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監察[2002]9號
頒布時間:2002-03-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通廳
各地、州、市交通局,高管局、公路局、運管局、征稽局:
為了加強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規范執法行為,廳研究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通行政執法管理規定(試行)》,并已經2002年3月11日廳長辦公會議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通行政執法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公路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通規費征稽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通知》等規定,加強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依法行政,清正廉潔,規范執法行為,結合交通系統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交通主管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或委托從事交通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
自治區交通廳對全區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實行統一領導。
交通行政執法部門是指道路運政機構、公路路政機構和公路交通規費征稽機構。
第三條 交通行政執法部門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與分級負責的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 交通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按照工作職責開展行政執法活動,"公開、公正、廉潔、高效",秉公執法,熱情為人民群眾服務。
第五條 交通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
(一)管理相對方違法違規案件及時得到查處。
(二)管理相對方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得到糾正。
(三)管理相對方依法主張的權利和申請及時得到答復和辦理。
(四)處罰、處理交通違法違規行為,做到認定事實清楚,取證合法、充分,適用依據準確,裁量適當,程序合法完整,文書制作規范。
第六條 交通行政執法部門實行政務公開。各基層所、站、隊、辦等窗口單位實行政務公開制度,即:設置依據;單位名稱及地址;主管單位;執法依據;收罰標準;執法人員監督臺(執法人員的照片、姓名、職務);行風義務監督員告示臺(照片、姓名、單位、職務、聯系電話);監督電話。有條件的部門逐步實行服務承諾制度。設置必要的便民服務設施及舉報箱、意見簿。
第七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符合各部門錄用條件的正式在編人員,經培訓取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證或交通部交通行政執法證,方能上崗行使行政執法職權。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身著統一制服,標志齊全、儀容整潔,舉止端莊、佩戴行政執法證件,語言文明,服務熱情。
第八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執法稽查,不得少于兩 人,攜帶有關執法文書、取證器材和有關用具。稽查時向當事人敬禮問候、出示執法證件、明確表達稽查內容,依法取證、處理。非執行公務期間,遇到違規問題,有責任收集線索和證據,并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
在公路上進行稽查時,持停車示意牌或規范擋車手式,不得雙向擋車,做到快檢查、快處理、快放行,不得阻塞交通和影響行車安全。
第九條 交通行政執法部門收繳各類規費、罰沒款時, 實行"收支兩條線"規定,落實收繳分離、罰繳分離制度,使用交通部、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票據,做到日清月結,及時足額上解財政專戶。
第十條 交通行政執法部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越權審批業務項目或濫用職權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設置罰沒收入項目。
(二)擅自變更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賠償標準。
(三)隱匿、截留、坐支、挪用公款,設立小金庫。
(四)拒絕和推諉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本部門、本單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投訴和舉報。
(五)行政執法中有公路"三亂"行為發生。
第十一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玩忽職守、徇私枉法、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二)貪污、受賄及違反職業道德"吃拿卡要".
(三)有損于交通行政執法形象和聲譽的行為發生。
(四)從事經營性活動或經商、辦企業。
(五)有其它違法違紀的行為。
第三章 行政執法程序
第十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交通部《交通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規范行政執法程序。
第十三條 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能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處理)。
第十四條 交通行政執法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十五條 簡易程序即當場處罰(處理)程序,適用于違法事實確鑿,且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處理)的,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并制作《交通行政(當場)處罰(處理)決定書》,交付當事人。在三日內將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一般程序應包括調查取證、決定的作出和處罰(處理)決定書的交付、送達等內容。
(一)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收集證據時,必須全面、客觀、公正,詢問必須制作筆錄。
(二)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證據登記保存清單》一式兩份,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三)執法人員在初步調查結束后,認為案件事實基本清楚,主要證據齊全,應制作《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送本部門負責人審查。
(四)本部門負責人對《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審核后,認為應給予行政處罰(處理)的,批準執法人員制作《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給予的行政處罰(處理)內容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
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予復核,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案件調查全部結束后,本部門負責人要及時審查有關案件調查材料、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材料,根據事實、依據做出應給予的處罰(處理)決定。對案情復雜、處罰(處理)數額較大,要集體討論決定。做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的必須制作《交通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
(六)執法部門送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及有關文書,必須使用《交通行政處罰(處理)文書送達回證》,應當在七日內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在《交通行政處罰(處理)文書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可采取其它法定方式送達。
第十七條 執法部門在依法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0000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處理)的,在作出處罰(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經法定程序舉行聽證會后,聽證會主持人將聽證情況和處理意見制成《交通行政處罰(處理)案件聽證會報告書》備查。
第十八條 已經生效的處罰(處理)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處理)決定的交通行政執法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案件執行完畢,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填寫《交通行政處罰(處理)結案報告》,結案報告連同案件材料提交相關部門或有關領導審核后歸檔。
第四章 行政執法文書
第二十條 交通行政執法文書嚴格按規定制作。執法文書由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認真、準確、工整填寫,所規定內容不得省略或簡寫。需當事人、鑒定人、證人簽字的,必須按規定辦理。執法文書必須按規定加蓋印章。
第二十一條 交通行政執法結案后,依法制作的全部執法文書形成案卷。結案案卷,要分類裝訂成冊統一保存。
第二十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檔案管理規定辦理。
第五章 責任追究第二十三條 交通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 執法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或者使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根據違法違紀事實情節,給予以下處理:
(一)責令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個人或單位當年的評優資格;
(四)停職檢查,暫扣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
(五)調離執法工作崗位,收回執法證件;
(六)造成國家賠償的,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追償。
(七)給予紀律處分;
(八)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所列責任追究處理,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第二十四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情節嚴重并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追究主要領導或者主管領導的失職責任,按照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追究違法違紀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的責任,要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處理。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若與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不相符的,以國家、自治區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