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辦發[2006]180號
頒布時間:2006-12-09 13:11:39.000 發文單位: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有關單位:
為方便群眾出行,促進我市人員、物資的快速合理流動和加快網絡型大城市建設,使廣大人民群眾共享發展成果,根據我市陸域面積較小、經濟發展比較均衡、交通基礎設施發展較快的特點,市政府決定按照省交通廳、省物價局批準的各縣(市)目前的統繳標準,對我市區域內普通收費公路本地車輛通行費實行自愿辦理、屬地統繳、全市通行、市域內收費點互檢的管理辦法。
現將《嘉興市域普通收費公路本地車輛通行費自愿統繳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該辦法從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九日
嘉興市域普通收費公路本地車輛通行費自愿統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路交通的安全暢通,共享改革開放的文明成果,促進嘉興構建網絡型大城市和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嘉興市域內普通收費公路的車輛通行費自愿統繳工作遵循公平、自愿、便民原則,禁止強迫收費或變相收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收費公路,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嘉興市域范圍內具有收費權限的非高速公路。
第四條 嘉興市交通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普通收費公路車輛自愿統繳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五條 嘉興市域范圍內所屬車輛(車牌為浙F,下同)統繳證統一使用“嘉興市普通公路車輛統繳證”標識并應做到樣式、顏色統一,在醒目位置加注縣、市名稱。
第六條 嘉興市域范圍內所屬車輛的車主可以依照“自愿統繳”的原則,在車輛所屬地(縣、市)按省交通廳、省物價局批準的統繳標準辦理車輛通行費統繳 (嘉興市本級車輛統一到07省道嘉興征費管理所辦理,其它各縣、市車輛到當地交通局指定單位辦理),持有效統繳票證(條件成熟時為IC 卡,下同),可以在市域范圍普通公路收費站驗證(刷卡)確認通行。
第七條 車輛統繳證實行一車一證,通過收費站時實施驗證通行;如車主未攜帶車輛統繳證,應按次交納車輛通行費后方可通行。
第八條 辦理車輛統繳證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格,并提供清晰車輛照片一份,行駛證正本及行駛證復印件一份;車輛統繳證到期需續辦的,應當攜帶車輛行駛證到原發證單位辦理續辦手續。
第九條 已辦理車輛統繳證的車輛更新或報廢,原車輛統繳證作廢。如車輛屬于同一類車型更新,車主應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報廢車輛原統繳證、新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車輛照片)、新辦車輛通行費統繳證申請表,經原發證單位審核同意后可換發原車輛統繳有效期內的新證;如車輛不屬于同一類車型更新,車主在交回原車統繳證后,可按月退回已交納未使用的統繳費用(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費用不予退回)。同時,新車按第八條規定辦理新證。
第十條 已辦理車輛統繳證的車輛如出現資料變更、過戶交易車牌號碼變更情況的,車主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證明資料與原發證單位聯系,更正有關資料;如車輛辦理統繳證后在異地交易(車牌號碼發生變更),其原車輛統繳證隨之作廢,根據車主申請在交回原統繳證后可按月退回已交納未使用的統繳費用(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費用不予退回)。
第十一條 已辦證車輛發生事故,導致車輛統繳證損壞或者丟失的,車主應當向發證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公安機關事故認定書原件和復印件,經發證單位審核同意后,補發新證。
第十二條 車輛統繳證應當妥善保管,如遇遺失,應當在《嘉興日報》上登報聲明作廢,由原發證單位給予補發;如車輛統繳證被盜,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在《嘉興日報》上登報聲明作廢,由原發證單位給予補發。
第十三條 謊報車輛統繳證遺失或被盜的,除補繳通行費外,停辦該車3個月的車輛統繳資格;情節嚴重的,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使用過期車輛統繳證的,首次發現按規定補繳車輛通行費;第二次發現除補繳車輛通行費外,取消該車1個月的車輛統繳資格;多次發現的,停辦該車1年統繳資格。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行。