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辦發[2006]186號
頒布時間:2006-12-24 16:13:42.000 發文單位:嘉興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嘉興市農業豐收獎評審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嘉興市農業豐收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農業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充分發揮和調動農業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市政府設立“嘉興市農業豐收獎”(簡稱市豐收獎)。為規范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豐收獎評審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評審一次。
第三條 參評條件。
申請參加評審的項目,應是通過試驗示范和推廣應用的農業科技成果和先進適用技術,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生態效益的項目,尤其是在現代都市農業發展中,科技含量高、推廣面積大、示范效應明顯,對保障糧食安全、優化產業結構、實施農業標準化、推進農業產業化、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有較大作用的項目。同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第一完成單位為縣及縣級以下單位;
(二)項目列入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項目計劃,實施一年以上,完成計劃(合同)規定的各項指標,并通過項目驗收;
(三)成果無爭議;
(四)符合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條 評選標準。
根據項目應用科技成果,取得經濟社會效益的大小,市豐收獎分為三個等級。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項目可評為一等獎: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先進水平;總體技術水平達到省內先進,其中推廣的核心技術達到省內領先水平;組織管理水平達到省內領先;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極為顯著。
(二)具備下列條件的項目可評為二等獎: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市內領先水平;總體技術水平達到市內領先,其中推廣的核心技術達到省內先進水平;組織管理水平達到市內領先;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顯著。
(三)具備下列條件的項目可評為三等獎: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市內先進水平;總體技術水平達到市內先進,其中推廣的核心技術達到市內領先水平;組織管理水平達到市內先進;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較大。
第五條 評審組織。
建立市豐收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主任委員由市政府分管農業工作的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政府分管農業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由有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組成。
評委會委員人選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被推薦的項目完成人不能作為評委會委員。
評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市豐收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申報。
(一)推薦:市豐收獎申報項目推薦實行歸口管理,各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和本單位申報項目的推薦工作,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將申報材料和推薦及建議獎勵等級意見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二)材料要求:申報市豐收獎的項目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報書;
2.驗收證書原件;
3.工作技術總結;
4.應用證明原件;
5.項目計劃任務書或合同書;
6.其它有關附件。
所有材料須統一用不小于四號字的A4紙打印,一式一份裝訂成冊。另需提供申報書20份。
第七條 審查。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凡形式審查不合格的項目,須在規定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形式審查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必須是參加申報項目實際工作時間1/3以上,且對項目的總體設計、研究方案、技術創新或示范推廣、技術培訓和產業化開發等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員;一、二、三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分別推薦11人、7人、5人;主要完成人名單按貢獻大小排序,鄉鎮農技人員和農民技術員須占一定比例;同一人在同一年內不得作為兩個以上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公務員一般不可作為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單位最多可推薦5個;主要完成單位必須是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組織協調,并提供技術、人員、設備等條件,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行政管理部門原則上不可作為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八條 評審。
市豐收獎評審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否則評審結果無效。評審會議由評委會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評審實行無記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確定評審結果,但獲獎項目必須獲得與會委員半數以上的認可。
評審結果在嘉興農業信息網上公示。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簽署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異議進行處理。異議處理結束后,評審結果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九條 獎勵。
市豐收獎主要獎勵在推動農業科技進步,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每年獎勵原則上不超過25項,其中一等獎不超過5項,每項獎勵8000元;二等獎不超過10項,每項獎勵5000元;三等獎不超過10項,每項獎勵3000元。獎勵經費由市財政預算安排。
對獲得獎勵的項目,由市政府頒發獎狀,并按規定標準發給獎金。獎金由第一完成人和其它主要完成人協商,按貢獻大小進行分配。
第十條 附則。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對獲獎項目進行檢查。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撤銷其獲獎資格,追回獎狀和獎金,并通報批評。
市豐收獎是授予單位和個人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本辦法由市農業經濟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