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監察字[2002]25號
頒布時間:2002-08-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通廳
各地、州、市交通局、廳屬各單位:
為加強全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的廉政建設,防止腐敗現象的發生,凈化公路建設市場,保證工程建設質量,交通廳研究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通廳關于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加強廉政監督的實施辦法》,經2002年8月23日廳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通廳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通廳關于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加強廉政監督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規范,建設資金安全、有效使用,遏制腐敗現象,深化公路建設市場,加強廉政監督,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交通部《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加強廉政建設的若干意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通系統公路基礎設施建設廉政規定(試行)》,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是指列入自治區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建設計劃的交通建設項目。
第三條 交通系統各單位凡有本章第二條所列工程建設項目和參加項目建設的各部門、各從業單位,在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的同時,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接受該建設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或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條 交通系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本單位管轄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負有廉政監督職責,實行分級負責制度,并加強與同級審計、質監、計劃、財務、造價管理等業務部門的協調,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抓好廉政建設。審計、質監、計劃、財務、造價管理等部門在規定職責范圍內,對建設項目及其經濟活動進行管理和實施監督時,發現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有責任向紀檢監察機關報告。
第五條 廉政監督貫穿于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全過程,落實在建設前期、建設期間、交竣工驗收各環節。紀檢監察機關采取提前介入、重點參與、一般抽查或會同有關部門聯合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監督。
第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受理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違反廉政規定的舉報,并組織查處。
第二章 建設前期工作中的廉政監督
第七條 建設前期工作中的廉政監督是指建設項目開工之前的立項、規模、資金籌措、招投標及合同簽訂過程中的監督。
第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及承擔勘察設計和咨詢服務的單位,要根據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期間的自身職責,明確廉政要求,嚴格按規定做好相關工作,完備手續,不得擅自改變、簡化建設程序;不得提供不負責任或虛假的報告及設計文件;不得違反規定擴大收費標準。紀檢監察機關主要對立項批文、年度計劃要予掌握,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數據資料。
第九條 經批準立項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交通部有關規定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路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若干規定》,對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主要設備、材料采購進行公開招標,必須遵循"專家評標、業主定標、政府監督"的工作方針和堅持"公開、公正、公平、誠實信用和擇優"的原則確定中標單位。
紀檢監察機關派工作人員介入所管轄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對業務、技術工作不參與意見,不干預專家評標和招標單位正常的評標活動,行使監督權,對招投標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
(一)參與對招投標工作的保密措施、評標方案、工作紀律的制定,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二)參與對投標單位的資格預審工作,對預審程序、標準的落實及其結果進行監督;
(三)監督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開標、評標和定標工作,嚴格工作程序、工作紀律,確保招投標工作的公正性;
(四)發現違反工作程序或工作紀律的,應立即責成招標單位糾正。對泄露保密資料、標底,串通招標、投標及其它違法活動的,應立即向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建議招標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中止該項目的招標工作,進行調查處理后,重新組織招標工作;
(五)每個項目評標結束時,參加評標的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必須與招標單位領導如實簽署該項目評標情況的監督意見。
第十條 實行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雙方簽訂《廉政合同》制度(設備材料采購進行招投標的,一并實行)。經依法招投標確定中標單位后,在簽訂《工程設計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監理合同》或《設備材料購銷合同》(外資項目按有關規定辦理)的同時,簽訂《廉政合同》,一并生效執行。《廉政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簽訂《廉政合同》的依據、目的;
(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應當履行的廉政行為規范;
(三)在建設項目中有關落實廉政建設工作的義務和責任;
(四)對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的方法、標準及其時間約定;
(五)違約責任及其應受到的處罰;
(六)其它需要明確的事項。
《廉政合同》由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三章 建設期間的廉政監督
第十一條 建設期間的廉政監督是指從項目開工建設 至項目提請交工驗收之前與廉政建設相關的一切活動。建設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和《廉政合同》要求,由紀檢監察機關牽頭,建立各工程建設項目廉政工作機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實行廉政建設責任制,并組織檢查、考核。建設單位和各從業單位按照廉政規定和合同要求,加強管理和自身監督。
第十二條 建設期間廉政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單位項目執行機構責任人在組織工程實施過程中,是否采取積極措施,組織、檢查、落實《廉政合同》中的條款和廉政規定,履行了責任和義務;
(二)項目施工單位責任人是否在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的同時,按照《廉政合同》中的條款和廉政規定,履行了責任和義務;
(三)項目監理單位責任人是否在實施"三控制一管理" 的同時(質量、進度、費用控制、合同管理),按照《廉政合同》中的條款和廉政規定,履行了責任和義務;
(四)建設單位項目執行機構是否負責組織本項目施工、監理單位認真開展廉政告知活動和職業道德教育,落實《廉政合同》,使從業人員明確廉政規定和要求,并認真遵守,自覺規范自己的行為;
(五)建設單位項目執行機構,施工、監理單位對發現本單位從業人員違反廉政規定的人和事,能否自查處理或積極上報并配合紀檢監察機關進行查處;
(六)工程建設項目在每年底和交工驗收前,由建設單位紀檢監察機關牽頭,組織該項目執行機構、施工、監理單位,按照《自治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從業單位廉政建設檢查考核辦法》,對各單位《廉政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打分定等,做出總結評價;
(七)其它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十三條 會同有關部門對工程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
(一)按照《自治區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撥款管理規定》,各交通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及工程項目執行機構、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建立工程建設資金安全、有效使用的管理體系,規范資金的申請、撥付、管理、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
(二)各單位財務部門對工程建設資金必須做到專戶儲存、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三)落實計量支付制度,按照工程進度,計量清單須經監理單位簽認,建設單位執行機構負責人審核,項目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能支付工程費用;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套取、轉移、侵占、挪用、出借、浪費建設資金等問題的發生。
第四章 交工、竣工驗收期間的廉政監督
第十四條 交工、竣工驗收期間的廉政監督是指在建項目進入正式交工、竣工驗收期間或與交工、竣工驗收有關的工作,按照規定程序進行,防止違規違紀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發生。
第十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派工作人員參加管轄范圍內的 建設項目交工、竣工驗收工作。廉政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對交工、竣工驗收的工作程序、職責要求和技術規范的落實實施監督,實事求是,真實可靠做出工程質量驗收結論;
(二)對參加交工、竣工驗收工作的單位和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執行廉政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
(三)交工、竣工驗收工作結束時,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要如實簽署該項目驗收工作期間的監督意見。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和各從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違規違紀行為的,必須對當事人和責任人及所在單位進行責任追究:
(一)違反交通部《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加強廉政建設的若干意見(試行)》的;
(二)違反交通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通系統公路設施建設廉政規定(試行)》的;
(三)違反《廉政合同》中有關條款的;
(四)其它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章第十六條之規定的,根據違規違紀錯誤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對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照管理權限,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或企、事業單位《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追究當事人和責任人的責任,給予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情節嚴重的,對其所在單位給予通報。
(二)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照合同違約懲處條款,對當事人及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或清除出場;情節嚴重的,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其紀律處分,同時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實施辦法》,建議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暫停或取消其單位或個人的資信登記,在規定時限內不得進入新疆公路建設市場。
(三)凡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縱容、包庇違規違紀單位或責任人、當事人,或自身不廉潔,吃拿卡要、索賄受賄的,從嚴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加重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汽車站場建設,各單位附屬設施、房建工 程的廉政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紀檢監察機關對管轄范圍內的交通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交、竣工驗收后,應分項將廉政建設有關資料立卷歸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