依法約束政府行為、限制公權力的依法行政的本質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妥善處理了政府與市場。公權力與私權力的關系,蘊含了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服務政府、透明政府、誠信政府、責任政府的基本理念,反映了設權應法定、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須賠償等權力運行的一般規律。它的實施,將對政府工作產生重大而深遠影響。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行政許可法,充分認識貫徹實施這部法律的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努力做好行政許可法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特別是行政許可規定和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及行政許可收費的清理,涉及面廣、任務重、時間緊、要求高,各級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確定一名領導負責,成立專門班子,集中時間,集中精力,抓好清理工作,確保清理質量,保證清理任務按時圓滿完成。
(二)要保障經費。行政許可法關于行政許可原則上不收費的規定,必須嚴格執行。各級各部門在清理行政許可規定的同時,還要對行政許可的收費進行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許可收費,一律要予以取消。各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要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這次清理工作所需經費,各級各部門應當予以保證。
(三)要加強指導和上下聯系。在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特別是行政許可清理工作中,上級政府法制機構和政府部門法制機構除了協助本級政府和本部門作好清理工作外,還要積極督促、指導下級政府法制機構和政府部門法制機構做好清理工作,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清理中遇到的各種問題,要及時請示和報告。各級各部門要加強上下聯系,省直各單位和各市州要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與省行政許可清理辦公室聯系(聯系電話:2214404、2212027、22120604、2212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