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發[2005]118號
頒布時間:2005-11-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教育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和領導
第三章 機構和人員
第四章 職責和權限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七章 附則
各市州、縣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學校,廳(委)直屬單位:
為了建立健全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制度,規范全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2003年第4號令)和教育部《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2004年第17號令)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教育系統實際,我們制定了《湖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全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制度,規范全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2003年第4號令)和教育部《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2004年第17號令)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教育系統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全省教育系統應當按照依法治教、從嚴管理的原則,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促進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遵守國家財經法規,規范內部管理,加強廉政建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防范風險,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條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是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人員對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的財務收支、經濟及管理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獨立監督、評價的行為。
第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行政部門,是指省、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單位,是指各級各類學校以及其它教育事業、企業單位。
第二章 組織和領導
第六條 教育廳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和檢查全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并對本部門所屬單位實施內部審計。
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和檢查本地區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并對本部門所屬單位實施內部審計。
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單位)實施內部審計。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上級部門和本部門、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
第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本部門、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職責:
?。ㄒ唬┙⒔∪珒炔繉徲嫏C構,完善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審計工作,聽取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匯報;及時審批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督促審計意見、建議的落實和審計決定的執行;
(三)支持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并設立審計經費專項預算,保障審計工作所必需的經費,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ㄋ模Τ煽冿@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ㄎ澹┘訌妼徲嬯犖榻ㄔO,切實解決審計人員在培訓、職務評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困難。
第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內部審計機構指導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及本部門的有關規定,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ǘ┒酱偎鶎賳挝缓拖录壗逃姓块T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
?。ㄈ┘皶r做出工作部署,開展工作檢查,指導和督促本地區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開展工作;
?。ㄋ模┙M織審計人員參加崗位資格培訓和后續教育,開展內部審計理論研討;
?。ㄎ澹┛偨Y、推廣先進經驗,提出表彰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建議;
?。┚S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機構和人員
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應按照職責分明、科學管理和審計獨立性的原則設置與本部門、本單位財務機構相同級別的內部審計機構;暫時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并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應保證審計工作所必需的專職審計人員編制,配備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適應審計工作需要的人員;審計人員應具有內部審計崗位資格,執行審計崗位準入制度。
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兼職審計人員。
第十二條 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各地實際,要求所屬單位和派出機構建立審計制度,構建審計網絡,實施全面審計。
教育行政部門聘任的兼職審計人員應在教育行政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統一領導下,依據教育內部審計的制度、規定,遵照內部審計準則開展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制訂兼職審計人員履行職責的各項規章制度,統一業務管理,規范工作程序,保證工作質量。
第十三條 教育系統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的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保持審計人員的相對穩定;內部審計機構的變動和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或調動,應事先征求上一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意見。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內部審計制度,保證審計業務質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
第十七條 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第四章 職責和權限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主要對本部門、本單位和所屬單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ㄒ唬┴攧帐罩Ъ坝嘘P經濟活動;
(二)預算執行和決算;
(三)專項教育資金的籌措、撥付、管理和使用;
?。ㄋ模┕潭ㄙY產的管理和使用;
?。ㄎ澹┙ㄔO、修繕工程項目;
(六)對外投資項目;
?。ㄆ撸﹥炔靠刂浦贫鹊慕∪⒂行Ъ帮L險管理;
?。ò耍┙洕芾砗托б媲闆r;
?。ň牛┯嘘P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
(十)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對本部門、本單位和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組織或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部門、本單位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審計調查結果。各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資金收支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賬務處理的正確性進行嚴格監督,定期進行審計調查,并配合單位財務部門加強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部門、單位負責人批準,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履行審計職責時,具有下列主要權限:
?。ㄒ唬┮笥嘘P單位按時報送財務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ㄈ彶闀嫅{證、帳簿等財務和會計資料,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勘察現場,核實實物;
?。ㄋ模﹨⑴c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起草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ㄎ澹﹨⒓颖静块T、本單位的財經工作會議及其他相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φ谶M行的嚴重違法違紀、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七)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采取暫時封存的措施;
?。ò耍┨岢龈倪M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對模范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給予表彰的建議;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提出糾正、處理的意見;對嚴重違法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經濟處理、處罰措施或移交紀檢、監察、司法部門處理的建議;
?。ň牛┍O督和檢查審計意見、建議的落實和審計決定的執行;
?。ㄊ徲嫻ぷ鞯闹卮笫马?,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家審計機關反映。
第二十二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應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處罰權。
第二十三條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可以利用國家審計機關、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結果;內部審計的審計結果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同意后,可提供給有關部門。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中心任務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的部署,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實施審計,應組成審計組,編制審計方案,在實施審計前三天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審計業務的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第二十六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取得有關證明材料,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出示本人的審計工作證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七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編制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后,報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經審批后的審計報告應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還應送達本人;對需要依法進行處理的,應作出審計決定,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與審計報告一并送達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被審計單位和相關單位必須執行。被審計單位應在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和審計意見、建議的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作出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的內部審計機構。審計報告的內容,經領導批準后,可在相應范圍內實行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采取的糾正措施、效果以及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事項結束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情節輕重,可以提出警告、通報批評、經濟處理或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建議,報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及時予以處理:
(一)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ǘ┺D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
(三)轉移、隱匿違法所得的財產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ㄎ澹┳钃蠈徲嬋藛T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懿粓绦袑徲嫑Q定的;
?。ㄆ撸﹫髲拖莺徲嬋藛T或檢舉人員的。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其所在部門、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ㄒ唬├寐殭啵\取私利的;
?。ǘ┡撟骷?,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秘密的。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提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民辦高等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湘教審字[1997]2號文件《關于印發湖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