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經[2005]110號
頒布時間:2005-02-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建設管理委員會
近年來,建委系統國有企業改革改制力度加大,國有企業產權交易行為增多,特別是在推進建委系統中小企業改制過程中,企業管理層收購成為中小企業改制的主要方式。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進一步落實國家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3號令)和國務院《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3]96號)文件精神,現就建委系統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管理層收購問題通知如下:
一、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及我市的有關文件規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和內部決策程序,堅持進場交易和公平競價。
二、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經營管理者實行回避制度。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定由直接持有該企業國有產權的單位或其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經營管理者不能參與國有產權轉讓的決策和方案的制定。
三、經營管理者不能參與國有產權轉讓的具體過程,并實行經營管理者離任審計制度。改制過程中的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必須由直接持有該企業國有產權的單位負責或其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經營管理者不能參與。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
四、經營管理者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收購國有企業產權;不得以上述企業的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標的物為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
五、改制企業的所屬國有產權單位,應切實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責任,加強改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保護職工合法權益,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00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