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辦發[2004]56號
頒布時間:2004-08-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規范行政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我市相繼制定發布了一系列與之配套的公文處理工作制度,對向市人民政府報送公文應遵循的原則和規范,都有十分具體明確的要求。但在實際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符合規定的問題和不規范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根據市領導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公文報送工作,提高公文質量和辦事效率,現就向市人民政府報送公文工作重申以下有關規定:
一、精簡文件,減少政府轉文、發文。凡是區縣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批轉、轉發。市政府辦公廳在承辦公文的過程中,對要求批轉和轉發的,要嚴格把關;對不應批轉、轉發的公文,要提出不予轉發的意見。各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都要大力精簡文件,對可發可不發的,堅決不發。
二、上報的請示、報告,原則上不能直報領導個人。特殊情況需直接報送領導本人的,呈報人要署名,不應加蓋公章。上報的請示,要明確主送單位,不能多頭上報,確需抄送的,要注明抄送范圍。
三、請示和報告內容不能混淆,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上報的信息、專報等,不能有請示的內容。
四、起草文稿要實行實名制。上報的請示和報告必須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發,并署名簽發人,請示還應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上報的各類材料,包括為領導起草的講話稿,都要注明起草人、審修人。
五、向市人民政府上報的請示事項涉及幾個部門的,主辦部門要事先協調,取得一致意見。經過協調,意見仍不一致的,要說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以便領導定奪。
六、向市人民政府上報情況,要注意材料的完整性,不但要說清現象,還要分析原因,提出建議及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方案。建議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要將會議方案一并報上,需要領導在會議上講話的,要將代擬稿一并報上。
七、提倡寫短文,力求用較短的文字說明原委;行文要簡潔明了,直述不曲,少說官話、套話。
八、堅持不合格公文退回重辦制度。市政府辦公廳對各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上報的公文,凡不使用單位規范文頭、不編文號、無簽發人、不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不加蓋印章、存在嚴重疏漏的,要堅決退回重辦,并不定期通報退文情況。
二00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